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這是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相較於現行的民事單行法,各分編(草案)有哪些新規,有哪些亮點?廣播君為您一一盤點:1
物權編:專章規定居住權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實踐中,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未徵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牆、電梯張貼廣告等營利。對此,草案增加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草案還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紹。
為落實黨中央的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專門增加一章規定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這一制度安排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說。
針對社會高度關注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的問題,草案對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來,國務院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杜濤說。2
合同編:增加住房承租人優先承租權制度
“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範電子交易行為,草案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針對實踐中一些合同當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債不還等突出問題,為保障債權順利實現,防範因違約可能導致的債務風險,構建誠信社會,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則,並增設專章規定了保證合同。”沈春耀介紹。
據瞭解,在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方面,草案加大了力度。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此外,還規定了電、水、氣、熱力供應人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公眾的強制締約義務,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
“為落實民法總則綠色原則的要求,草案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負有節約資源、減少汙染的義務,在合同終止後負有舊物回收義務,同時還規定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依法負有回收義務。”杜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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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編:對禁止性騷擾作出規定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說,人格權編草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順應人民群眾對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基礎上,對各種具體人格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人格權保護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請求權法律基礎。
“草案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對人格權不得進行非法限制。民事主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稱、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草案還規定了人格權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方式。”沈春耀說。
“為保護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權,草案規定了權利的具體內容,還針對實踐中反映較多的問題,對法定救助義務、人體組織器官捐贈、禁止性騷擾等問題作出規定。”石宏說。
據瞭解,為了平衡好保護個人權益和發揮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作用之間的關係,草案在詳細規定名譽權和榮譽權內容的同時還規定,行為人為維護公序良俗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事實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或者包含過度貶損他人名譽內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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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編: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
隨著婚姻觀念、家庭關係的變化,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巡視員楊明侖介紹。
“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楊明侖說。
據介紹,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對於社會高度關注的夫妻債務問題,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規定。“司法解釋剛出臺實施不久,尚需要進一步觀察實踐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作出相關規定。草案目前對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未作實質性修改。”楊明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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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編:增加打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1985年我國繼承法通過以來,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情形也越來越複雜。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草案還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產業發展。”沈春耀說。
據瞭解,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國家稅收應收盡收,草案規定遺產分割前,應當支付相關費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同時明確遺產已經分割時債務清償、稅款繳納的具體規則。
“為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草案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為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草案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中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楊明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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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鑑司法解釋的有益做法,對侵權責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準不明導致適用範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適用範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石宏說。
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增加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比如,有人故意將他人唯一的結婚照撕毀,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這種情況就可以考慮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石宏說。
據瞭解,實踐中,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的決策部署,草案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草案還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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