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說如果有人拿刀殺你,你最正確的正當防衛就是跑呢?對此你怎麼看?

欲言不止者


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 ①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②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③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源於人的防衛本能,淵源於私力復仇,法治社會對私力報復是否定的,但在公力不能及時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時空內的不法侵害,防衛行為合情合理合法。刑法雖然對犯罪行為規定了各種處罰,但都是事後的,受害人已或傷或死或經濟損失,當公共利益或個人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難以及時有效制止時,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面對不法侵害,防衛人可以選擇消極的躲避,也可以選擇積極的制止,刑法正當防衛的三個條款講的都是積極的制止產生的刑事責任問題,刑法並未要求防衛人窮盡一切手段之後才能實施正當防衛,相反,即使防衛人在有條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公力的情況下,仍然有權實施正當防衛。這體現了正當防衛的精神。18 世紀英國普通法規定,在面對侮辱或毆打等輕罪行為時,防衛人在實施致命武力之前應先躲避,除非面臨突發的、暴力的、且等待合法救助將導致明確且立即的傷害的情形;19 世紀開始,躲避義務遭到了美國司法界的強力牴觸,因檢方常以“未執行撤退義務”為由懷疑自衛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許多法官和民眾都認為,這一義務是鼓勵懦夫行為,而不是鼓勵打擊犯罪;美國法學會 1962 年通過的《模範刑法典》規定,只有在“行為人知道他可以完全安全地撤退以避免使用該武力”時繼續使用致命武力,才會被排除正當防衛;2005 年,美國佛羅里達州率先通過《不退讓法》,取消了公民在正當防衛前的躲避義務,美國二十餘個州隨即也出臺了類似的法律。

實際上我國從1979年刑法對正當防衛作了專條規定,到1997年刑法修訂對正當防衛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進一步嚴格了防衛過當的成立條件,增加了無過當防衛的規定。從這個趨勢可以看出法律鼓勵民眾正當防衛,同犯罪作鬥爭。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幹。從近年實踐來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無過當防衛的規定形同虛設,業內人士梳理了近年百例正當防衛的案例,積極制止的大概率被判刑,跑成為自救的不二法門,以至民眾調侃稱:我們不惹事,但我們不怕事,因為我們能跑。

正當防衛至今缺乏相關的解釋類的標準,原最高院副院長沈德詠提出採取“指導意見+典型案例”的形式,在指導意見作出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發揮案例針對性強和易於把握的特點,用典型案例指導類似案件的裁判,可以有效規範刑事自由裁量權,確保同類案件的適用基本統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處理結果基本一致。正當防衛立法、釋法的推進,這需要法律人的不懈的努力。

正當防衛鼓勵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作鬥爭,也有利於震懾犯罪,進而減少犯罪的發生。法律允許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一定損害,乃至致傷、致死不法侵害人,這可有效震懾不法侵害人、潛在犯罪人。司法不僅是對個案的法律評價,同時具有社會的規範指引的功能。如果司法部門抱有寧枉勿縱的心態裁判,這也是懶政的體現。

具體到本案案情,人在路上行,禍事從天降,短短的時間,白衣男被社會人碰擦、圍攻、刀砍,我們設身處地為白衣男想一下,當時白衣男在孤立無援、高度緊張的狀態下,難以準確地判斷紋身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不能要求防衛人在這樣的情形下實施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這不是鍵盤俠吹著空調的環境可以模擬的。不能對正當防衛人過於苛求,即使在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認定存在爭議時,應當適當作有利於防衛人的認定。

業界應以此案為契機,給正當防衛應有的地位,莫要讓社會沉渣泛起、邪欲壓正。


爾灣管家ERlC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正當防衛有著明確而又嚴苛的規定。

正當防衛: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其中“正在進行中”這幾個圈起來,這是重中之重!怎麼判斷一次侵害是正在進行中呢,這確實很難界定。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無限正當防衛。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還有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個人觀點,此次崑山事件,白衣男是適用“無限正當防衛”的。

但是,我對白衣男能夠無罪釋放持非常不樂觀的態度。

個人感覺,能夠判三緩三,是白衣男比較好的結果。

不管結果如何,我相信正義不會缺席,公正自在人心。

在此我想提醒大家,紋身男是送往醫院後不治身亡的,並不是被白衣哥現場砍殺致死。

並且經過警方證實,當警方到達現場時,砍刀依然握在白衣哥手中。


夢清君


《正當防衛就是跑》這條精神和經驗千萬不要告訴守衛祖國邊疆的人民解放軍…………後果很嚴重!





老馬識途23555415069


我拿刀捅你之前你不能反擊,因為傷害還未發生;我捅你一刀抽出身體之後你也不能反擊,因為傷害以中止;只有在我刀捅進你身體還沒拔出來之時你才可以正當防衛,但如果你反擊之時我鬆開握刀的手就算你防衛過當[鼓掌][鼓掌][鼓掌] 所以你還是趕快練習長跑吧[撇嘴][撇嘴][撇嘴]


黑太狼82324896


跑才叫自衛嗎?受害者難道被人打殺死了才叫受害者嗎?試問一下?滴滴司機姦殺的兩個女孩,如果她們反抗成功了,反過來把滴滴司機殺死了你們是不是也該說她們不該還手?非要讓受害者死了才叫受害者???簡直不可理喻


春暖花開50671


略……,白衣男中了數刀後,向大律師發出救命聲,大律師在翻書,告訴白衣男,情節還處於沒生命危險,不可上,否則屬鬥毆,此時寶馬男再次手起刀落,爺頭流血,寶馬男心慈,手一滑,刀落地,當白衣男一看,此刀撿到回家可切西瓜,寶馬男一看自己珍藏刀被你拿了,他一個箭步大叫一聲,我的刀,還我,白衣男將刀遞上,口稱,對不起,不知此刀如此珍貴,還你,順手送上,那知寶馬男一個箭步未穩,刀入肚,律師一看,這叫過失殺人,那是防衛,此一刀下去,情形戲劇發生轉變,寶馬男此想,身中刀,武器又不在手,他開始為下步發展,大叫一聲,停,於是寶馬男釆取迂迴戰術,以退為進,迂迴車邊,尋機拿殺手鐧,誰知道,他爺看穿寶馬男這步,跨上一個連環從初戰地轉入二戰場,末待寶馬男發揮轉移性的戰略步驟,果斷結束寶馬男,此時律師走向前,一看,快速計算,對白衣男說,你有這好功夫,為何不等他拿到武器再戰三百大合呢,現在好在你沒再下刀,不然犯故意傷害罪,而且你應去法學院深造,因你對防衛的技術活還是掌握不好,當時應一刀下去時結速他,你可能有白手對利刃之功,他轉移時,應站那,待他發起二衝鋒,你再來次空手奪,,,,,,,,,,,,末完


板樟山1


說這話的人,根本就是冷血動物。這個人,沒有對生命的憐憫和尊重,實是披著人皮的狼。

我是尊紀守法的誠實人,若有人拿刀砍我。不用說,肯定奮起反抗。因為只有反抗,才能獲得生命機會,也只有反抗,才是對自己父母和家庭負責。當然,逃跑是一個選項,卻不是必然選項。倘若我逃跑,對方可能日後對我更加放肆,可能動輒拿刀砍我,或我的家人。

生命只有一次,活著需要有尊嚴。誠實守紀的我,面對拿刀砍我的歹徒,惟有奮起反抗,才能獲得生命安全,才能保護我辛苦獲得的財物,以及家人的安全。當然,可能死我一個,換來家人安全,也值。

說“面對拿刀砍我的人,正當防衛的方式就是跑”的人。根本就是冷血動物,對生命沒有些訐的憐憫和尊重。試想,你跑了,你的財物可能就毀了,你的家人就危險了。而且,這個歹徒,下次見到你時,可能就是蝶血街上了。細想之下,極其恐怖。


憤怒野虎


在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果有人提刀殺你,我覺得最好的辦法,有兩種,第一,那就是跑,因為如果你跑哪的話,可以躲過身體上可能受到的傷害,也不存在防衛過當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問題。第二,在跑不了的情況下,那就是反擊。使用一切,能保護自己的手段進行反擊,這是一種最有效的正當防衛手段。


用戶51372488434


因為別人手上有刀,你赤手空拳的跟別人打,隨便捅你一刀,你就受不了了。別看著電視裡面,主人公挨多少刀還可以打,那都是誤解人的。也還有槍戰片,有人捱了多少槍,還可以往前衝。真正的子彈打到人身上,前面的彈孔很小,大概有筆那麼粗的孔,但是後面有碗大的孔,裡面的骨頭全部碎了,所以說挨槍的不死就殘,如果不及時搶救,血都流乾了。有人說,看著外國的刀片,槍戰片,永遠不想打架發生戰爭,看著中國的刀片槍戰片,好想打著玩玩。這就是一種不嚴謹帶來的後果,誤人子弟!

當前,紋身哥的刀掉了,反而被砍死了,如果刀不掉,結果又不一樣了。大家都挺白衣哥,認為他做的對,其實他也是相當的危險,大家都為他捏了一把汗。也許是紋身哥欺人太甚,別人才和他拼命。為什麼說打赤腳不怕穿皮鞋的,橫的怕不要命的,都是這個理。對於大多少人,只要沒有逼上絕路,看見拿刀的都會跑的。

對於普通的小夥伴來說,看見拿刀的,三十六計,走為上計。趕緊跑,跑的越遠遠好,生命只有一次,不可以重演!謝謝!


退伍不褪色的農村小夥


在中國現行法律下所謂的正當防衛只是個概念性法律,在尺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基本無法把握!普通老百姓可以理解為:加害人已經對受害人造成致命傷害的前提下可以反擊,這樣反擊造成的傷殘和死亡結果構成正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那麼試問在這種前提下受害人還有反擊能力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