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知識小講堂:這種行爲可能會成爲黑惡勢力幫凶!

1、 假如,小A是一個工人,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很不幸,你的老闆恰巧是名副其實的黑老大。黑老大拖欠你的工資,你用盡了各種辦法,他就是不發工資,還說,某甲欠我錢,有本事你就去找他要。

於是小A一怒之下,把某甲打了一頓,還打傷了,這個時候小A就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或者,小A把某甲拘禁了,要他還錢,這種行為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或者,小A看著某甲車非常不順眼,把車給砸了,這種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又或者,在某甲的公司,看著某甲的機器設備,小A想起了自己的工資,生氣了,把機器給砸了,這種行為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2、假如,小A是一個服務員,但是工作場所是賭場,不巧的是這個賭場老闆是黑老大,小A每天負責開車接送賭徒、端茶倒水、核對身份、發牌......甚至專門給人開車門,從而領取高工資。那麼小A的行為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或賭博罪。

3、假如,小A和別人一起做生意,而不巧,這個合作人是黑老大,小A在從事生產經營的過程中,並沒有取得相關的許可以及從事法律禁止的的相關活動,擾亂市場秩序。這時,你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4、假如,小A建個微信群,覺得好玩幫一個“老大”在群裡發淫穢小視頻,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後來群變大了,聽黑老大的你建了個會員制收費,小A的行為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後來,他又讓小A發一些爆炸、放火的犯罪小技巧,小A就可能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5、假如,小A是一個“憤青”,覺得世界太黑暗,但是自己閒著無聊,就和黑老大們一起編造點虛假的災情、警情,在微信等自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別人編造的虛假信息,在微信等自媒體上傳播,可能吸引了觀眾眼球,但小A的行為可能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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