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不爲也,實不能也!

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拿到生效判決,卻無法兌現自身權益,這該怎麼辦?當然是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很多當事人認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等著法官把錢“送上門”。然而有這樣一種情況,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這時,當事人就認為法院給群眾開了張“法律白條”,就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其實這種法律現象稱為“執行不能”。如何正確認識執行不能?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整理了三則執行不能的案例,為廣大市民答疑解惑。

來蘇務工遭遇黑中介毒打 賠償金討要無果申請司法救助

2014年初,田某離開家鄉來蘇務工。中介公司負責人李某、馮某以介紹工作需要押金、資料費、培訓費、服裝費為由,向田某索要500元“中介費”。由於田某拒絕繳納“中介費”,遭到二人毒打,造成九級殘疾。田某出院後向工業園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李某、馮某二人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28萬元,法院支持了田某的訴請。然而,李某、馮某二人均稱沒錢,無法支付賠償,田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立案執行後,依法向二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其限期內如實申報名下財產並履行債務,可李某、馮某二人因犯其他罪行已被收監,法院查明二人既無存款,也無車輛,在蘇州大市範圍內也沒有房產。考慮到李某、馮某二人非蘇州籍,法院委託了二人戶籍地所在法院對二人名下房產所有情況進行調查,均顯示無房產。承辦法官向申請人田某詢問有無其他線索,田某表示無其他財產線索,法院只得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個結果對於已墊付鉅額醫藥費的田某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目前田某已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身患癌症無力還款 申請執行人主動撤銷申請

2015年11月,楊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儲某借款20000元,並承諾分半年還清。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楊某尚欠8000元。儲某多次聯繫楊某催促其履行還款義務,楊某總是藉口拖延,最後竟然來了個“人間蒸發”。無奈之下,儲某向工業園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楊某歸還剩餘欠款,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承辦法官多次嘗試聯繫楊某本人,向楊某釋法明理,希望楊某能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儘早到庭確定債務履行方案。經查明,楊某現在處於無業狀態,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但楊某承諾每月向儲某還款500元。幾個月過去了,儲某的賬戶一點動靜都沒有,承辦法官電話瞭解情況後才知道——楊某患了癌症。本來就經濟拮据的楊某,現如今還承受著高額的化療費用,連原本承諾的每月500元還款也無力承擔。得知這一情形的儲某十分同情楊某的遭遇,主動向法院申請撤銷執行。

公司拖欠員工薪資 無可執行財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我不是打白條,不差錢,有錢。”2009年的春晚,一句不差錢風靡全國。正打算自主創業的張某由此得到靈感,註冊了一家不差錢網絡技術公司,並招募了五名志同道合的員工。公司運營三個月後,因市場競爭力太弱,無法良性發展,拖欠了4萬元工資,連辦公室租金也難以負荷。五名員工遂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裁定生效後,員工拿著裁定書找張某討薪無果,只得向工業園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承辦法官調查了該公司的房產、車輛、存款和股權持有情況,並前往公司註冊地調查公司運營情況。經查明,不差錢網絡技術公司現在已經不在經營,且名下也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此外,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下落不明,園區法院依法將不差錢網絡技術公司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其進行了公開曝光。由於法院已經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沒有再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仍無法順利執結本案,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程序終結後,法院將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為期5年的動態管理,每6個月將對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存款、土地、車輛、股權等資產進行自動搜索,一旦發現線索立刻恢復執行。

法官說法:

誤區解讀一:執行難=執行不能

長期無法執結的案件,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客觀條件下無法執行的案件,例如遇到無可執行財產的情況,即使人民法院窮盡一切手段和措施,均無法執結,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叫做“執行不能”;一種是因失信被執行人採取隱匿行蹤、轉移財產、製造輿論等行動抗拒執行、規避執行,為法院執行設置障礙導致執行週期延長、執行難度增大,這種情形造成執行難。

執行難可以通過改進工作方法、創新工作機制、加大執行力度得到有效緩解,而執行不能是因為確實沒有可執行財產等客觀因素無法執行。申請執行人享有的債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但債權的實現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在被執行人無可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其他可執行財產線索的情況下,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也難以執行到位。

誤區解讀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院放任不管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案件短期執行不能,為避免該類執行案件佔用過多司法資源,而採取的司法措施。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法院將會對案件進行為期5年的動態管理,在5年期限內每6個月對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存款、土地、車輛、股權等財產進行自動查詢,一旦發現財產線索立刻恢復執行。動態管理滿5年後,執行案件退出管理系統,法院不再主動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查詢,但只要有被執行人的行蹤或財產線索,申請人仍可申請恢復執行。

誤區解讀三:執行工作=法院單打獨鬥

執行是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環節。長期以來,法院通過強制執行為實現申請人債權,保障司法權威做出了巨大貢獻,但社會大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認識僅停留於簡單的找人、查扣財產,認為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都能順利解決。其實不然,案件的順利執結除了需要法院依職權開展執行工作外,還需要各方的協助配合,更有賴於全社會誠信氛圍的營造。正是由於社會誠信缺失,社會信用體系缺位,導致了社會矛盾糾紛多發,也為法院執行工作設置了障礙。為此,應該營造人人譴責失信、尊重守信的社會氛圍,形成全社會參與的“大執行”格局,努力提升全社會的誠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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