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銀行對網貸存管趨于謹慎,業內專家表示:存管銀行不提供背書

存管主要是為了解決支付規範問題,只要符合委託人的意志,存管銀行依據指令進行資金劃轉。對於投資的風險則需要投資人自我判別,資金渠道不能作為防範風險的渠道。”針對當下網貸機構“爆雷”後存管銀行“引火上身”頻發現象,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應釐清銀行網貸資金存管職責,加強網貸機構合規性,保護投資人正當權益。

  2016年8月24日,原銀監會等四部委發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明確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2017年2月22日,《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下發。

  根據《辦法》和《指引》相關規定,存管銀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存管銀行對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

  卜祥瑞表示,存管銀行必須“不越監管底線、不踩規章紅線、不碰違法違規高壓線”,審慎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好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信息報告等職責。

  但同時應強調,存管銀行的存管行為並非對網貸交易行為提供銀行信用背書。為隔離相關風險,保護存管銀行的合法權益,《指引》明確了存管銀行的免責條款。例如,存管銀行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存管銀行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絡借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存管銀行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網貸機構不得用存管銀行做營銷宣傳。

  據記者瞭解,目前參與網貸平臺資金存管的銀行有50餘家,其中以城商行為主,存管方式有3種,分別為銀行直連、直接存管和聯合存管,採用直接存管方式的網貸平臺超過900家,佔平臺總數的40%左右。

  通過近期的觀察可以看出,由於對接存管銀行,儘管有些平臺出現問題,資金、賬戶等都已經被封存,但通過一對一的銀行賬戶,投資者仍能獲得一定額度的有序還款。

  卜祥瑞強調,根據《指引》的要求,存管銀行與網貸機構之間為委託代理關係,即存管銀行接受網貸機構的委託,授權保管和劃轉客戶資金;網貸業務當事人(出借人、借款人等)與網貸機構之間也構成委託代理關係,但不直接與存管銀行構成委託代理關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指引》未要求存管銀行承擔“共同受託”責任。

  據網貸之家研究中心發佈的統計數據,截至2018年5月18日,全國共有40家平臺在上線銀行存管後停業或出現提現困難、跑路等問題,其中有部分平臺在上線存管後採用的是雙系統並行模式,即部分標的為銀行存管。在此輪“跑路潮”中,也有對接銀行存管的機構出現提現困難、清理退出等現象。

  “這涉及到銀行存管的侷限性問題,銀行存管不是萬能的。”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告訴《金融時報》記者,接入資金存管平臺後,平臺賬戶、投資者賬戶和借款人賬戶在資金層面是分開的,只要投資者尚未投標,資金放在投資者賬戶中,安全由存管方負責,可以確保不被平臺非法挪用。不過一旦投資者進行了投標,資金就進入到借款人賬戶,由於存管銀行不負責借款項目真實性的審查,平臺通過虛構借款項目的方式仍然可以套取投資者的資金,或導致發生惡性跑路事件。此外,對於真實的借款項目,也會因資產質量惡化導致逾期,最終導致平臺出現問題。所以,銀行存管只是保護網貸投資者的第一步,還需要信息披露、現場檢查及外部監督等多種措施配合,構建安全防護網。

  從目前來看,推進網貸存管還需作出諸多努力。近一年以來,銀行對存管業務趨於謹慎,新簽約存管平臺明顯減少,中小銀行的熱情慢慢褪去。另外,也出現暫停存管業務的現象。今年年初,上海銀行就陸續暫停了大豐收金融、橙旗貸等多家網貸平臺的存管協議,重慶富民銀行暫停了北京市有利金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存管協議,上饒銀行發佈了關於解除與深圳市中金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服務協議的公函。

針對銀行對網貸存管趨於謹慎,業內專家表示:存管銀行不提供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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