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臣詐捐已被拘留,他的行爲可以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嗎,你怎麼看?

如是我聞75793496


拿正八經的事開玩笑,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為什麼,因為自己的名譽在被毀滅。

小時候小孩放羊的故事告訴我們,一次大喊狼來了,所有聽到的人都上山來救孩子和羊,第二次大喊狼來了,所有聽到的人也會上山來,第三次大喊狼來了,就不再會有人上山,於是,狼真的來了,吃掉了小孩子和羊。撒謊是要付出代價的,玩弄公眾更是要付出代價的,不論他是什麼人。

拿騎電車者、反砍者、正當防衛者於海明來開玩笑,更是不可理喻。這個叫李嘉臣的就這麼不可理喻了,還在網上公然發聲,說捐款30萬元,已經到賬,來幫助於海明,誰料只是一次詐捐。這是在明目仗膽地在消費公眾的信任,挑戰公眾的道德底線。

當時人們紛紛在網上表態,對於李嘉臣的善行大為稱讚。李嘉臣享受了人們的誇讚,名聲已然被網絡所知之時,劇情反轉。人們能接受這種欺騙嗎?法律是不是有相應規定,李嘉臣這種行為違反了哪條法律條款?有識之士說下啊。

這個所謂的李嘉臣到底為什麼這樣做?是想出名嗎?這樣出名會讓人罵死!是要報復於海明嗎?那他這個真的不咋地,與劉海龍就是一夥的!這種行為,為人所不齒。

我們奉勸這個李嘉臣,別拿公眾當成隨意捏的麵糰,玩火者必自焚!於海明不是好欺侮的,善良正直的網民,更不是好欺侮的。


跟我學公文


強烈要求把李嘉臣列入失信人員名單,並強制執行30萬捐款!


非常的慚愧,在捐款消息出來的第一時間,我竟然第一時間選擇了相信!因為我認為這個社會里還是有愛的是充滿正義感的,萬萬沒想到,竟然有人想紅想瘋了,不惜一切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本以為李嘉臣可以幫助於海明一家渡過難關,卻沒成想,他只是利用於海明一家來炒作自己,這種沒有底線,欺騙大眾的行為讓人覺得可恨。

李嘉臣事件前前後後,我們也看出了一些問題!那就是想要紅,什麼事都可以做,前有坐霸網上公然挑釁網友來炒作自己,後有李嘉臣詐捐戲弄大眾,這樣的行為傳播不了一點正能量,應該給予他們應有的懲罰,否則效仿的人會越來越多!


我認為僅僅是把李嘉臣列入失信人員名單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讓其履行他的豪言壯語,強制執行30萬捐款,這樣才能對的起被消費的於海明一家,也才能給被消費的廣大網友一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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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臣詐捐被拘留,看來吹牛有時候也是要上稅的!


一、李嘉臣詐捐被拘留 能否產生示範意義

這就是導致李嘉臣被拘留的那個微博信息!


恩平警方依法對其行政拘留十日,依據是其發佈了虛假信息。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顯然,李嘉臣的行為,是被警方認為是故意擾亂了公共秩序,而且情節屬於嚴重的情形。


如果這條成立的話,那麼就有好戲看了:

1、“5.12"捐款

“5.12"後,某明星在博客上宣佈:我捐助一百萬,我希望通過我的努力可以為災區籌到更多的錢!!!過兩天因工作的原因我會去戛納電影節,到了法國我也會繼續為災區籌款!!!!

後,該明星欣慰地宣佈自己在4天時間裡已經募集到了50萬美元。

但後來,有人在紅十字捐款到賬查詢系統中只能查詢到該明星本人捐款84萬元,還有一個以該明星的名義捐款7萬元的信息,也就是隻能查到其捐款91萬元。

宣稱本人捐款跟本人去募捐是不同的,本人捐,就是自己掏腰包,募捐是勸他人掏腰包,你把募捐來的錢,說成是個人捐款是不正當的。

這個事情不能賴在其他人沒有為其募捐而捐款的事情上。

2、“5.12"後,黃明星宣稱捐15萬,周明星宣稱捐10萬,趙明星宣稱捐10萬,但都遠遠未達該數額,有的連5000的數額都未超過。

3、某明星承諾捐出部分票房援建北川中學,但卻一直“分紅未到”……

4、盲童捐贈

某明星在2015年承諾給盲童捐贈物資,但是時隔兩年仍未實現。

還有很多…… …… ……


很多地方的警方是不是都要向恩平警方學習?

因為,我們的法律是統一的,沒有地域區別。


二、李嘉臣的行為可否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首先要確定的是列某人入失信人名單必須要有依據。

比如:對於影響列車正常運行、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倒賣車票、制販假票等人員,鐵路部門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將其設定為鐵路失信人;

比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對於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列為失信人,目前尚未見到相關依據。

所以,本人認為,就目前來看,李嘉臣應該不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三、李嘉臣的行為,其實並沒有到多麼嚴重的地步。但對於其承諾,本人倒是覺得李嘉臣應該履行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道德義務,是指全社會成員依據社會道德規範,自覺自願地承擔對他人、對社會的道德責任。

“道德義務”是一個價值性概念,它體現的是一種價值判斷而不是事實判斷,因為事物的主要價值包含在其對目的的追求中,所以價值判斷需要從其從目的入手。

李嘉臣的贈與承諾是基於於海明面對危險採取的防衛行為的正義性而不是因為其家庭生活困難做出的自願幫助的行為,這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蘊含了社會道德的要求,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應當予以鼓勵和弘揚。

正因為如此,人們也是對李嘉臣的行為給予了極度的讚揚。


所以,李嘉臣承諾的贈與行為是一種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贈與人李嘉臣不得任意撤銷該贈與行為。

也就是說,李嘉臣對自己的承諾應該實際履行。


以上為個人觀點,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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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當我知道有消息說,“李嘉臣捐款30萬給於海明”的時候,我的小心臟滿滿的都是感動。這就是久違的,“好人初見”的感覺。當時我還在想,李嘉臣肯定實力圈粉了,這才是開“法拉利、蘭博基尼”的帥小夥,本來的模樣!

但是後來又聽到李嘉臣“詐捐”被拘留的消息,這讓我很吃驚!當時我把“詐捐”的消息看了好多遍,都不敢相信,但是事實就擺在我們的眼前,讓我在那一刻感覺到一絲“迷茫”。

我之前對李嘉臣捐款這件事,沒有絲毫的懷疑。崑山龍哥的事蹟,傳遍了大江南北,有朋友稱“崑山龍哥”事件,能夠登上2018網絡大事排行榜前十名。面對影響如此廣泛的事件,凡是有點常識的,都不會去用假消息蹭熱點,因為後果一定很嚴重。

用“詐捐”這個手段,這純粹是拿自己的名譽開玩笑。我感覺自己被結結實實忽悠了一把,我自己不禁要問:是自己太“天真”,還是李嘉臣的手段“太高明”?

仔細想來,事情的關鍵在於,李嘉臣有“膽氣”,這個膽氣還跟花臂龍哥的“莽氣”不一樣。李嘉臣“詐捐”用的是一股子“巧勁”,既不用出真力氣,還能夠“名利雙收”,這筆賬真會算。

但是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相關部門也是雷厲風行的。歷史證明,任何愚弄老百姓的人,都將受到懲罰。你敢欺騙老百姓,就別怕老百姓拋棄你!

但是說話不能太絕對,如果李嘉臣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回過頭來真的給於海明捐了30萬,那我還是認為李嘉臣算個好人,接下來看李嘉臣怎麼做吧!


紅色雄起


當事人詐捐行為固然可恥,但對其無論是處以拘留還是列入失信人名單似乎都有些牽強。

我們構造的是法制社會,法制社會體現的是契約精神,無論是把當事人的行為視為違法還是看做失信,都要有法律依據。從當事人的行為來看,只是在微博上發了消息並得到廣泛的傳播,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但並沒有和任何人或任何機構定過什麼約定,立下什麼契約。至於說影響惡劣,也是因為崑山事件得到廣大群眾和輿論的關注。我們常說:不能因為輿論的作用干擾司法的判定。如果當事人在微博裡說給哪個眾籌需要救助的人捐款三十萬而最後發現是詐捐,我們是否也要把他拘留?我們對在網上發佈不實信息或虛假廣告的人是否都給與了拘留的處罰?有的人說他欺騙了大家的眼球,傷害了大家的感情。如果我們的群眾都做為一群烏合之眾來圍觀一個事件,而不理性去分析,有了什麼言論或傳播就輕易地相信。那麼,這不能做為是別人傷害你的理由。

所以對於這次詐捐行為,我們理應在道德和行為出發點上給與譴責,並沒有什麼依據給與治安或行政上的什麼處罰。如果真正反思的卻是我們的媒體或傳播渠道,無論什麼信息,什麼新聞,不經核實和確認就來傳播。


孩子的避風港


不必嚴懲!交30萬元,把詐捐變成真捐,大紅花十字披紅列隊送他出來,當英雄看待,不然的話,寫個字據按月免息還款,直到還夠了三十萬為止,如果不還,有期徒刑二十年,看誰還敢吹牛逼。



李嘉臣不應該說這樣的謊言,於海明是在焦慮的時刻,不太不應該用謊言調戲別人,缺德,這一類的人法律也要好好整……


ziYAN


詐捐就是欺騙,必須列入失信名單,並按詐騙罪處理。詐捐坑害了社會風氣,冷了社會愛心,讓真正需要救助的人不能及時救助,非法侵佔社會資源,對社會危害極大,必須嚴懲!


手機用花農


酒後失言,何必上綱上線?沒詐騙沒貪腐自己還吃臭豆腐,何罪之有?我醉我出三個億,這犯罪金額特大,該判無期?有富者有所謂明星詐捐,怎不拘?!


金雷52879332千年真人


《為崑山白衣大俠捐款30萬是假的》

廣東陽江李某臣,慈愛善心“大好人”,

崑山事件於海明,正當防衛無責任,

兒子患病缺資金,李某承諾包在身,

治病費用不操心,轉賬記錄有憑證,

感動萬千贊不停,記者調查露原型,

製造捐款假新聞,蹭上熱度狂吸粉,

新浪微博已封停,道德底線分不清,

羞辱英雄要報應,法律制裁要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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