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如果被人持刀追砍,是否可以將其擊斃?

蒙奇D躍


從“不退讓法案”來說,美國人遇到類似案件早以拔槍。這兩天看了許多討論,突然發現“反殺龍哥”事件背後,還有著一個觸及民族性的深刻問題。中華文化下,民眾“正當防衛”和“無限防衛”是否原本就不受到社會精英的支持呢?

先來說說歷史。抗戰時期,每一箇中國人按理都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和“無限防衛”。然而,事實上卻發生了許多匪夷所思的不抵抗案例。諸如,兩個日本兵佔領一座縣城。四五個日本兵就能控制捆綁上千中國人,驅趕坑殺。

中國人為什麼乖乖受死,而不反抗?是因為怕死嗎?可是你都乖乖被坑殺了,談何怕死?當時國人的死法,彷彿是被人下蠱催眠了一般,讓人難以理解。

國歌第一句話是“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抗戰時期,各界鼓與呼,試圖喚醒國人的抵抗意識。可是,我們仍然看到哪怕不站在國家層面,就是站在個人家庭的層面,對“正當防衛”和“無限防衛”的覺悟,當時的社會也表現出了相當程度的麻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就是東北的淪陷。哪怕張學良帶著東北軍逃走,東北當時的人口規模和物資條件,抵抗最初有限的日本人並非絕對不可能。當時的日本內閣對於入侵中國處於舉棋不定的狀態,而國人放棄“無限防衛”的權利,才使得日本人兵不血刃一再野心膨脹。這一切,到底是怎麼發生的?

崑山龍哥事件之後,媒體統計了一百例關於正當防衛的案件審判結果。發現,受到法律支持的正當防衛判例可能只有個位數。定性為防衛過當和故意傷害的比例畸高。

與此同時,從反殺龍哥事件發生以後,許多律師的發聲,也能觀察到一些值得思考的現象。有位周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龍哥丟刀以後就停止了侵害行為,白衣男子追砍行為涉嫌故意傷害。另外,也有律師就第幾刀算自衛,第幾刀算故意傷害發表意見。還有網友產生疑問,龍哥用刀背砍白衣男子,白衣男子用刀刃砍龍哥,到底算不算正當防衛?

這些討論背後的問題在於,白衣男子明顯受到致命威脅了,可是,為什麼我們還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律要求?更別說合法行使“無限防衛”了。

現實中,審判案例和律師觀點都會對受害者的行為選擇產生影響。一再的審判案例會形成不斷鞏固的價值導向。假設許多類似案例,都以受害者的被迫反擊涉嫌故意傷害為價值導向,那麼民眾,就不是對如何合法地實施正當防衛有所疑惑。而是,直接就否定掉“正當防衛”和“無限防衛”這個選項。這是守法公民的本分,不是嗎?

那麼好,試想有這麼一件事發生了:某天夜裡,兩個或者多個不明身份的持械兇徒突然闖入一個村子,男性被捆綁在樹上,女性受到毆打,房子還被扒倒了。守法公民此時能夠做出的應對選項,是非常有限的。根據既有判例,你老公被綁了,你也被打了,壞人持械正在扒你家房子。你不知道這是搶劫、綁架還是殺人,壞人現在仍然控制著你,可是也停止了直接的致命威脅。此時打是打不過了,但你敢提刀自衛,行使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嗎?你認為法官會怎麼判?這是一個非常具體的問題。

那麼好,試想又有這麼一件事發生了:某天夜裡,兩個或者多個不明身份的持械兇徒突然闖入一個村子,男性女性都受到毆打,房子還被扒倒了,然後你們所有人都被綁成一串,被驅趕到一個大坑前。你發現,兇徒只有幾個人還說著外國話。而被綁的村民則有上千人。你老公奮起反抗,終於掙斷了繩子,和兇徒扭打在一起。你趁亂解開了其他人的繩子,想讓其餘的幾百上千人一起反抗兇徒。

然而,大家一看兇徒手裡有刀,自己這邊固然人多,但搞不好要出人命。大家不知道到時法官會怎麼判。所有人能怎麼辦?一千人圍殺幾個兇徒,這能是正當防衛?

考慮到以上問題,真正應該警醒的是,假設社會精英真的不支持民眾“正當防衛”,民眾實際上就不可能進行正當防衛。那麼這就不是一個民眾麻木或者愚昧的問題。就算再次發生侵華戰爭,國人也仍然只有乖乖受死。因為,你可能根本不知道,法官最後會如何定性你的自衛行為。只能根據既往判例,估摸著還是溜之大吉,或者乖乖受死為好。


星光碎影


聊美國是一件很複雜的事兒,如果非要用一句話來說,那就是:大部分地方可以。

很多朋友聊美國都喜歡一概而論,美國是一個聯邦國家,除了聯邦法之外,各個州都有自己的法律,而且有些地方的差異之處會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總的來說,在是否可以擊斃的問題上,大體是三種情況:

第一,完全不退讓,即遵從不退讓法(No retreat law)。在發生諸如“崑山砍人被反殺”的時候,根本不用等對方拿刀,就可以直接將其擊斃,並將行為視為正當防衛。

第二,基於“城堡原則”的不退讓法。城堡原則的意思就是,有人侵犯屬於你的地方,包括房子,汽車。在遵從這一原則的地方,你家裡進了小偷或是強盜,你完全有權直接擊斃對方。而該行為將被視為正當防衛。

第三,有限防衛原則。仍有一些州採取了和咱們相同的原則,如對方喪失抵抗能力,亦或者是放棄抵抗,那麼就不能將其擊斃,否則會按照故意傷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最判處。

其實,外國的月亮也沒那麼圓

筆者明白提出這個問題的人,用意是引用美國不退讓法,實現對“崑山砍人被反殺”事件的解釋,從而在某一層面上幫助電動車男。

但是,美國是普通法系國家,或者可以叫做英美法系,而咱們基本遵從的大陸法系,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在探討法律細則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根本原則的不同。

雖然筆者也認為電動車男應當無罪,或是其行為應當屬於正當防衛。但是,這條道路是行不通的,沒人能依靠單純的辯證來解決這個問題。

而且,縱然在這個時候用“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等說法,是基於正義的考量,是基於大家認為一個被欺負的人,不應該在避免欺負過程中所犯的“錯誤”,或是根本沒犯錯誤,而承受牢獄之災。

可是,如果真的簡單用“無限防衛權”做出定論,就是好事兒嗎?

當年南京發生的彭宇事件,不就是一個教訓嗎?

簡單粗暴的處理,甚至出現“不是你撞得那你為什麼要去扶?”的說辭,最終造成了如今的負面影響。

說實在的,簡簡單單的一個民事索償,竟然打出了一個民族的道德高度,當真是不可思議。

所以,處理事情決不能那麼簡單,這件事情關注度如此之廣的情況下,絕不會用簡單、粗暴的方式去最終下定論。至少會給大家一個相對滿意的交代。

另外,從崑山事件發生後所爆出的信息,筆者還是堅持主張“正當防衛”

很多人都在用“追砍”來說事兒,認為死者已經放棄了抵抗,所以“追砍”應屬於故意傷害。

但是,筆者認為如果判斷一種行為,必須要將全部事件歸納在一起後做出總結。

這也是演繹推理的基本原則。

大家要注意,從暴露是視頻來看,一開始該男子就受到攻擊,並在被攻擊的時候展開了一定時間的溝通,但是被連續攻擊過後,又出現砍刀,其幸運的是砍刀落地,否則未必能保得住自己,

這說明對方持有物力情況下,根本不會選擇退讓,而當其喪失武力後的退讓行為,是不是已經意味著其已經喪失抵抗能力?或者是放棄抵抗,逃避爭鬥?

筆者認為顯然不是,因為其沒有選擇跑,而是選擇回到車上,如果他們持續的跑,想必電動車男子就會放棄持續的追,如果仍舊沒放棄,那就是故意傷害。

同時,如果讓他們回到車上,當其又再次具備武力的時候,電動車男會遭受什麼下場?且不論有沒有槍,難道汽車不可以作為一種武器嗎?

而且,其中還有一個情況大家要注意。

電動車男看到死者跑的時候,已經把刀扔出去了,算是其階段性的最後攻擊行為。

但是,又為什麼忽然跑過去拿起刀繼續砍?

過程中死者說了什麼,他的朋友說了什麼?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再次攻擊?

而死者在這個時候說的話,或將成為案件的核心依據,如果他說了:快跑。

那麼,電動車男繼續追砍,確實傾向於故意傷害。

但如果他說了威脅性的話,電動車男追砍,或者說第二階段的攻擊,就仍舊屬於自我安全的保障。


所以,說到底,目前所公開的信息不多,筆者也不敢下定論,只是傾向於電動車男更多出自於在我安全保障的需求。


小言詹詹


萬惡的資本主義國家強大並不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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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中的二逼哈l汪


說真的,筆者還是第一次聽說這個“天安社”的組織,真是孤陋寡聞了。主要是筆者平時不關注這類智力發育存在缺陷的人。

為什麼筆者會說這幫子人智力上存在缺陷呢?是個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中國的國情就不允許出現這類組織,這也是公眾的共識和願望。幫人在十六、七歲的時候,正是香港的黑社會電影大行其道的時代,作為一幫子30多歲的成年人了,還在玩十六、七歲未成年人玩的遊戲,不是弱智還是什麼?




以上是閒話,我們說說美國的法律如何對待這種事情。前段時間美國出了一個事情:美國一個殘疾人在一家商店門口和佔據殘疾人停車位的女士發生了爭執。這位女士的丈夫從商店裡衝了出來,一把推倒了這位殘疾人。殘疾人立即掏出手槍並射擊,子彈擊中了這位他的胸部,這哥們為他的衝動付出了生命的代價。警方是如何處理這件事情的呢?根據“不退讓法”,殘疾人無罪釋放!

圖:發生在美國的正當防衛案件

不退讓法的主要內容是:在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而公共權力不能立即給予你保護,你有權不對此不法侵害退讓,可以採用一切手段進行反抗,保衛自己的權利,這也包括了使用槍支。目前,美國一半以上的州都通過了該法案。所以如果龍哥這樣的人在美國,應該是活不到30歲的。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對公民使用自衛權的限制明顯與公眾對正當防衛的認知有非常大的差別,這也導致了很多人被動的犯了罪。

就這個事件來說,就連懂法的律師們都分成了兩撥,一撥贊成白衣俠是正當防衛,一撥認為是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傷害,連懂法的律師都對此有爭議,何況一個面臨危險、被大量的腎上腺激素刺激的普通人呢?難道遇到危險了真只有逃跑了?但你能跑過寶馬車嗎?


講科學堂


近日,江蘇崑山“寶馬司機持刀追砍電動車主刀沒拿穩遭對奪過反殺”的新聞,引起人們對“正當防衛”的再次熱議。

輿論普遍認為,寶馬車主紋身男仗著人多勢眾,當街毆打併持刀追殺他人,電動車主的反抗和防衛容易理解,值得同情。

那麼,美國類似的情況屬於正當防衛嗎?

在美國的司法界,一個廣為接受的原則就是,在適當的情況下儘可能地保護自己,避免受傷,即使這種行為可能犯罪。

幾乎美國每一個州的法律,都允許被告在被指控犯有暴力罪行時要求自衛,聯邦層面的法律亦如此。

關於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則,則因州而稍有差,必須結合各州的歷史和具體案情來判斷。

美國法律有一個著名的原則——“城堡主義”,只要一個人在自已的城堡裡,就可以用致命武器比如槍防禦入侵者。這裡的城堡指家,有的州也包括車、工作地點等。

因為具體的持槍法因州而異,因而每個州的城堡法也不相同。拿德州來看,其城堡法就是典型的強城堡法,即允許房主人可以主動向入侵的陌生人開槍,甚至可以坐在車裡向試圖強行開其車門的人開槍。以我所在的加州來看,則是典型的弱城堡法,房主人只有在先警告、然後退讓、已經被侵害、走投無路時才能防禦性的開槍,而且只能在自己家,不能在自已車上。

儘管如此,即使在城堡法最弱的加州,遇到持兇器搶劫的歹徒,先發制人是合法的,不但刑法沒有責任,在民法方面,通常也不需要民事賠償。

再看一個案例:

2011年,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個名叫薩維德拉的14歲少年,在校車上遭到一群高年級同學的霸凌,不得已逃下車,然而,霸凌者又緊追其後,用拳頭擊打其頭部,薩維德拉對著霸凌群夥的領頭者,連捅12刀,致其死亡。當地法院判其“正當防衛”,“未成年二級謀殺”不成立。

美國曆史上,曾經有一些州的公民,不但有權抗擊犯罪分子,甚至面對警務人員的非法逮捕,也有權以槍支彈藥與警察對抗。直到今天,美國南方仍有多個州認可公民暴力抵抗非法逮捕的正當權利。


方立在加州


首先美國可以合法持槍,別人要砍你,你直接一槍。這在中國就叫做自己生命收到威脅時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正在殺你的過程中。而在中國你沒辦法給他一槍,你只能搏鬥,搏鬥過程中你奪了對方的刀,這時候對方失去了威脅你生命的手段,你再去砍他就叫做防衛過當。你不砍他,等他再去拿把刀來和你互砍,這叫做互相傷害,你砍死他就是故意殺人。所以跑吧,從現在起每天夜跑,一次次地跑掉才是保住自己的最終手段。也許在不久的將來整個中華民族都會在一次次逃跑中失去反抗的勇氣,見義勇為也變成一種傳說。畢竟阻止犯罪行為又要保證不觸及防衛過當和罪犯的人生安全,不是普通人能把握好的。


紅紅火火健健康康


法不彰正義,便是縱惡!

讓正常人畏手畏腳,

讓罪惡者囂張跋扈,

這是惡法!!

逃跑主義居然成為首選!

在戰爭年代,

將是漢奸層出不窮!

在和平年代,

推崇的將是不負責任,

移民潮,

不作為!

痛定思痛,

我們要讓法匡正義!


天馬行空56055172


我知道一個美國父親,兒子被一個罪犯綁架,然後進行了性侵。在警察解救出他兒子並抓獲罪犯後,這位父親為兒子的遭迂痛徹心肺。他通過媒體得知,警方將押解罪犯到機場,他帶上槍,提前埋伏在罪犯必經的通道旁。等到警察押著罪犯來到身前,立即撥槍將罪犯一擊斃命。

最後,偉大的美國法律法官對這位英雄般的父親給予正義的判決:幾十次社區服務。這才是維護公平正義,懲惡揚善的法律,才是真正服務人民的法官!


嘟嘟嘟雄起丫


中國的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什麼是正當防衛,從字面理解白衣男也是正當防衛。非得找出幾個專家,提供幾個案例,提出幾個問題,才論證究竟是不是正當防衛。竟然還有人說是防衛過當。有個問題三年級小學生都能想明白,不知為什麼還有一群弱智在權衡利弊。用法律條文去套案例的結果是,細節稍有不同,裁決隨即改變。案例是不同的,但只要滿足法律條文的基本要素,即可判定為正當防衛。當一個人正在受到傷害甚至是生命威脅的時候,又沒有執法權及時介入的情況下,受到威脅的個人可以採取任何手段終止對方的進一步侵害,直至對方毫無再次侵害的能力。我不是學法律的,竊以為這就是正當防衛。這和白衣男砍紋身男幾刀沒有關係,因為砍一刀對方依然有再次侵害的能力,看第二刀亦然,以此類推,何況對方一直在與白衣男搏鬥。至於說紋身男都已經轉身跑了,白衣男繼續補刀,這也正常不過,此時紋身男萬一是找行兇武器去了呢?!說明侵害力仍在繼續,所以補也就補了。總之,這是在中國,按中國法律判定就是正當防衛,不用拿美國那玩意去比。


用戶93931731244


在美國對於在公共場所持刀,別說追砍就是與警察對峙,警察予以嚴重警告令其放下手中兇器,如果抗拒或發生襲警動作,警察有權將其當場擊斃,

2011年在美國佛羅里達州,一位非洲裔青年涉嫌搶劫商店,被警察追捕,該男子揮舞西餐刀,在距離警察40米處威脅警察,警察令其放下兇器, 嫌疑人拒絕放下西餐刀具,警察向嫌疑人連開46槍當場將其擊斃。

這起案件在美國引起民眾的強烈反響。引發非洲裔移民不小的遊行示威,經美國大陪審團會議審議,判處嫌疑人屬於"向警察自殺",警察正當執法無罪。

2017年5月美國舊金山市中心市場一名白人男子,持刀追趕一名男子,刺向這位亞洲裔男子,被聞訊趕來的兩名警察迅速擊斃。

美國此類案件很多,警方都會以"向警察自殺"而擊斃。為維護社會環境的穩定,美國的有些維護社會治安的舉措,值得大家討論是否引進,只要能保護民眾生活生命安全,有些安全措施應該引進。以維護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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