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外被人毆打後,又用刀砍人被人奪刀後殺死對方,是否會被認定爲正當防衛?

嶺峰2


其實只有標題這幾個字的敘述是無法準確判斷案件性質的。

今天下午,警方通報了崑山2018年8月27日“寶馬男砍人反被殺”的案件的處理決定,認定騎車男砍死寶馬男的行為為正當防衛,騎車男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定性基本上沿用了過去的理論。關鍵的還是寶馬男劉海龍向車子走前已經受到了致命傷,而且寶馬男劉海龍中刀後沒有明顯“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的跡象。

雖然本案定性騎車男於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還是建議網友們不要盲目模仿,憑感覺給個案分類定性,一個細節誤差都可能出現不同的定性。

題主的說的這個事件與“崑山寶馬男砍人反被殺”的事件有相同之處。由“又用刀砍人被人奪刀”這個細節看,符合對方“正在行兇”的條件,對其反擊顯然具有防衛性質,並且屬於特殊防衛,也叫無限防衛。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仍然要負刑事責任。這裡給大家提供一個判斷是否屬於防衛過當的條件。出現下列情況仍然防衛把對方打死的,屬於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

一、不法侵害人被制服的;

二、不法侵害人喪失了侵害能力的;

三、不法侵害人主動中止侵害的;

四、不法侵害人已經逃離現場的;

五、不法侵害人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的。


斷牙虎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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籣亭君

如果劉海龍是逃跑的話,刀脫手被於海明撿到就不要去搶奪,趕緊跑開就不會刺激於海明誤傷他。劉海龍去車上取刀侵害於海明在先,後再去搶奪刀,給於海明有如果刀被劉海龍搶去會繼續傷害自己的意識,情急之下於海明才出擊。後劉海龍又跑向車,刀是從車上取的,在那樣緊急情況下,給於海明的意識就是車上還有兇器,他是去取兇器,我生命威脅還未解除,才去追擊。這就是有些律師為了個人利益,想抓法律漏洞,用技術技巧,斷章取義,抽取其中一個片段,或技術性對事態進行肢解,抽取對自己有利的情節。事情是由劉海龍侵略於海明造成,所有後果由劉海龍承擔,按道理還應賠償於海明損失。對法律進行錯誤引導會對中國人民的國防意識有極大影響,我們應該樹立侵略者有罪,侵略別國後果由侵略者承擔的意識。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日本侵略中國,日本戰敗後還應賠償中國損失。


籣亭君


你的這個提問就是典型的崑山反殺事件。

官方已認定是正當防衛。

8月27日崑山市一輛寶馬車違章創入非機動車道,和一電動車幾乎刮擦,雙方起了衝突,寶馬男(寶馬車主)蠻橫無理的追殺騎車男(電動車主),結果讓騎車男殺死了寶馬男,細節網友(我的上帝)很清楚。

“合法沒必要向不法讓步”,說的太好了,說的太偉大了,正義終於有了主心骨,正義終於戰勝了邪惡,我這幾天的關注沒有白費。

法律依法裁決騎車男是正當防衛,法律是公正的。

網友們(我的上帝),給騎車男送上一份祝福。


大漠甘露5


悟空,你快得精神分裂了。一個事件讓你誕生出這麼多問題,假想。對人不可以假想,對犯罪更不要假想,以事實為依據。如果司法機關有人假想我一年後會成為殺人惡魔,難道可以現在提前把我槍斃了,以免給社會造成更大危害嗎?

去看看精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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