陽泉市檢察機關行政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陽泉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餐飲企業廢棄物非法處置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陽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多家餐飲企業違法將餐廚垃圾提供給貴州王某某等人。2007年至今近11年間,王某某等人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使用三輪摩托車從位於我市大連街、濱河新天地、河邊街、市第三人民醫院周邊的37家餐飲企業回收泔水等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用於在郊區小河村、白羊墅村的養豬場養殖,極易交叉傳播病菌,而且養殖場所臭氣熏天,環境極其惡劣,嚴重危害食品安全,嚴重損害周邊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案件辦理過程

2017年10月13日,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受理群眾舉報,依法調查有關餐飲企業違法處置泔水等餐廚垃圾相關情況。並對城區義井鎮小河村、白羊墅村泔水流入養豬場所進行調查,查實泔水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用於養豬的違法事實。陽泉市人民檢察院遂於10月25日向陽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對陽泉市開發區相關餐飲及養豬場所進行監督檢查,處置存在的問題,確保餐飲、食品安全。又於11月6日向陽泉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對相關餐飲及養豬場所泔水等餐廚垃圾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處置存在問題。同時,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將違法使用泔水養豬線索交城區人民檢察院立案辦理,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城區農委、城區義井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

陽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後認真進行檢查核實,明確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督促餐飲經營單位嚴格按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同時對城區、開發區74家餐飲等單位進行了拉網式排查,消除一切可能存在的危害餐飲安全隱患漏洞。陽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對收運餐廚垃圾情況進行了調查並督促各環衛單位及時將垃圾運至市生活垃圾場進行無害化處理填埋,同時積極推進餐廚垃圾和有機廢物綜合治理工程建設。現佔地約1000平方米圈養近400多頭豬的5家非法養豬場已全部取締,徹底排除食品安全隱患,周邊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當前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不斷挑動著民眾原本已脆弱的神經。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充分運用行政公益訴訟這個有力武器,促使陽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陽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等行政執法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排查處理違法處置餐飲廢棄物等違法行為,取締違法養殖場所,積極推進我市餐廚垃圾和有機廢物綜合治理工程建設。該起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從源頭上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有效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環境,把“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切實體現到檢察工作中。

案例二 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貿易中心欠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1998年12月28日,某貿易中心申請用地。1999年1月26日,陽泉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土地分局(以下簡稱開發區土地分局)以陽土開用字[1999]2號向陽泉市國土資源局請示。2003年10月,陽泉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將開發區西區國有土地3150.08平方米出讓給某貿易中心作為新建商貿綜合樓項目用地。1999年1月26日,陽泉市國土資源局和某貿易中心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375元,總額為1181250元。合同簽訂後,某貿易中心未繳納土地出讓金。2004年7月19日,開發區土地分局將某貿易中心該宗地部分地塊1480.94平方米劃撥給某幼兒園。據此情況,某貿易中心實際欠繳土地出讓金為375元/平方米×(3150.08平方米-1480.94平方米)=625927.5元。

1999年至2015年,開發區土地分局既未追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未解除合同,收回土地。2015年3月,開發區土地分局向某貿易中心郵寄發出催繳欠款通知書,催繳欠款通知書被退回。至本案2017年7月2日立案之日,開發區土地分局未繼續追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也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辦理過程

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7月4日向開發區土地分局發出陽城檢行公建[2017]02號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正確履行職責。收到檢察建議後,開發區土地分局陽國土資開函[2017]25號覆函稱,開發區土地分局於2017年7月3日作出《關於陽泉市經濟開發區某貿易中心欠繳出讓金的處理決定》,於2017年7月5日在《山西日報》12版刊登了送達公告。2018年4月28日,陽泉市開發區管委會第十次主任辦公會議決定:開發區土地分局按照1999年簽訂的原《宗地出讓合同》約定的375元/平方米和實際欠繳面積1669.14平方米計算,收繳原某貿易中心土地出讓金625927.5元。2018年5月10日,某貿易中心向開發區土地分局繳納剩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625927.5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山西省首批公益訴訟案件,由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立案、發出訴前檢察建議,並全程參與指導,為全省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發揮了很好的示範和帶頭作用,省檢察院主要領導批示肯定。1999年起歷經19年的時間,直到2018年5月經檢察機關督促才收回了60餘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通過本案的辦理,有利於提高國土部門積極履行徵收土地出讓金等法定職責的責任意識,對促進行政機關及時履行監管職責、規範用地秩序,保護國有財產不受侵害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三 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義井河道垃圾汙染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義井河西峪掌村至白羊墅橋河段河道中長期散佈著大量居民生活垃圾、廢棄物,部分河段惡臭難聞,汙水橫流,環境狀況堪憂,影響河道洩洪能力,對當地居民汛期的人身和財產造成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之規定。

案件辦理過程

義井河流經城區的三個轄區,其中,西峪村至漾泉橋河段河道屬於陽泉市城區義井鎮政府轄區;漾泉橋至五號橋河段河道屬於陽泉市城區南山路街道辦事處轄區;五號橋至白羊墅橋河段河道屬於陽泉市城區義井街道辦事處轄區。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4月13日向陽泉市城區義井鎮政府、陽泉市城區南山路街道辦事處分別發出陽城檢行公建[2018]1號、2號訴前檢察建議書,於2018年4月18日向陽泉市城區義井街道辦事處發出陽城檢行公建[2018]3號訴前檢察建議書,分別建議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在職責範圍內及時清理轄區河道內的生活垃圾及汙染物,徹底改變河道髒亂差現象,確保河道清潔暢通,保障河道防汛安全,促進義井河水生態環境的改善。

收到檢察建議後,義井鎮政府、南山路街道辦事處和義井街道辦事處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河長制要求,認真制定方案,採取多種措施進行整改。義井街道辦事處組織11個社區主任、社區專幹、街道專幹等40餘人,聯合住建局相關部門人員,共計50餘人參加,同時向周邊工地協調了三臺挖掘機配合,對轄區河道內的生活垃圾、汙泥、建築垃圾等汙染物進行了集中清理,累計清理汙染物40 餘噸。義井鎮政府組織各村共清運垃圾140多噸,另有專業工程隊清理桃河重難點河道建築垃圾、生活垃圾700多噸,設置河道圍擋10 餘處計300米,整修河壩140米,砌築護壩400米。南山路街道辦事處對河道的多處積存垃圾進行清理,共清理垃圾15噸。同時加大河道保護宣傳,採用微信群、懸掛橫幅、社區信息公告欄、宣傳黑板等方式,懸掛河道保護條幅5塊,設置宣傳版面2處,發放河道保護倡議書50多份。至此,義井鎮政府、南山路街道辦事處和義井街道辦事處共清理垃圾近900多噸,切實改善了義井河流域的環境。

典型意義

河道既是重要的水利設施,又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義井河由東向西流經陽泉市轄區,是桃河的重要支流。義井河河道治理對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環境有重大意義。我院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職能,通過訴前程序,督促支持行政機關,整治了義井河道髒亂差現象,對促進義井河水生態環境的改善,確保河道清潔暢通,保障河道防汛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案例四 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型煤廠汙染環境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陽泉市礦區黃石板社區濟生礦9號樓對面的某公司型煤廠長期存放煤泥,平時居民區旁邊馬路上有煤塵,雨雪天煤泥隨著雨水雪水通過某公司型煤廠的排水管流到馬路上,影響居民出行,汙染環境。陽泉市礦區環境保護局對該公司型煤廠煤泥存放、雨雪天排雨水行為,未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辦理過程

2018年4月16日,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陽泉市礦區環境保護局發出陽礦檢行公建〔2018〕1號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督促某公司型煤廠對煤泥存放、雨雪天排雨水問題進行整改,改善雨雪天氣居民的出行環境,注重整治的效果,並排查類似情況。陽泉市礦區環境保護局收到訴前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立即召集局領導班子及相關人員進行了專題研究,並要求該公司型煤廠立即對廠區西側圍牆的雨水排水口進行徹底拆除和重新封堵,並加強日常管理,防止和杜絕對周圍居民環境影響。同時,陽泉市礦區環境保護局對周邊相關企業也開展了專項排查,杜絕類似情況的發生。

典型意義

本案線索系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在百度“陽泉吧”發現,交礦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訴前程序靈活性和實效性的特徵,利用檢察建議等監督手段,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效保護了某公司型煤場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呼應了人民群眾的要求,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案例五 陽泉市郊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公司違法佔地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陽泉市郊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牟利為目的,未經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將位於陽泉市郊區李家莊鄉桃坡村承包的16.7畝土地的使用權,擅自轉讓給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用於珍寶園小區施工便道及砼拌合站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陽泉市國土資源局郊區分局應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但其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過程中存在履職不到位、不及時的情形,致使國家利益處於受侵害狀態。

案件辦理過程

2017年8月9日,陽泉市郊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陽泉市國土資源局郊區分局發出陽郊檢行公建(2017)2號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按照法律規定對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進行監督管理。檢察建議發出後,陽泉市國土資源局郊區分局高度重視,於2017年8月16日對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違法佔地一案立案調查。並於2017年8月26日對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陽國土資郊蔭營罰字(2017)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相關設施;對違法佔地面積36.8畝(合24531.53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的標準處以罰款,共計245315元(貳拾肆萬伍仟叄佰壹拾伍元整)。2017年9月19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部繳納了罰款,郊區國土局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相關設施。

典型意義

陽泉市郊區檢察院辦理的違法佔地行政公益訴訟案,起步早,準備充分,前期工作紮實有序,法律文書製作規範完整,為郊區今後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極大的促進了郊區行政機關依法規範行政行為。陽泉市郊區檢察院積極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加強與相關職能單位和部門的協調聯繫,督促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使國有土地資源得到保護,違法佔地的罰款得以追回,維護了國家利益。

案例六 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孫某某水源保護區非法養魚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07年,孫某某與平定縣娘子關鎮磨河灘村簽訂了租賃協議,租賃該村土地利用泉眼中湧出的泉水從事漁業養殖,該魚池佔地156平方米,共有8個魚池,共約1萬餘條魚,地處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造成了飲用水水體汙染。孫某某在娘子關鎮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養殖漁業,造成飲用水水體汙染。平定縣環境保護局不依法履職,未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案件辦理過程

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4月25日向平定縣娘子關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關停孫寶科漁場,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監管,保護娘子關鎮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水源不受汙染,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娘子關鎮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關閉漁場,有效的保護了娘子關飲用水資源。

典型意義

平定縣人民檢察院積極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加強與相關職能單位和部門的協調聯繫,督促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通過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公益訴訟專項活動,切實保護了娘子關一級水資源保護區的水源,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

案例七 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診所銷售假冒保健食品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平定縣康某某診所開始銷售“蟲草靈芝粉膠囊”。同年7月14日,平定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關於平定縣康某某診所涉嫌銷售假冒保健食品“蟲草靈芝粉膠囊”的舉報後,查封扣押上述產品5盒並進行了快篩,結果那非類呈陽性。經山西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驗:依法認定送檢的蟲草靈芝粉膠囊TM金氏康蟲草菌絲體靈芝粉樣品含有“西地那非”9.06x104 mg/kg和伐地那非8.4mg/kg、他達那非〈2.0 mg/kg。2014年12月4日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了晉食藥監稽函[2014]431號函,依法認定:送檢的康某某診所銷售的蟲草靈芝粉膠囊TM金氏康蟲草菌絲體靈芝粉違法添加有害物質西地那非、伐地那非。本案經平定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作出不起訴決定,康某某診所卻至今未受到行政處罰。

案件辦理過程

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2月19日向平定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康某某診所進行行政處罰。平定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12月25日對平定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做出回覆,並於2017年12月22日立案,2018年1月10日下達(平)食藥監健罰[201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當事人:1、沒收違法所得;2、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經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核實,平定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對康某某診所進行行政處罰,且罰款已經上繳到位。

典型意義

平定縣人民檢察院積極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加強與相關職能單位的協調溝通,督促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嚴格依法對診所非法經營活動進行行政處罰,促使食藥場所依法規範經營。

案例八 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企業非法排渣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平定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12年9月,平定縣林業局《關於同意平定縣某煤業有限公司生產建設臨時使用林地的批覆》(平林字[2012]69號),同意該公司臨時使用平定縣冠山鎮貴石溝村25畝灌木林地用於排渣,使用年限2年。該公司在該林地排矸後至2017年9月未進行有效治理,造成貴石溝村空氣汙染、水源汙染等嚴重後果,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平定縣林業局作為本轄區的主管部門,對於該違法情形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形,致使林地環境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案件辦理過程

2017年9月14日,平定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平定縣林業局發出平檢行建(2017)2號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積極履行監管職責,恢復林地植被。平定縣林業局收到訴前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對上述問題進行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1、貴石溝村委會指定地點造側柏;2、某公司承擔各種費用,保證造林成功;3、平定縣林業局負責監督,確保質量。現植被恢復工作已經完成,平定縣貴石溝村委會已簽字驗收合格,貴石溝村區域林地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義

該案是《行政訴訟法》修改確立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職能後,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檢察機關通過開展行政公益訴訟,加強了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有效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林成功後,有效保護了當地環境,改善了當地居民的生活居住環境,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九 盂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煤礦公司違法排矸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盂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 某煤礦公司存在煤矸石露天堆放、相關環保措施不健全、排矸路線未硬化致使塵土飛揚、揚塵汙染問題嚴重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盂縣環境保護局作為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主體,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並未進行積極有效的監管,致使社會公共利益處於受侵害的狀態。

案件辦理過程

2018年3月23日,盂縣人民檢察院向盂縣環境保護局發出盂檢行公建[2018]2號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監管職責,及時查處涉事公司的環境違法問題並督促限期整改。盂縣環境保護局接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立即安排工作人員現場辦公、落實情況。在核實了涉事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後,盂縣環境保護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其限期按環評要求規範填埋矸石,建設矸石場配套設施欄杆壩、洩洪渠,盂縣環境保護局對該公司的整改過程進行了全程監督。該公司投入30萬元、組織專業隊伍,動用外僱挖掘機12臺次、汽車12輛次、裝載機12臺次,人工160人次,購入並運輸石料、沙、水泥共700餘方,修繕了攔矸壩、洩洪渠;投入150萬元進行植被恢復和農作物試種,其中植被恢復種草4萬餘平米,種植紫穗槐4萬餘株,綠網覆蓋4萬餘平米,種植松樹1000餘株,楊樹600棵。截止五月底,矸石填埋廠已長出綠草,90%以上的紫穗槐成活發芽,楊樹、松樹成活率達98%以上,已初步達到矸石場植被綠色的目標。

典型意義

公益訴訟制度正式確立以來,盂縣檢察院僅僅圍繞《行政訴訟法》確定的重點工作領域,結合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民生熱點,廣泛摸排、認真調查,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辦理了一批社會效果好、群眾反映佳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向行政機關“施壓”,最大限度發揮訴前檢察建議“借力打力”的效果,督促違法公司及時整改,實現了企業、機關和社會公共利益三贏局面的形成。

案例十 盂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公司違法施工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盂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縣某商業住宅項目存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而違法建設施工的情形,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作為監管主體,雖曾於2015年7月15日對該住宅項目的違法建設行為下達了《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後續並未跟進監管,致使該商業住宅項目在無證的情形下一直違法建設施工至2015年12月30日該工程竣工。盂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在對該商業住宅項目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存在履職不到位、不及時的情形,致使國家利益處於受侵害狀態。

案件辦理過程

2017年8月3日,盂縣檢察院向該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發出盂檢民行建[2017]1號訴前檢察建議書,要求其針對某商業住宅項目存在的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同年9月11日,盂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回函盂縣人民檢察院。回函中稱,收到檢察建議書後,盂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高度重視,就檢察建議中指出的問題和整改要求進行了專題研究,並召集項目單位針對補辦相關手續的情況召開了專題會議。會議要求該項目單位:1、整理好前期有關發改、國土、規劃等部門審批手續;2、完善施工過程中有關質保資料;3、完善施工安全、節能等方面資料;4、專項工程資料。8月14日,局機關再次召開局務會議,會議研究決定,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該住宅項目開發商處以罰款45萬元,其中,開發商先行繳納罰款14萬元,施工單位繳納罰款3萬元,剩餘部分以房屋抵押,由房管所交易系統鎖定,抵押房屋不得進入市場交易,由房管所負責監管,建設單位寫出房屋出售後須足額繳納罰款承諾。2017年8月18日, 該住宅項目的開發商和施工單位均足額繳納了罰款。8月22日,該項目依法辦理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典型意義

目前,我國城市建設用地存在“未批先建”現象,嚴重影響國家管理秩序,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盂縣人民檢察院以某商業住宅項目典型的違法行為為切入點,向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促使其進行全面自查,對轄區內違法違規項目單位進行集中整治,該處罰的處罰、該取締的取締,還建設施工環境以規範,還百姓生活居住以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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