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信社曝6宗违法违规事项 领银监局15张罚单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8月31日公布了内蒙古银监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银监罚决字〔2018〕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

12号决定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为杨阿麟,该单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企业的事实。内蒙古银监局对其罚款10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

13号决定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在区域审计中心主任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履职的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监局对其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4号决定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在牵头组织社员机构投资理财、信托产品并形成风险的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监局对其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15号决定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在同业融出资金超比例的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监局对其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16号决定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在对成员行社上存清算账户结余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和封闭运行的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监局对其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17号决定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在部分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等级未达第5级(含)以上的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监局对其罚款4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19号决定书显示,佟铁顺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违规投资设立企业、部分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等级未达第5级(含)以上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内蒙古银监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0号决定书显示,卢晓东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业融出资金超比例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内蒙古银监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1号决定书显示,张玉林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业融出资金超比例、对成员行社上存清算账户结余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和封闭运行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内蒙古银监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2号决定书显示,万宝才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违规投资设立企业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内蒙古银监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3号决定书显示,牛草宽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区域审计中心主任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履职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内蒙古银监局对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4号决定书显示,栗耀彪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组织社员机构投资理财、信托产品并形成风险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内蒙古银监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5号决定书显示,张建成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部分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等级未达第5级(含)以上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内蒙古银监局对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6号决定书显示,高玺龙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部分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等级未达第5级(含)以上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内蒙古银监局对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7号决定书显示,温永清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部分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等级未达第5级(含)以上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内蒙古银监局对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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