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怎樣走完性侵定罪的流程?

在美國怎樣走完性侵定罪的流程?

著名商人劉強東因哄傳涉嫌性侵在美國短暫被警方拘捕、後又被釋放,對此其所屬的京東集團曾發佈一則“無過錯”、“要追究”的聲明,各方傳聞、分析也不出所料蜂擁而出。

關於此案的信息,警方和正規、可靠來源的披露相當有限,網上流傳的消息更是魚龍混雜、真偽難辨(流傳度頗廣的一組“當事女”照片就已被指為誤傳),按照北美的慣例,在現階段討論具體個案的性質、結果既不可能,也不合適。

但藉此契機討論一下“在美國怎樣走完性侵定罪的流程”卻是完全可以和必要的。

美國性犯罪的定義權在州一級,各州對性侵和性侵構成犯罪的定義有不小的差異,按照“全美犯罪受害人中心”的解讀,性犯罪“包括強姦和強姦未遂,及(受害人)所不期望的性接觸或威脅”,而什麼是“不期望的性接觸或威脅”?該解讀認為“當某人出於涉性目的未經允許接觸對方身體甚至衣服”,就可被視作“性侵”。

美國三分之二的州都以美國法學會《模範刑法典》為本州刑法的藍本,這項法典1962年通過,此後多次再版和修改,最新版本的特點是將性侵案分級處理,強姦性侵分為一級重罪(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暴力強姦)、二級重罪(暴力強姦)和三級重罪(一切藉助能夠阻止性侵對象反抗的威脅而完成的性強迫sexual imposition,或犯罪發生時被害人並非自願與行為人單獨相處、也未允諾性方面自由)。如果不能被定性為上述三類強姦性侵,則可能無法被定為“重罪”加以指控,甚至無法被定罪。值得一提的是,和許多國內人士的渲染不同,根據所謂“婚姻例外”原則,婚內強姦目前仍不會被認為是強姦罪。

許多州在引入了所謂“法定強姦”概念,所謂“法定強姦”,即與未成年人間發生的性接觸,不論是否是強姦,警方和司法機構都要作為強姦案處理,比如2005年通過的83號法案(Jessica Law)就規定,性侵14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論是否採用脅迫、暴力手段都需認定為一級重罪,判處25年以上徒刑,並且不允許認罪協商,不能假釋、交保,如果涉案人有類似前科則更需要終身佩戴監控裝置,定期報備並禁止進入學校、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範圍兩公里內,這項法案目前被絕大多數美國州所採納,許多州的刑法典甚至較83號法案更為嚴厲。

如果是性侵犯罪報案,絕大多數州要求受害人前往當地警署親自報案,警方會指定報案人前往專門醫療機構(如華盛頓特區的這類機構是華盛頓醫院中心)進行司法檢驗,檢驗結果出臺後警方需進行審核,確認有必要進行調查時則建立警方檔案,開展初步調查,調查結果表明達到拘捕、起訴標準,警方會向當地檢查官申請逮捕令,對嫌疑人加以逮捕。如果嫌犯被控前述一級、二級重罪,在決定起訴前,許多州規定不得保釋,而三級重罪或其它罪名指控則可以保釋,從逮捕到保釋間的最大拘留時限則各州不等,一般在24-48小時之間。

除了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定強姦”,,較輕的指控一般允許當事人間選擇庭外和解(各州對允許庭外和解的範疇認定不同),但有些州規定,只有在開庭後才允許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外和解。開庭後除“法定強姦”外的性侵指控允許被告選擇“認罪協商”(承認指控換取輕判),如果被告拒絕則將組織陪審團裁定是否有罪,並由法官根據陪審團裁定結果作出判決及量刑。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除內華達部分地區等極少數地區外,“賣淫嫖娼”都是非法甚至犯罪行為(有些州允許婦女賣淫,但不允許嫖客有償嫖娼),所以存在因嫖娼被警方“釣魚執法”而遭性犯罪指控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一些非政府組織的數據,美國許多地方性侵犯罪報案率、立案率並不高(某組織2013年一份報告曾指出,哥倫比亞特區性侵犯罪報案受理率僅40%左右),這一方面是因為包括軍隊、行政機構和某些大公司等熱衷於向受害者提供“保密協議”和“有償私了”的“套餐”(記得特朗普的“封口費”麼),並對拒絕這一選擇的受害人百般刁難,令很多受害人感到司法解決途徑困難重重,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警方對這類案件辦理馬虎,如前述報告就指哥倫比亞特區警察存在“不當處置性侵案件報案”嫌疑,包括不給這類報案建檔、建檔時刻意降低犯罪指控等級、未經充分調查即向檢察官申請逮捕令,從而導致檢察官駁回申請等,一些法律專家認為,出現這類情況,部分原因是警察工作繁重,希望藉此推卸一些案件調查的義務。

最後要談的是刑期。

一些分析常常指稱美國對性侵案件的最高刑期是XX年,且這個數字各家說法大相徑庭。實際上在美國,包括性侵案在內的各種案件,刑期都是“下保底上不封頂”的,且實施一項就會被起訴一項,這樣一來如果被起訴、定罪罪項很多,且每項都判個十年八年,累積出一個上百甚至幾百年的刑期也並不算很誇張,因此可以說,美國並不存在所謂“性侵最高可判多少年”的規定,判刑多少年取決於被法庭認定的犯罪項目數量,以及每項定罪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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