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劑,社科研究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有了新規

4日,記者從廣州市財政局獲悉,該局印發了《市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市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市級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其中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並且預算不得調劑。

尚在執行的項目

可選擇是否執行新辦法

廣州市財政局表示,結合廣州市有關“修訂市級社會科學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為規範市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適應新形勢下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需要,制定了《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市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了適用的科研項目範圍。其中該辦法發佈時,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不作調整。尚在執行期內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並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後,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自主選擇在研項目間接費用和績效支出安排、預算科目調劑等是否執行有關新規定。

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核定

《暫行辦法》明確將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開支範圍包括資料費、數據採集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等支出。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以及激勵科研及相關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為: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使用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在核定的間接費用範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

根據《暫行辦法》,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除增列外撥資金以外的所有預算調劑權限全部下放到項目承擔單位,但直接費用中的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應報項目主管部門和資金主管部門審批。

值得一提的是,《暫行辦法》明確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劑。

【記者】朱偉良

【校對】楊遠雲

【作者】 朱偉良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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