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上市公司回購成爲「自由式」項目

□本報記者 王輝

在今年以來A股市場整體表現欠佳、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積極性大幅提升的背景下,證監會9月6日發佈消息稱,已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簡稱“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股份回購有關規定的建議。修正案草案對於“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做出了明確表述,將原有適用股份回購的4種情形擴大到7種。市場觀察人士指出,這意味著未來上市公司在二級市場的“泳池”中進行股份回購,將直接從難度頗高的“蛙泳”“蝶泳”等指定動作,轉變為更有利於上市公司發揮的“自由泳”項目。

股份回購作為公司股權運作的一種常規手段,過去幾十年以來在國際成熟股市上一直大行其道。然而由於政策及監管等方面的滯後,在中國股票市場建立的早中期,國內相關法規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一直遵循的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政策導向。儘管最近幾年相關政策監管有所鬆動,但也僅限於《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的四類情形: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以及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等收購本公司股份。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一方面,這四類情形更多隻是在各種特殊情況發生之後“被動回購”,難以更有力地保障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由於原有法規對於回購情形的強約束,上市公司在進行股份回購時,也如同“帶著鐐銬跳舞”“揹著石頭上山”,沒有回購股份的主觀能動性。

本次修正案草案,不僅增加了員工持股計劃,上市公司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的發行用於股權轉換的回購情形,還特別列出“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情形,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在股價低迷時將更加有意願去回購股票,並促使公司管理層更重視維護股價、投資者回報和公司價值。這也就意味著,只要上市公司認為股價水平不利於公司信用和股東權益的體現,就可以隨時出手進行股份回購,從而求得公司控股股東和二級市場中小股東在股價利益上的一致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草案修正案還專門留出一大關鍵“後門”,在最後一條情形中加入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條款。可以預見,在未來市場運行的某些特殊時期,股票市場的直接監管部門,也可通過修改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條文、新增法規條款等方式,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

在現階段市場整體估值已降至歷史底部區域、大量優質企業投資價值凸顯的背景下,本次上市公司回購監管的大幅鬆綁,勢必使得大量上市公司更加從容地在二級市場的“泳池”中進行自由發揮,並將成為平抑市場負面預期、提升投資者信心、穩定上市公司股價的“定海神針”和“價值穩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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