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一車輛制動失靈連撞行人致4死19傷,遭遇意外事故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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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不幸的交通事故,造成了4死19傷的慘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是給所有人再次敲響警鐘,交通事故無小事,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造成的,都難免讓許多無辜的人家破人亡。



事件描述:2018年8月30日上午11時39分,南寧市桃園路植物路口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輛麵包車在行駛過程中連續碰撞六輛電動自行車、1輛三輪車、1輛自行車,事故造成4人死亡,19人受傷,目前,肇事司機已經被警方控制,經過警方初步調查,肇事司機姓蒙,男,31歲,上林縣人,經過血液、尿液檢查,排除了酒駕、毒駕嫌疑,肇事車輛所屬南寧市順潔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據肇事司機蒙某交代,車行駛至桃源橋下坡路段,突然發現車輛制動裝置失靈,在失控的情況下撞向路上行人及車輛。具體情況目前警方正在調查中,未公佈具體後續調查情況。


此交通事故的發生,如果蒙某交代屬實,最大的原因就是車輛自身故障導致,這說明什麼?說明車輛未及時檢修,導致車輛制動裝置老化失靈,這是最直接的原因,就因為車輛疏於檢修,造成了如此的慘劇,四個家庭失去了親人,19人受傷,這是多大的損失,無法挽回,不得不令人深思,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後,總是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無小事。

題主說這樣的交通事故應該如何處理,筆者查閱了相關交通規定,簡單的說說處理規定:

以下內容來源《刑法》133條規定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3、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最後,為這起交通事故遇難的逝者默哀,祈禱,望傷者早日康復。不幸的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這是受害者的不幸。同時也在此告誡所有的司機朋友們,謹慎開車,謹慎行駛,安全駕駛,千萬不要在開車的時候分心,對車的保養維修要及時,千萬不要開有故障的車上路,交通事故無小事!

(圖片來源南國早報,如有不妥,請聯繫筆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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