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執行財產爲金錢時,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哪些線索?

當執行財產為金錢時,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哪些線索?

某銀行信用卡中心與蔣某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蔣某償還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本金、利息、滯納金和費用共計25萬元。執行中,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提供了陳某在某銀行的存款賬戶名稱、購買車輛以及所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股份信息,執行法官查詢後核實了上述信息後,扣劃了蔣某賬戶10萬元,並對陳某名下的車輛進行了拍賣,拍賣款為30萬元,在扣除了拍賣費、執行費等費用後,法院將15萬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最後將剩餘款項返還給被執行人蔣某。

與特定物的執行不同,當執行標的為金錢時,執行工作並不限定於特定的財產上開展。此時,只要是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都可以被納入執行範圍。一般來說,被執行人以下財產可以作為金錢債務執行標的:

當執行財產為金錢時,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哪些線索?

一是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被執行人存款是最常見的金錢債務執行標的之。同時就執行法院職責來說,查詢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也是執行金錢債權時必須進行的執行措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在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範圍內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同時有權對存款採取凍結、劃撥等強制執行措施。

二是被執行人勞動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被執行人的收入也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之一,但因被執行人收入直接關係到被執行人的生活狀況,法律規定在執行被執行人收入時,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保留出生活必需費用。

三是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在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執行到期債權必須經申請人申請,且必須第三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方可以強制執行。

四是其他可以變現的財產。執行金錢債權的除以上財產外,執行法院可以在被執行人債務範圍內執行其他可以變現的財產。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應在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範圍內進行,因此一般法院所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應當與執行標的相適應。相適應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控制財產時,所控制的財產價值不應不合理地超過執行標的價值。

當執行財產為金錢時,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哪些線索?

舉個極端的例子,如為執行500元的金錢債務而查封被執行人的房產的行為就是不合理的。這是因為相對於500元的債務而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產已明顯超過了被執行人所應承擔債務範圍,執行措施與執行標的嚴重不匹配,有違民事訴訟法的公平原則。司法實踐中,其他可以變現的財產既包括被執行人所有的各種動產與不動產,也包括股票、債權、基金等有價財產。

以上是金錢債務執行中申請人可提供財產線索。與特定物的執行一樣,在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法院同樣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以示懲罰、督促履行。因此在執行法院欲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時,申請人亦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行蹤線索。

當執行財產為金錢時,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哪些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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