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農信社曝6宗違法違規事項 領銀監局15張罰單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8月31日公佈了內蒙古銀監局對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銀監罰決字〔2018〕12號、13號、14號、15號、16號、17號、19號、20號、21號、22號、23號、24號、25號、26號、27號)。

12號決定書顯示,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要負責人為楊阿麟,該單位存在違規投資設立企業的事實。內蒙古銀監局對其罰款10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

13號決定書顯示,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存在區域審計中心主任未經任職資格核准履職的違法違規事實。內蒙古銀監局對其罰款5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14號決定書顯示,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存在牽頭組織社員機構投資理財、信託產品並形成風險的違法違規事實。內蒙古銀監局對其罰款5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15號決定書顯示,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存在同業融出資金超比例的違法違規事實。內蒙古銀監局對其罰款5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16號決定書顯示,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存在對成員行社上存清算賬戶結餘資金未實行專戶管理和封閉運行的違法違規事實。內蒙古銀監局對其罰款5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17號決定書顯示,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存在部分重要信息系統災難恢復等級未達第5級(含)以上的違法違規事實。內蒙古銀監局對其罰款4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19號決定書顯示,佟鐵順是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違規投資設立企業、部分重要信息系統災難恢復等級未達第5級(含)以上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內蒙古銀監局對其作出警告,並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20號決定書顯示,盧曉東是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同業融出資金超比例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內蒙古銀監局對其作出警告,並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21號決定書顯示,張玉林是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同業融出資金超比例、對成員行社上存清算賬戶結餘資金未實行專戶管理和封閉運行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內蒙古銀監局對其作出警告,並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22號決定書顯示,萬寶才是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違規投資設立企業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內蒙古銀監局對其作出警告,並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23號決定書顯示,牛草寬是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區域審計中心主任未經任職資格核准履職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內蒙古銀監局對其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24號決定書顯示,慄耀彪是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牽頭組織社員機構投資理財、信託產品並形成風險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內蒙古銀監局對其作出警告,並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25號決定書顯示,張建成是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部分重要信息系統災難恢復等級未達第5級(含)以上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內蒙古銀監局對其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26號決定書顯示,高璽龍是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部分重要信息系統災難恢復等級未達第5級(含)以上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內蒙古銀監局對其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27號決定書顯示,溫永清是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部分重要信息系統災難恢復等級未達第5級(含)以上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內蒙古銀監局對其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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