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打官司,應當依法交納必要的訴訟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12-19)的相關規定,現將訴訟費用交納的標準、方法等整理如下:
一,訴訟費用交納的標準
(一),財產案件
1,標的金額1萬以下, 50元/件;
2,標的金額1萬-10萬, 訴訟費用=爭議金額*2.5%-200元;
3,標的金額10萬-20萬, 訴訟費用=爭議金額*2%+300元;
4,標的金額20萬-50萬, 訴訟費用=爭議金額*1.5%+1300元;
5,標的金額50萬-100萬, 訴訟費用=爭議金額*1%+3800元;
6,標的金額100萬-200萬, 訴訟費用=爭議金額*0.9%+4800元;
7,標的金額200萬-500萬, 訴訟費用=爭議金額*0.8%+6800元;
8,標的金額500萬-1000萬, 訴訟費用=爭議金額*0.7%+11800元;
9,標的金額1000萬-2000萬, 訴訟費用=爭議金額*0.6%+21800元;
10,標的金額2000萬以上, 訴訟費用=爭議金額*0.5%+41800元。
(二),離婚案件
1,一般情況下,300元;
2,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足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3,超過20萬元的部分, 按0.5%交納。
二,不按規定交納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逾期不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也沒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沒有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處理。
相關法律規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12-19)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1-30)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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