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安徽宿州16歲學生街上捅死同學,學校有責任嗎?

文軒閣


由於9月1日是星期六,所以筆者這裡中小學是9月2日報到,9月3日上課,所以9月1日還屬於假期,並未上學,但是不知此案所在地是什麼情況。按照道理來講,應該也還是屬於假期,否則初三學生在上午10點多鐘的時候,怎麼會出現在大街上呢,不可能兩人都是屬於那種不良學生吧?

如果是假期時間,學校當然不用承擔什麼責任,責任的主體是行兇者16歲的王某,他自己承擔刑事責任,其監護人要替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不過據當事人親屬介紹,當天是到學校領書的,二人曾發生口角,還曾發生打鬥,不過事後兩人領過書後就回家了。從這介紹上來看,學校應當並無責任,因為學校不能包管一切,學生出了校門,在大街上出事,就不能將責任推到學校身上了!

據說,行兇者王某是單親家庭出身,平時就屬於那種不良少年,經常欺負人,被害男孩生前還被他收過保護費。從事發情節來看,王某的手段特別惡劣,行兇後還對著倒地的男孩說:你不是厲害的嗎,現在不是照樣倒在地上。他還對路人說,“殺了我也不怕”,可見主觀惡性很深,估計就是想致人於死地。

不過最後是定性為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等到警方的調查結果出來才知道。但是無論是哪一種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王某今年16歲,就算是虛歲,肯定也已滿14週歲了,負刑事責任肯定沒有問題。

現在的少年,面對違法犯罪,卻滿臉淡定,真是讓人唏噓!


打虎拍蠅


這事跟學校沒有任何關係,我直接說在最前面,我們不能出什麼事就去找別人的責任,這是碰瓷心理,是錯誤的,這事賴學校就是這個邏輯。對於學校問題,有責任跑不了,沒有責任也賴不上,這才是客觀看問題的方法。

媒體報道:9月1號上午10時許,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祁縣鎮中心街發生一起刑事案件。 據現場群眾介紹,當時有兩男生在路上邊走邊聊,黑衣學生突然拿刀捅向另一名藍衣男學生,藍衣男孩走了幾步就扒倒在地,就再也沒能起身,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事到底跟學校有沒有關係,我們要看兩個信息,第一個信息,案發地點在哪?如果在學校裡,那麼不用說,學校一定是有責任的,至少是監管責任,但是這個案子是發生在校園外,這不是推卸責任,而是實事求是的說,這是發生在街頭的刑事案件。

那麼是不是發生在校園外,學校就沒有責任了嗎?也不是的,如果學生是偷著跑出去的,而學校老師沒發現,學生出事,學校還是有責任的,那麼這就涉及到第二個信息,案發時間問題,案發時間九月一日是星期六,是休息日,這樣綜合看來,學生在休息日在校園外發生刑事案件,就個學校沒有任何關係了。

這個事如果從大的責任角度看問題,學校社會家庭都有責任的,從這個角度看問題,我也是無話可說的,但是這個案子的直接法律責任,學校是沒有的。


韓東言


說實話,只要是和學校有關的惡性事件,如果說學校沒有責任,我都有點不習慣了,但是,對這個事件而言,必須說,學校沒有法律責任,如果非要說有責任,那是有教育責任 ,而需要承擔教育責任的又何止是學校?家庭、社會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教育責任。

1.從事件發生的地點和時間來看,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先看下事件的回放:9月1號上午10時許,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祁縣鎮中心街發生一起刑事案件。 旁觀者介紹說,當時有兩男生在路上邊走邊聊,黑衣學生突然拔出一把水果刀,刺向另一名藍衣男學生,藍衣學生踉蹌了幾步,倒地不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從官方報道不難看出,事件發生地點是在中心街上,也就是說不是在校園裡。事件是9月1日上午10點,週六,學生休息期間。請看《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與此種情形相關的第十三條 規定: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比對一下,此次事件發生地點為街上,非校園範疇;時間是週六,非學校工作時間,也就是說,事件是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發生的,符合相關規定的第一、第三、第四點的界定,所以說學校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從殺人者行兇過程的性質看,學校也沒有法律責任

殺人者,攜帶管制刀具上街,與有矛盾的同學見面,幾句話後即拔刀行兇,殺人後嘲笑已經倒地不起的被害黑衣男生說“讓你厲害”,很顯然是有預謀的報復殺人。一個有預謀的殺人案件,殺人者的管理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那是不是說,任何一個有行政管理單位的人觸犯了刑律,都要層層追究管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3.殺人者性情暴戾,全沒有法律意識,顯然是教育的失敗,這個責任應當由學校、家庭、社會共同承擔

殺人者的養成教育方面明顯缺失,這裡有學校的教育責任,也有家庭的教育責任,同時與社會環境的薰染也有一定的關係。據報道,殺人者是單親家庭,父親有智障,靠奶奶撿破爛來維持生活,家庭教育接近於空白,學校教育再沒有予以強化,孩子性情冷酷,漠視生命,完全沒有法律觀念,導致悲劇的發生。

至於家長認為學校應該承擔責任,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學生得乙腦病故,家長認為是學校的蚊子叮咬造成的,學校都要賠償,這也是人命滔天的大事,怎麼可能沒有點“碰瓷”心裡呢?


王老師教育新視界


16歲,完全就是一個大男孩了,思想三觀都是清晰的了,因為瑣事就動刀子,我真的覺得這種人特別極端,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接觸過十六七歲的學生,我在餐廳打暑假工的時候,就遇到了兩個,通過他們的一些事情,我真的覺得這個年齡的人太可怕了。

男的16,女的17,都是上的中專,好像還沒畢業吧,就出來打工了,女的雖然只有17歲,但男朋友都已經交了5個了,有一個男朋友還談了兩年,是不是很不可思議?還有就是,他們兩個現在是情侶,我來的時候,男的把女的搞懷孕了,你沒看錯,一個半月沒來月經了,怎麼說呢,感覺他們所做的一些事情,真的讓我有點震驚。

再說這個16歲的少年捅死了自己的同學,我覺得這個人,身上的戾氣太重,報復心理太強,可能是家庭的原因導致的吧。

至於學校,只能說學校背了鍋,每次出事,都是學校賠償什麼的,但是最為關鍵的不是這個孩子的父母嗎?你生出來不養,還不如別生呢,你們的教育在哪裡?光指望學校,我覺得這樣非常不好,自己孩子的性格塑造,主要來源於家庭好不好?

學校有沒有責任?肯定是有的,我們這裡學生在宿舍自殺學校都得賠償,更何況是這種案件了呢。

隨身帶刀?這就是有預謀的好不好




小幸福的萌萌雷


“孩子,你殺人了,你知道這是違法的嗎?”

“沒事,大不了把我殺了。”

很難想象這是出於一位16歲少年之口。

安徽宿州殺死同學事件

9月1號上午10時許,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祁縣鎮中心街發生一起刑事案件。 兩學生都是中學同班同學,讀初三,殺人者年齡為16歲,被殺者年齡14歲。

據現場群眾介紹,當時有兩男生在路上邊走邊聊,黑衣學生突然拿刀捅向另一名藍衣男學生,藍衣男孩走了幾步就扒倒在地,就再也沒能起身,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家長調取了學校的視頻監控,發現在9點35分左右,孩子在校期間發生爭吵,被學生勸開,死者家屬認為全程都沒有老師介入,學校存在責任。

學校是否存在責任?

死者家屬認為學校應承擔責任的基礎是“兩人在學校已經發生爭吵,老師沒有及時處理”,然而, 《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所以沒有及時處理先前矛盾是否說明學校行為不當呢? 我想這要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發生爭吵之時,有老師在場,如果老師沒有及時處理,那麼學校應該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形是發生爭吵之時,沒有老師在場,也沒有同學去喊老師,那麼學校不承擔責任。

到底誰的責任

我所在的城市每年也都會發生幾起砍人事件,但是因為沒有報道,所以不了了之,然而現在多媒體的發達,導致很多青少年被帶歪了,所以社會有責任。


據報道,殺人的小孩母親是被拐賣的,已經跑了,父親是傻子,靠奶奶撿破爛維持生活,無疑家庭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可是,這樣的家庭,讓他如何去承擔責任呢?


幸福媽媽的秘密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自古就有的規矩。

況且這還是一個惡性事件,更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殺雞儆猴。不能因未成年而讓這樣的惡徒,在牢裡反省悔悟。16、17歲了,已經有責任承擔自己所犯下的過錯了。

從網上看到這個事件,官方媒體披露該事件還在進一步處理中。

而有一則評論,引起了許獄的注意。

若是這個事件的原委真如上述的內容一般,那麼這樣的人渣敗類,已經沾染了社會的不良陋習,收保護費,買到行兇殺人,而且還是有預謀的殺人,那麼判死刑就理所當然。

必須嚴懲兇手,讓這樣的混賬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承擔責任。

當然,這個評論是否是事實,我們還不得而知,等待最後警方的消息。


許獄


應該說學校跟此事也有關係,但是不能承擔主要的責任。

王某(犯罪嫌疑人,16歲)與宋某同為在校學生,據報道,兩個孩子在校期間就有矛盾,只是被周圍的同學知道,教師和學校對此都不太清楚。

據警方初查,因瑣事產生矛盾,王某與宋某在當日10時許兩人在中心街相遇,王某用水果刀將宋某捅傷致死。

不知道學校在此之前對於孩子的普法教育是怎樣進行的?有沒有給孩子講解一種正確的法律道德知識?有沒有日常遇到孩子之間矛盾時及時處理化解,而不是導致矛盾的不斷升級?

就是上面圖中的這把刀,生生的結束了另一個孩子的生命!殺了人,這個男生還這樣殘忍的蹲著看著受傷的同學,他估計都不敢相信自己就這樣殺人了,他以為還是鬧著玩的,跑了以後還回來蹲在面前看看:咋會這麼多血!!!這個黑衣男孩還以一種勝利者的姿勢嘲笑那名藍衣男孩,說“讓你厲害。”,並且還向圍觀群眾揚言“把我殺了也沒事”。

孩子的無知當家長的是什麼責任?

據稱殺人的小男孩是單親家庭,平日裡家庭就是疏於對其的管教,試想一個初中生,隨身帶著刀,殺了人蹲在面前質問受傷的同學,是冷血還是教育的缺失?我想都有關係的!

不知道單親家庭的孩子平時怎麼教育的孩子?不知道給了孩子多少溫暖和陪伴?這也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兩個家庭也就這樣的破碎了!

開學第一天便發生了這樣的悲劇,兩個鮮活的生命,一個隕落,一個將要被法律制裁。孩子的成長教育,少不了家庭和學校的共同努力,我們希望培養出來的是一個思維健全、遵紀守法、精神向上的人才,而不是一個冷血的殺手!


如意島理財


沒想到這事都傳到頭條來了,我本人就是祁縣鎮的,家裡到事發中心街上也就十分鐘的路程。出事當天,老家的群裡都在到處傳播議論,聽他們說傷人的和死者是同學,老家群裡有好多現場視頻及街上調取的監控錄像,回頭我在傳上來,可以到我頭條號看一下。據悉,事後死者爸媽去學校調取過監控錄像,在學校角落的地方拍到他們曾發生過矛盾,聽說傷人者在學校收取保護費,欺凌同學。既然出事前校方就已經拍攝到了欺凌的畫面,卻沒有任何的介入及解決措施,或者說只是監控拍到卻沒人發現這就不得而知了……如果說校方及時的發現並介入解決,或許這件悲劇就不會發生了吧,畢竟這些學生都還年輕,需要適當的引導及教育,所以說校方應該也有監管不力的責任吧.。近些年,社會留守兒童持續增多,許多小孩或青年缺少父母的關愛及教育,大多由家裡老一輩的在看管,但隔代的教育始終存在隔閡,沒有及時的開導,沒有父母的關愛、監督,由此造成了許多孩子的性格走向極端,才造成一件件悲劇的發生。唉,沒辦法,社會大環境就是這樣,顧得了孩子,家庭經濟就跟不上,想多賺點錢就顧不上孩子……真的好無奈!





夜空中最平凡的星


又是一個學生傷人事件,學生家長又想找學校負責。然而,學校有沒有責任,該不該負責,需要根據具體事件按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事發安徽宿州祁縣鎮,兩名學生王某和宋某是某高中同班同學。9月1日開學第一天,領書後二人可能在校內發生口角,隨後離校。在中心街上二人邊走邊聊,王某突然拿刀捅向宋某,宋某走幾步後倒地,王某並未離開。路人問王某,孩子你殺人了,知道這是犯法的嗎?16歲的王某表示大不了殺了我。

隨後警方將王某刑拘,14歲的被害人宋某送醫醫治無效不幸身亡。

家長認為,學生在校內發生矛盾,老師未及時制止和教育,導致慘劇發生。而在校內視頻中,並未發現打鬥跡象。

關於學生髮生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的責任劃分,是有明文規定的。

依據《學生意外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學生在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主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有關規定認定。

根據已知信息,這次意外事故發生在校外學生離期間,在校內時,並未發現雙方明顯的肢體衝突。至於有沒有發生言語上的衝突,通過視頻監控根本不可能瞭解到雙方的交流內容,老師又不可能隨時跟在每一個學生身邊,這方面不在學校和老師可以控制的範圍內。

其實,此類未成年人犯罪及學生暴力事件,主要責任並不在學校,家庭教育和整個教育機制才是病根。家長對孩子只愛不教,應試教育機制只注重應試科目的教育,而忽略了更重要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

所以,家長們別孩子一出事就將責任推給學校,先問問自己教了孩子什麼;孩子犯錯作為父母的應該承擔多大責任。學校只是傳授學生知識的一個場所,並不是學生的保險箱。學校和老師只有義務負責其職責範圍內學生的安全問題。除此之外,未成年學生的安全問題均由其法定監護人負責。

因此,這起事件中,學校可能不需要承擔主要責任。需要根據社會案件,由執法機構來確定責任方。

大家覺得導致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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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開學日當天竟然發生了這樣的慘案,真的令人唏噓。殺人者王某16歲,已經到了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無疑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被殺者宋某,已經丟掉了性命,開學日成了喪命日。

首先要說明的是,殺人者王某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那麼,在這件事情上,學校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

個人認為,要視情況而定,理由如下:

1,該事件發生在9月1日上午10時左右,這個時間學生應該在學校上課,而不是在街上亂轉。那麼,學校的老師是否知道有學生不在學校呢?這兩位當天是否去學校報道了呢?如果學生去了學校,中途又逃出校門,最終釀成了慘案,那麼校方顯然有管理不嚴格的責任。如果當天兩個學生都沒有去學校,而且老師也告知了家長這一情況,那麼學校方面顯然不應該為此擔責。

2,通過視頻可以看出,死者宋某和王某出現在監控視頻中時,宋某用手臂摟住王某的行為顯然是不友好的,經歷過的人應該一眼就能看出來端倪。兩人之間應該有過什麼交談,具體內容我們無從知曉。而王某突然掏出刀子捅刺宋某的行為顯然是有預謀的,正常情況下,學生怎麼會帶刀子?同樣,如果二人是從學校出來的,校方多少都有監管不嚴的責任。但是,客觀地講,王某的行為更像是有計劃的,這點不能苛責校方必須有預防能力。

3,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主要責任也是在校內,不可能有能力兼顧到校外。但是,如果是在正常的教學時間內,學生從學校溜出去而發生了意外,那麼學校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4,如果說起責任,除了殺人者王某,學生家長的責任似乎更大。自己的孩子每天接觸什麼人,幹了什麼事,家長不可能事無鉅細地知道,但是,如果孩子有反常表現,家長也不知道的話就說不過去了。如果孩子帶刀去學校,家長都不知情的話,學校和老師又怎麼能發現呢?

這件事給人印象最深的是王某在殺人之後的反應,他蹲在死者面前,臉上看不出一絲懊悔和驚懼,反而是冷漠和無所謂。

即便被路人問,你殺人了怎麼辦?他也是冷冷地回應,大不了殺了我。

王某的戾氣如此之重,應該不是一天養成的。這不是學校的責任,應該很大程度上是家庭教育的缺失。

事情已經發生了,各方都要反思,其他家長也要汲取教訓,培養孩子,不僅僅是讓他們吃好穿好學習好,還要注重孩子健康人格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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