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崑山龍哥」看防衛的正確姿勢!律師教你如何「虎口脫險」

這兩天,微信朋友圈裡充滿了對“崑山龍哥”的調侃和分析。

事情來得十分戲劇性。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一文身男持刀追砍電動車車主反被砍身亡的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

該案引發了一場關於電動車主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大討論。有律師發表個人看法,認為電動車主涉嫌故意傷害罪,並得到官方媒體轉發,這一看法立即引起一些網友不滿,紛紛留言進行反駁。有媒體昨日還做了民意調查,得出結論是大部分網友都認為構成正當防衛。

寶馬司機持刀砍人不幸刀子掉落反被砍殺,你怎麼看?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提交

輿論浪潮中,寶馬車主的身份也在網上曝光,這位滿是文身的帶刀者被稱為“龍哥”,此前曾有多次犯罪前科,罪名涉及盜竊、打架、故意毀壞、敲詐勒索等。“文身”“社會人”“寶馬車主”等身份標籤的曝光,再次加深了網友對電動車主弱勢地位的認知,從而引發新一輪的激憤。

从“昆山龙哥”看防卫的正确姿势!律师教你如何“虎口脱险”

電動車主到底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第 20 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黃世峰認為,電動車主撿刀防衛無可置疑,但是砍傷寶馬車主後,繼續進行了追砍,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已經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很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處刑罰。

不過,寶馬車主開車上非機動車道,並私自攜帶管制刀具,主動砍人,還曾有過犯罪前科,多次受到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處理,這些情節如果屬實,都會成為法官在審理此案時對電動車主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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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網友們似乎對此並不買單。事實上,關於正當防衛的認定問題,已經多次引發大規模的爭議。2017年山東於歡辱母殺人案,一審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審判處無期徒刑,就曾引起巨大爭議,二審依然認定防衛過當,有期徒刑減為五年。2009 年,賓館服務員鄧玉嬌刺死糾纏要求三陪的鎮政府人員,被判為防衛過當,因其他事由免予刑事處罰。

這類案件的結果,總是刺痛網友的神經。與我國古代“殺人償命”“有仇報仇”的文化相比,現代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認定,似乎與網友心中樸素的正義觀相去甚遠。於是輿論總是在反覆質疑同一個問題:為什麼構成正當防衛這麼難?

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做了規定,但法官在處理具體的案情時,還要參照刑法理論,從法條中提取歸納出某種情形的條件,再將其與案情一一比對認定。中國刑法通說認為,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包括以下幾項:

一、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中。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人要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其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四、對象條件,即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的。

五、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則構成防衛過當。

在這樣的多重條件限定下,正當防衛的認定立即變得非常嚴格。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我們應當如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一文中曾指出過這一問題:

然而,從此後若干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不敢或者不善於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將本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認定為普通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現象,仍然客觀存在。有學者批評道,刑法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制度的規定、特別是第三款關於無過當防衛的規定,一定程度上處於“休眠”狀態,成為“殭屍”條文,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種批評意見不無根據和道理,值得我們認真反思。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亞飛認為,在實踐中,正當防衛認定的兩大難題,就是如何認定防衛的措施與時機是否適當。正如沈德詠所指出的,對這些法律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刑法條文未作明確規定,理論上眾說紛紜爭論不休,實踐中認識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

比如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審理的一起案件:陳某是肇源縣一名肉攤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劉某認為陳某搶了他生意,對陳某不滿。據證人證言證實,案發當天早上,劉某酒後罵陳某:“X你媽的,你撬我的行,今天我非整死你不可。”陳某坐在肉攤沒吱聲。下午1點多,劉某再次辱罵陳某,陳某回應:“你還沒完了,我管你叫祖宗行不行。”劉某說:“就沒完,我非揍你不可。”劉某從陳某的肉攤上拿起殺豬刀,逼在陳某的胸前說:“今天你不殺我,我就殺你。”於是陳某奪過刀連刺兩刀。

之後劉某搶救無效死亡。2017年陳某被警方抓獲,法院判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如果按照我國正當防衛的要求,陳某在奪刀之後,應立即停止其他加害行為。但在當時的情況下,陳某原本就多次忍讓,劉某卻並不收手,如果陳某奪刀之後不加反抗,劉某對他的侵害行為是否會終止?當天被殺的會不會是陳某?沒有人可以回答。

而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作出裁定的一起案件中,2016年2月4日下午7時許,謝某、謝某兵、謝某艮父子三人因為一些私人仇怨,各持一根鐵棒來到謝某忠家門口欲教訓謝某忠,並曾聲稱要殺了他。謝某持鐵棒猛敲大門,謝某忠手持殺豬刀衝出來。在打鬥中,謝某忠受到二級重傷,並殺死了謝某。法院判決,謝某忠防衛過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但在3人持鐵棒攻擊1人的情況下,如何防衛才能不過當?同樣沒有人能夠回答。

正當防衛緣起於人類的防衛本能,在立法精神中,常被認為正當防衛是天賦人權。但這些實踐中的案例不斷反映出一個困境:當面臨人身傷害時,除了轉身逃跑之外幾乎沒有任何選項。如果進行反擊,極大可能就被判防衛過當,自己從受害者變成被告,反而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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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單完美的正當防衛案件應該是什麼樣的?

王亞飛表示,一些學說認為,如果法院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導致當事人跟不法侵害的鬥爭升級,反而受到更大傷害。我國法院的判例,更鼓勵當事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積極尋求公權力救濟,而不能升級為對砍、鬥毆。即便是對抗,也應該是低限度的,最好採取低一級的防衛措施,才有利於認定為正當防衛。

於是,實施正當防衛就成了一門相當精巧的技藝。在崑山這起案件中,也許可以毫無爭議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情況應該是:電動車主應該尋找一根木棍來對抗,將寶馬車主成功制服,而又不傷害他的生命。

所以,在那樣的情境下,電動車主是否還有實施正當防衛的可能?

沈德詠在文章中曾指出過:司法裁判,既要追求法律正義,也要兼顧社會正義,體現對民意的尊重,這恐怕是司法審判必須長期堅持的一種理念。對於定性複雜的個案,在認定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抑或普通故意犯罪棘手時,我們要學會藉助群眾的智慧,關注社情民意,將司法的專業判斷與民眾的樸素情感結合起來,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保裁判結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會預期。

而崑山砍人案能引發如此猛烈的關注,也許是因為許多人都會不自覺地代入到電動車主的情境中:當我面對如此危急的侵害時,報警遠水難救近火,反擊極易構成犯罪,除了“認慫”,我到底還能做些什麼?

【記者】尚黎陽

【校對】符如瑜

【作者】 尚黎陽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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