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致富」帶頭人的「致腐」經歷——鹿寨縣寨沙鎮拉廟村原黨總支部書記黃正雄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鹿寨縣寨沙鎮拉廟村原黨總支部書記黃正雄身為中共黨員、農村基層幹部,本應是帶領村民發家致富的帶頭人,卻在協助政府實施危舊房改造工作中,夥同他人偽造申報材料,共同騙取國家危舊房改造補助資金85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送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7.1萬元。2016年6月,黃正雄受到開除黨籍處分。2017年6月,鹿寨縣人民法院以貪汙罪和行賄罪判處黃正雄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防線失守,心懷僥倖

黃正雄1976年出生,大專文化,200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擔任鹿寨縣寨沙鎮拉廟村民委主任。當時,黃正雄是村裡為數不多文化水平較高的年輕人,他有理想抱負——想為村民辦實事,發展農村經濟。

2008年,黃正雄從村民委主任的位置退下,與妻子一起在家務農,種有大片的果樹林。2010年鹿寨縣從基層定向考錄鄉鎮公務員,34歲的黃正雄將這看成是自己走上仕途的好機會。然而,他卻沒能考上,心態也正是從這個時候發生了變化。

農村“致富”帶頭人的“致腐”經歷——鹿寨縣寨沙鎮拉廟村原黨總支部書記黃正雄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2011年,黃正雄再次參加村“兩委”換屆選舉,當選為拉廟村黨總支部書記,此時,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也正如火如荼地進行。剛經歷考錄公務員失敗,灰心喪氣的黃正雄從危房改造工作中找到了另一條“出路”。“既然不能當官,那就多弄點錢”,在他眼裡,危房改造資金就是塊“唐僧肉”,是難得的發財機會。他利用手中的權力,明知部分村民往年早已建成樓房,不符合當年危房改造補助的條件,仍指使時任拉廟村民委主任韋獻春(另案處理)和不法村民劉貴鋒(另案處理)與村民協商,幫助他們偽造全套申請材料,共同騙取國家危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

以權謀私,橫行鄉里

危房改造指標剛下達村委,黃正雄便全面把持危房改造指標,大搞“一言堂”,哪個自然村給多少個指標、哪一戶村民是否符合條件都由他一個人說了算。交錢了不合格也可以變合格,不交錢的連指標都沾不上。

農村“致富”帶頭人的“致腐”經歷——鹿寨縣寨沙鎮拉廟村原黨總支部書記黃正雄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黃正雄平時在村裡以“老大”自居,手握危房改造補助指標分配權,身邊聚集著韋獻春(另案處理)、劉貴鋒(另案處理)等一群“小弟”,自己身居幕後,往往由其“小弟”出面向農戶收取危房改造好處費。

同時,黃正雄江湖義氣較重,藉著拉廟村黨總支部書記的身份,與縣、鎮政府個別幹部交好,時常大擺筵席宴請他們,以期他們成為自己的“靠山”。對外更是宣稱自己黑白兩道通吃,在拉廟村沒有他擺不平的事,形成一股欺壓當地群眾的勢力。村民們害怕黃正雄等人打擊報復或者擔心以後村委不給分配優惠政策補助,對此都是敢怒不敢言。

稱兄道弟,肆意斂財

為成功騙取危房改造補助資金,黃正雄可謂煞費苦心,經營良久。

2013至2015年間,黃正雄一直與鹿寨縣寨沙鎮村鎮建設管理站原站長吳華平(另案處理)稱兄道弟,每年春節都會為吳華平殺年豬送年禮,平時更是經常請吳華平吃飯、喝酒,贈送土豬、蜂蜜、山茶油等土特產,為日後騙取危房改造補助資金“鋪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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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遞交偽造的危房改造補助材料時,黃正雄也底氣不足,雖然已經賄賂了吳華平三年之久,但對方是否會在這件事上幫助自己,黃正雄心裡也沒底。於是他試探性地遞交了部分危房改造申報材料。第一批申報材料順利通過後,黃正雄放下了顧慮,之後他瘋狂地夥同他人偽造材料套取國家危改補助款,以期套取更多的國家補助資金。殊不知,也正在一步步走向冰冷的鐵窗……

以案示警,剖析病因

黃正雄作為村班子”領頭羊”,不能帶頭落實好黨的民生政策,反而拉攏其他村幹部抱團腐敗,騙取套取扶貧資金,觸碰紀律“紅線”和法律“底線”,其違紀違法的主要原因在於以下幾點:

一是政治站位不高。村幹部身為最基層的“幹部”,與老百姓是最親近的,但一些基層黨員“四個意識”不堅定,不注重加強黨性修養,未能擺正自己的位置,黨紀國法意識淡薄,自認“是官非官,是民非民”的身份可以規避黨紀國法,放棄了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宗旨意識弱化,未能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存在僥倖心理,在鋃鐺入獄時才幡然醒悟。

二是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基層工作機制不完善,工作流程和程序不明確,項目實施、審批等各環節流於形式,在一些領域存在交叉管理,導致鄉鎮政府、業務部門對村務項目缺乏嚴格有效的監管,一些鄉鎮幹部履行職責不到位、責任心不強,給腐敗“騰”出了空間。

三是基層民主監督缺位。村務監督委員會形同虛設,村務公開不透明,上級監督不到位,基層決策仍存在“一言堂”現象,村“兩委”辦事透明度不高,村民參與村務事務渠道不暢通,導致民主監督“名存實亡”。

剷除村級腐敗滋生的土壤,需要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加強村“兩委”幹部廉潔教育和從嚴管理;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村務信息公開,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作用,調動村民合理有序地參與村務決策,以監督推動政策落實和工作方法改進,推進村級事務陽光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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