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交诉讼费 法院:按撤诉处理

一起尚未开庭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未主动撤诉却收到了法院作出的撤诉裁定书,这是为何?

日前,原告陈某向萍乡市湘东区法院提交了起诉林某的起诉状等立案材料,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偿还其借款一万余元,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后便登记立案。按照诉讼程序,该院向原告发出了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告知其应预交受理费,并按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了原告,文书签收后却迟迟没有得到原告答复,法院账户上也没有相关记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陈某未向法院申请减、缓、免交而逾期不交纳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了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原告陈某,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法官提醒:所有的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原、被告在平等地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亦应平等的履行诉讼义务,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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