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彬律師|合法解聘證據未保全 解聘公司高管風險大

【作者】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甘彬 律師

【案情簡介】

劉某被解聘前任某集團公司的區域總經理,負責該區域內的各項業務開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工作制。劉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後,即學習了《員工手冊》、《崗位說明書》、《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等一系列規章制度,還在《兼職申報表》中承諾其任職期間不在其它單位兼職,並且不從事經營與本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業務等內容。2013年底,集團公司在對各地區進行審計調查時,發現劉某所管轄區域的財務混亂,同時還發現並在網上查詢到劉某以“聯繫人劉總”身份發佈的招聘信息,從事著與公司相同的業務。隨後,公司收集了劉某任職期間嚴重違規違紀的相關證據後與其解除了勞動關係。就在公司與劉某解除勞動關係將近一年之時,公司突然收到了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應訴通知書,劉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0餘萬元。本案在仲裁和一審時,均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認定公司是違法解除。

【律師分析】

理論上說,公司在對員工管理、規章制度等方面是比較完善和充分的。公司對《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的制訂、發佈流程均符合法律規定,員工入職即簽訂勞動合同,組織員工學習公司頒佈的各項規範性文件,簽訂了與職業有關的《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兼職申報表》等各類文本,以規範員工的職業行為。在發現劉某有嚴重違規違紀的情形發生時,能夠及時收集各種證據,包括規章制度的頒佈修訂流程、員工學習規章制度的記錄,以及保存劉某兼職的錄音、網頁截圖等證據。按理說,公司收集的證據已經能夠非常充分地證明了劉某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公司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是合情合理的。況且,公司沒有追究劉某的違約責任已經是格外“開恩”了,為什麼仲裁、法院還會支持劉某的“無理請求”呢?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發佈的《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了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微博客、手機短信、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電子證據提交,該解釋認可了電子證據的存在。隨著電子化信息的飛速發展,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往往會通過一些網絡工具快速送達,但同時也會伴隨著矛盾和糾紛的發生。因此,電子證據的出現也日趨“崛起”,越來越日常化、頻繁化。

但是,此類電子數據的內容易遭到篡改,不容易保存原始載體,要想成為法律認定的合法證據,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達到其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定原則,即《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並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七)款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也規定了,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

法官在對電子數據是否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時,著重會審查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審查是否為原件。電子數據的原件指最初生成的電子數據及其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種儲存介質(原始載體)。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要作為證明客觀事實的法定證據使用,是要將其轉換形成可識別的形式,比如經過公證機關有效公證,且當事人提供不出反證推翻的電子複本。

二是審查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涉及形式上和內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電子數據必須保持生成之時的原狀;內容上的完整性是指電子數據自形成之時起,其內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刪除。

具體對於錄音證據,一要審查錄音的場所、手段與方法等是否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二要審查錄音是否完整、未經技術處理或偽造,且錄音中對話人的身份可以確定,錄音方提出的問題,應當明確、直接、相應的回答也應當明確、肯定。只有對話內容清楚地涉及錄音方所主張的事實,錄音才具有證據的關聯性及證明力。如果是已經辦理公證保全的錄音證據,則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對網頁截圖作為證據出示時,應提供網頁的網址、時間,並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如果對網頁作了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網頁,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即可。

針對本案,公司收集劉某兼職的錄音、網頁截圖等證據,均未經過公證對其進行證據保全。在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後近一年的時間,劉某才提出勞動仲裁。期間,公司對關鍵性的證據未能有效保存和公證,開庭的時候,公司未能提供錄音證據的原始載體,且錄音複本未經過公證,打開網頁地址也未能找到網頁截圖上所顯示的內容(網頁已刪除),無法證明所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致使本案起關鍵性作用的證據達不到證明目的,不具有證明力而敗訴。

【律師提醒】

人們日常使用的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必須要符合證據三性的要求。針對本案的判決結果,情理上對公司是不公平的,但是法治社會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公司發現員工有嚴重違規違紀的情形發生時,一定要依法依規的收集證據,保存證據,必要時向律師諮詢。面對不誠信事件的發生,我們更要增強收集證據的法律意識。因此,公司在解除員工的同時,要三思而後行,為避免公司遭受無謂的經濟損失,在保全必要的證據前,不要輕易對員工作出解聘的決定,特別是公司的高管。

甘彬律師|合法解聘證據未保全 解聘公司高管風險大

甘彬律師

甘彬律師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擁有法務會計師(CFA)資格證書,曾受聘為湖北廣播電視臺壟上頻道“壟上公益律師維權聯盟”成員,擔任婚姻家庭研究會、中德心理研究院等單位常年法律顧問,為校園提供各項法律服務,多次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曾榮獲全國殘疾人工作示範城市創建工作先進個人稱號。

甘彬律師現為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熟悉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等民商事經濟法律法規,擁有豐富的處理訴訟案件的庭審經驗,具備擬訂、修改、審核各類合同等非訴法律事務的專業素質,擅長處理人事糾紛的調解工作。

執業原則和宗旨是:忠於法律,踏實做人,認真做事。用專業的法律智慧,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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