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一名律師,追求的到底是真相背後的「公平正義」,還是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劉國東


追求事實真相的正義和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二者之間並不是對立的。

法律應當保護弱者。只有弱者才需要公共救濟,需要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強者通過“協商”就能保證自己的利益。

保護弱者利益要在公平的前提下,符合正義的原則。法律不應該偏袒任何一方。

不偏袒就要查明事實真相。至於有些律師故意歪曲真相,是做不到的。這裡就涉及到一個法律術語——事實真相。

法律上的事實是根據證據復原的事實。因為真正的事實、實際發生的事實,除了當事人,其他人是不知道的。所以法律不能根據當事人經歷的事實,而是根據當事人認定、描述的事實,和證據還原實際情況。這個法律事實和真實的事實之間可能會有差距。這個是無法避免的。

比如南京彭宇案。老太太和彭宇也許都不知道當時的實際情況是什麼。他們的說法有一部分也是事後推斷。比如感覺被人撞了一下,等回頭看,只看見彭宇。她只能肯定是彭宇撞到她。誰看見撞她的那個人了?沒有人看到。彭宇說自己撞了人。但是上下車碰到是正常的,特別是擁擠的時候。等他回頭,看見老太太躺在地上。是他撞的嗎?也許是,也許不是。因為不是在眼前身邊撞的,就無法確定。也許碰到了沒在意,走了幾步才發現有人倒了。

如果沒有監控,當時的事就是一個黑箱。

真實情況無人知曉。

有些律師故意不說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確實是隱瞞真相。當事人否認對自己不利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特別是涉及到鉅額賠償金的時候。

法庭不相信沒有證據的真相。也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因為只要有規則存在,就會有人惡意利用規則。所以規則都儘量中性化,既能讓正當的人利益最大化,又能讓惡意的人利益最小化。

律師惡意利用規則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和法律追求法律真相是不矛盾的,也是規則許可的。但他不會一直佔便宜的。

要相信,正義不會缺席,只是會遲到。


天明遙遙山海關


白衣男的反殺和警察開槍時的尷尬是一樣的,什麼叫正在進行的侵害,應該改了!改成有可能傷害或持有殺傷性器械就可防衛和使用武器,為什麼非要等人受傷了才進行正當防衛和開槍。讚我吧!邪不壓正!!!對守法者的太嚴,就是對違法者太鬆!!!!![祈禱][祈禱][祈禱][祈禱][互粉]


正能量小白菜


律師,有奶就是娘,君不見97年前香港匪首張子豪,搶了李嘉誠和其它幾個富豪上億的鈔票,被抓後,就是靠當時香港最有名的律師花重金把張子豪從警察局保出來的,讓張子豪一次一又次危害社會,危害人民。


都市飛鷹626


從律師的執業屬性來講,律師應該要做的就是維護自己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最近,網上熱熱鬧鬧的有一些關注度極高的案子,律師們也被推到風口浪尖,成為熱議話題,比如江歌案、比如杭州保姆案等等。

作為同行,我真的不太願意評論自己的同行對與錯,只要是不違法不違規,每個人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無可非議。但是,有個前提,你想紅也好,想出名也罷,不能有損你當事人的利益,更不能以損害當事人的利益而獲取自己想要的利益。

當然了。每個人會隱藏自己的目的,對外說的很高調,什麼口口聲聲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打著“公平正義”的大旗,這些都是表面現象,要看實質他做了什麼?

律師是個自由職業,可以選擇自己的客戶,可以放棄不想做的業務。選案子和當事人的時候,要慎選,要仔細掂量,你到底能不能做好這個業務?你能否駕馭得了這個當事人和案件?尤其是熱點案件。說實話,當律師的誰不想紅?誰不想辦熱點案件?可是,你接受了案件以後,就應該認認真真瞭解案卷情況,幫助當事人梳理證據、調查取證,儘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高調炒作,利用網絡“搞事情”,我真的看不起這樣的律師。

真正專業的有責任感的律師,首先自己做到不違法、不違規,然後才有可能最大限度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你自己都做不到合法合規,都把自己至於險境,如果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呢?

總結來說,律師就是為自己的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在法律框架內盡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要拋棄這個前提去追求所謂真相背後的“公平正義”,不要本末倒置,不要打“公平正義”的名義實則為自己博出位博出名,這樣對當事人沒什麼好處。誠然,人人都要公平正義,若是能夠在合法合理原則下做到推動這個公平正義,那是皆大歡喜的。律師最首要應該做的,就是在接受委託以後,在法律框架內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劉輝律師


萬事勸人休瞞昧,舉頭三尺有神明。

律師當然要維護當事人權益,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利益。這是他的職責和使命。

但是,如果當事人無惡不作死有餘辜呢?律師有兩個選擇:放棄生意,昧著良心。

我不能肯定一定有十八層地獄,但我相信天道輪迴報應不爽,悖入者悖出,昧著良心的錢總不會平平安安的用完。


柯仁001


法海一粟認為,根據律師法(2017年修正)的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1、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律師是本質的工作。如果律師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律師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不過這裡必須要提出的是,準確地說,律師所維護的是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就是律師自己的客戶。律師不會去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這與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相悖。如果律師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律師豈不是成了吃裡扒外的叛徒。

2、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採用的是法律所允許合法手段。就是說,律師維權手段,一定是法律所允許的,如果是法律禁止的手段,律師當然不得使用。比如,法律禁止偽造證據,那麼,律師當然不得通過偽造證據的方法去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這裡,法律是底線,任何人都不得越過法律底線,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作為律師,根據2017年律師修正法,律師是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但是實際情況又怎麼樣呢?律師永遠也無法知道案件的真實情況,只能依據證據得出的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是有差距的,依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追求的不是公平正義,而是自己應得的利益和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就如同工人就是做工的人,農民就是種地的人,醫生和護士就是看病打針的人,教師就是教書的人一樣,沒有什麼國家的主人,白衣天使,或者是思想靈魂的工程師冠名堂皇,實際上他們沒有那麼高,大,尚,律師也不例外。

例如,你是民事原告的律師,希望原告能得到1萬元的賠償,又想著被告最好能出5000嗎?又如你是刑事被告的律師,覺得被告可以免死,但另一頭又認為受害方不能放生嗎?這根本就沒有什麼公平正義可言,說白了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總不能拿了甲方的錢而幫乙方說活吧。所以說律師的職責確實就是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但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管委託人的全部利益。大家都知道,律師是不會管案件的審理對委託人朝好或者是朝壞的方向的結果的。不論打官司的成敗,收的費用是不用退的,除非此前有特殊的約定。說白了,律師的工作就是隻參與過程,而不管結果。

從某某殺人案,或者是某某縱火案,或者是影片中我們都可以看出,律師受被告方委託,哪怕被告是個十惡不赦的人,律師為了追逐名利,為被告鑽法律的空子,不尊重事實千方百計的舉假證。甚至,幫著被告出謀劃策攪渾水,設圈套,把黑的說成白的,白的說成黑的。

總的來說律師只有在法庭的辯論上,充分施展才華,用狡辯和雄辯的鬼才,就如舌戰群雄一樣,而受到委託者崇拜和敬仰,無論對錯,以最終取得勝利,就是一名優秀的合格的好律師。


老蔣閒言


法院審判職能,檢察院公訴職能,律師辯護職能,三者各司其職就是法律框架下的公平正義。職責錯位不可能有公平正義,要求律師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是對法律框架下公平正義的褻瀆。


漁利斯


這二者可以同時並存啊,不矛盾啊。小編你腦子進水了吧。律師這個行業,毫無道德可言。更無行業準則。一味地就是追求商業利益。

聽我言,現在的社會,遇事能忍則忍。別出亂子,出了亂子別打官司,你打不起官司。花錢花的你傾家蕩產,十年八年你打不出結果。萬一攤上官司了,別請律師。你請不起,他們要的不是官司的結果。他們要的是錢。你給了錢,就不理你了,你去找,好說,再拿錢。你再找,再拿錢。三年五載,拖的你身心疲憊,債務纏身。你就在也沒有能力去找了。到此為止,你好我好,大家都好。


江城之戀1


雖然我不是律師,但我認為,律師首先要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社會的公平正義也只有在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和保障下,才能得到彰顯。

至於要首先考慮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應該是法官。法官應維護法律威嚴,站在雙方當事中間,不偏不倚,不僅維護法律的尊嚴,也要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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