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網絡約車安全問題

再談網絡約車安全問題

剛推出網絡約車時, 筆者撰寫過《網絡約車交通公共安全隱患不容忽視》文章,未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當然,文章中主要闡述司機使用手機頻繁容易引發交通安全事故。對網絡約車性侵,殺害乘客等違法犯罪問題未涉及。今天,筆者針對8月24日,一名20歲的溫州樂清姑娘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再談網絡約車安全問題。

溫州樂清姑娘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距離今年5月發生的21歲空姐順風車遇害案剛過去3個月,這類案件的發生雖然具有偶然性,但在短短三個月發生兩起並不能歸結於偶然,而應從平臺自身找原因。

就溫州樂清姑娘被害案看滴滴平臺,“鍾某此前背景審查未發現犯罪記錄,是用其真實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信息(含車牌號)在順風車平臺註冊並通過審核,在接單前通過了平臺的人臉識別,但案發車牌系鍾某線下臨時偽造。”“滴滴順風車在註冊審核環節上存在明顯漏洞。女性司機在上傳了男性司機的系列證件後也能正常過審。”《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網約車平臺的信息服務不僅包括撮合司機和乘客的供需信息,還要承擔信息的審核義務”的規定,網約車平臺法律責任和社會義務不客小覷。

筆者建議:政府部門不僅要完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制度,更重要地抓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制度的落實,加大監督力度。從技術層面增加安全功能,例如在程序內增加乘客緊急呼叫按鈕,保護乘客敏感隱私信息,加強網絡約車行業規範,嚴格審查司機背景資料。建立信用積分,如果發生重大安全事件甚至將影響企業的融資與上市。讓人民群眾有更多安全感和獲得感及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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