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交訴訟費 法院:按撤訴處理

一起尚未開庭的民間借貸案件,原告未主動撤訴卻收到了法院作出的撤訴裁定書,這是為何?

日前,原告陳某向萍鄉市湘東區法院提交了起訴林某的起訴狀等立案材料,請求法院判令林某償還其借款一萬餘元,法院審查符合條件後便登記立案。按照訴訟程序,該院向原告發出了訴訟費用預交通知書告知其應預交受理費,並按原告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達了原告,文書籤收後卻遲遲沒有得到原告答覆,法院賬戶上也沒有相關記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原告陳某未向法院申請減、緩、免交而逾期不交納受理費,應按撤訴處理,法院依照相關規定作出了按撤訴處理的民事裁定書並送達原告陳某,本案以撤訴方式結案。

法官提醒:所有的訴訟參加人在訴訟過程中均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原、被告在平等地享受訴訟權利的同時亦應平等的履行訴訟義務,否則產生的不利後果將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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