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人販子會觸犯法律嗎?

萌妹紙都愛我


人販子猶如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碰到人販子誰都恨之入骨,尤其是販賣孩子的人販子,簡直是喪盡天良,枉做人。



孩子是家庭的傳承者,國家的希望未來,尤其現在每個家庭獨生子女特別多,在這種情況下,父母視孩子如命,是家庭的無價之寶。孩子的出生對家庭乃至社會都有不一般的價值所在。



如果孩子被人販子販賣了,有的孩子被販賣到國外,有的孩子被割掉器官,孩子遭受人身和精神的巨大傷害被拋棄,流落街頭,慘不忍睹,人販子是一種大惡魔,不會顧忌任何親情和感情,在他們眼裡嗜錢如命,所以當你發現人販子時,如果是你的孩子遭受侵犯,很多家長都會選擇義無反顧。前段時間,網上傳過一段視頻一個孩子被人販子關在一個地方遭受了身體的侵害,人販子被警察抓住時,那位警察感覺當時就想一鼓作氣乾死他的心都有,真的是可惡至極!



我們回過頭來需要考慮的是,當下我們的社會在不斷進步,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能採取極端方式來解決問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我們遭受不法侵害時我們的武器是法律而不是你手中的刀棍。

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前不久剛審完的杭州保姆縱火案,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多麼相親相愛的一家五口人,就是弱智保姆的一把火,毀掉了這個完美的家庭,該案的男主人公,妻子孩子一場大火都沒了,只要是懂點人情味的人,誰不想給他伸張正義呢,我們是社會而不是什麼江湖!



任何人都有生命健康權,不分好人壞人,不分殘疾人和完整的人,不分孩子和人販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犯罪,只有法律有制裁的權利。

對於題主問題,打死人販子觸犯法律嗎?如果不存在正當防衛的情形,那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我們最多的不是要發生悲慘的故事,而是要保護孩子,杜絕每一起販賣孩子的案件發生!


大話法律


作為正常人來講,對人販子的痛恨是普遍且正常的。每當看到有小孩被拐賣或是人販子被繩之以法的新聞時,我們心底總是義憤填膺,恨不得把他們千刀萬剮,但有時也會感慨給予他們的刑罰太輕,違法犯罪成本太低,起不到震懾作用,才會使人販子這個行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危害社會。

但從法律角度出發,打死人販子的行為不能一概而論合法與非法,需要分情況處理。人販子所涉及的罪名有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拐賣兒童罪以及262規定的拐騙兒童罪。在我國現存的法律體系中,法院是唯一的定罪機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如果人們可以在街上隨意毆打所謂的“人販子”,那和濫用私刑也沒有什麼區別,人們可以毆打他們認為的“盜竊犯”、“XX犯”等等,人權不僅得不到保障,社會秩序又將如何維持?在這種情況下,毆打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有的人主張這是正當防衛,其實正當防衛是有嚴格的時間、程度、必要性等方面的限制的。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如果人販子領著孩子在街上走,是不可以用非常暴力的手段進行毆打的。儘管法益侵害仍在持續,但仍需要採取和危害相匹配的手段進行防衛。因此,如果我們路上碰到了人販子等可疑人員,可以及時報警,巧妙拖延,將這種危害降至最低。

當然,如果碰到人販子搶孩子之類的行為,已經達到了嚴重威脅人的生命健康的程度,則可以直接按照“綁架罪”處理。刑法第20條2款規定:對正在行兇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防衛,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了我們無限防衛權以保障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

其實,如果真的到了那個時候,估計我們每個人可能也想不了那麼多。尤其當我們是利益相關人的時候,更不可能做到當即冷靜地用法律分析處理問題。對人販子的厭惡和痛恨人皆有之,我們能做的就是在法律給予我們的權利和自由的範圍內,更好的保護自己,保護那些兒童。


孝陵衛小校


一直以來人們對人販子簡直就是恨不得親手剝了它們的皮,這樣還要詛咒它們死後永不超生,就是因為人販子給社會帶來了極壞惡劣影響,使得很多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尤其那種把孩子致殘讓其討要錢財的,甚至倒賣器官的,更是直接就想殺之解恨。那麼假如好心人路上遇到人販子偷搶孩子,並在抓捕和救援過程中失手打死人販子到底應不應該擔責吶?



我個人認為只要事實清楚,又是在和人販子在搏鬥中將其打死,或者一擊致死,在其無還手能力後沒有進行再次擊打,只要符合這幾點,估計最多隻會承擔一小部分法律責任,甚至也可能視情節無需承擔責任。

雖然除了執法部門,每個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生命,而且法律都沒有把人販子全部定義死刑,個人直接將人販打死確實也存在爭議。

雖然遇到人販子偷搶孩子,人人都氣憤,只要事實確鑿,儘可能不要一個人出手打呀,發動群眾進行圍追堵截豈不更好,即使真的打死了,也不好定義到底誰出手的,豈不更大快人心,實際執法人員面對人販子更是恨之入骨,真這樣肯定是秉公處理了,法不責眾嘛!

但有一點,就是一定要證據確鑿,假如真的出現誤會,比如人和孩子問道,被誤以為人販子,結果群起而攻之,那慘了,即使一群人打的,這一群人也都要付法律責任的,這就屬於事實不清。


見義勇為肯定是必須加以鼓勵,但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不要因為人販子或其他人渣導致自己受到牽連,也呼籲法律給正義者多些保障,少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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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打死人販子觸犯法律嗎?

這個問題,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那為什麼還要這麼問呢?

只能說明一個問題,人販子是讓人們深惡痛絕的。如果誰家的孩子被人販子搶了、拐了、賣了,最起碼這家人見到人販子,是將其打死的心都有的。而且,曾經也出現過人販子被打死、打殘的事例。這些事例在多數人看來,都是大快人心的。

為人父母的都知道孩子對於自己的重要性,那就是自己的命,時刻牽動著自己的心。如果被人販子拐走,就相當於把父母的命拐走了,父母能不與人販子拼命嗎!

從情感上講,將人販子打到什麼程度,都是可以理解的,那是人販子自找的。

但是,情感歸情感,人販子屬於罪犯,對罪犯如何懲罰、處置,得法律說了算。普通百姓是沒有決定權和處罰權的。

假如在街上遇到人販子正在搶、拐孩子,百姓有制止其犯罪的義務,可以阻止他的犯罪行為。但是,不可以對人販子過於使用暴力。否則,將其打傷,打人者就可能犯了故意傷害罪;而如果將人販子打死,打人者就犯了故意殺人罪。人販子受到了民眾的懲罰,同樣打人民眾也會受到法律的處罰。雖然大家都不願意承認,但多數人心理都是明白這一點的。

不過,法律還有一條規定,叫“法不責眾”。如果毆打人販子的民眾太多,無法準確判斷、查找出誰是主要出手者,大家是一起蜂擁而上的。這種情況下,眾打人者都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人販子只能白白捱打。但是,也不能將人販子打死,否則同樣有人會為此擔責。

所以,儘管人販子遭人恨,但也不能隨便打。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能將人販子打死的,否則必定觸犯法律。

下面給大家一個真實案例做參考:

2012年,人販子李忠將黃光的孫子黃兵兵偷偷拐走,黃光發現孫子不見後,四處尋找。後得知被李忠拐走,黃光半途攔下李忠進行盤問,李忠承認拐孩子的事實。隨之黃光開始毆打李忠,警察將李忠送醫未搶救過來。2013年,孩子的爺爺黃光,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大家覺得,針對人販子應該有什麼樣的法律制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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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打起人販子已經觸犯刑法了,也不能說只要打不死就往死裡面打,我們不能以暴制暴。

根據描述說在街上遇到人販子,打不死就往死裡打,也有可能觸犯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刑法就是為了預防犯罪,我們不可當其中的一員。

人販子固然可惡,但是說若我們以暴制暴,那麼社會會亂成怎麼樣,我們無法想像。

如果說我們真的遇到了人販子,我們第一要做的選擇就是報警,而不是跑上去打人家一頓。你打了人家,人家告你,咬你一口,你也成了犯罪者。




當然,如果你足夠聰敏,可以在報警後選擇跟著他,不要讓他跑掉,幫助警方一起抓住人販子。

人販子犯了罪,自然有法律去制裁他,我們要理性思考,而不能憑藉自己的主觀意識,感性思維。

當然,偷偷打人販子幾拳踢他幾腳也是可以的,出下氣,讓自己解氣一點。



故意傷害罪

概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程度以上,包括造成他人輕傷、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行為。

犯罪主體:故意致人輕傷的,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傷亡的,年滿14週歲且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客觀方面:表現有傷害的行為,即非法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一般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如挖掉眼睛)或者損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

犯罪客體:他人的健康權利。



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服刑或者死刑。


我可不是一隻懶蟲哦


從道義上來說,不應該打死人販子,這是不對的。但是從情理上來說,打死也不為過,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他們是禍害了一個小生命和一個家庭的幸福啊,這讓人怎麼饒恕,若是不成功,打一頓,他記不住,又去偷了別的孩子怎麼辦?


如果大家在大街上看到人販子被抓起來,我想第一一定要控制住自己,不要為了這種人而觸犯法律。對於這種人一定要給他深刻的教訓,然他一輩子都記住,不在犯罪。這樣才是正確的方法,否則抓起來,關一下,放出去又犯案,這樣其實是沒有太大效果的。


若是告知所有人,但凡看到人販子,可以打斷他一條腿,而且不用承擔任何責任。我想,人販子在犯案前一定會好好思量一下。他一定會衡量自己犯罪和斷腿哪個更重要。若非特別有把握,他一定不會出手,因為一出手,可能會導致自己終身殘廢了。


所以,對於這樣可惡的人販子千萬別心慈手軟。他們傷害了多少個家庭,他們把別人的心肝寶貝當做自己賺錢的工具,最後讓別的家庭支離破碎,讓這個家庭人人悲哀,請問,這樣的人,我們不該去懲罰他們嗎?


有句話說: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自己的殘忍。因此千萬別客氣,碰到了就狠狠的揍。


老王偵查記


打死人販子就亂不了了,試問,抓到就打死,你敢不敢幹?嗯? 真是佩服的很,有很多人,事不到自己身上,就可以無所畏懼大放厥詞。

都知道要遵紀守法,但是拐賣婦女兒童的人呢?說他有罪罪不至死?

放他孃的麻花屁!

拐賣兒童,這和殺人有什麼本質區別嗎?都是丟一個孩子毀兩個家庭,孩子有可能一輩子都找不到,如果被拿去賣了器官或者打斷手腳扔街上乞討,這特麼比直接殺掉都讓人心碎。

這種人竟還有人認為他們罪不至死。

可笑可悲。

這種想法人就是我說的那種:和畜生講文明,和好人耍流氓的那種不是人的人。


你不能拿走我的糖糖


人販子,也就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嫌疑人令人憎恨,且讓人恨得咬牙切齒,因為他們給婦女和兒童造成身體和心靈上的傷害,實在太大。

但是,任何一種犯罪,他都能給個人及社會造成極大的傷害,比如盜竊,竊走人家的救命錢,讓受害人哭天喊地,悲痛欲絕,恨不能抓到這個罪犯,把他碎屍萬段。

但是,目前我們的社會已經健全了法制,不但我們的國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已建全了法治,一切犯罪嫌疑人,均由國家處置,個人及團體沒有任何處置權。

也就是說,不論是隨意打死人販子,還是其他犯罪嫌疑人,都將觸及國家法律。

自然,法律上還有一條,正當防衛,這個正當防衛,是有著嚴格的界限,任何人都不能以正當防衛而故意對他人進行傷害,也就是說,不要把正當防衛,當成故意傷害的擋箭牌。

一個人確實進行了正當防衛,而法庭需要加害人要以大量的事實證明這個正當防衛是否存在,或者防衛是否過當。

題主所說,打死了人販子,是否要觸犯法律?

不妨我們有兩種假設。

第一種,當受害人,被犯罪分子裹挾以後,而是進行反抗,或是企圖逃走而失手打死了人販子,這個我們可以把它界定為是正當防衛,或者是特定條件下過失殺人,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而量刑,即使判了刑,也是監外執行。

第二種,如果是為了洩憤,而故意打死的人販子,那將觸及法律,法庭將對責任人進行追責,法律更不允許私設公堂,對犯罪嫌疑人施以酷刑,將人販子打死。

我們只有將人販子扭送公安機關的權力,當然在抓捕和扭送當中,自然會發生肢體衝突,我們只要將其制服就達到目的了,決不允許為洩憤,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毆打,甚至剝奪犯罪嫌疑人的生命。

國家的法律,尊重每一個人的生命權。


如果你將人販子活活打死,你將觸及的是故意傷害罪,如果你一棒子將人販子打死,或者一刀將人販的刺死,你犯的將是故意殺人罪,法院就會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我說的並非是在包庇人販子,替人販子開脫,處置人販子,絕對不能憑個人感情而行事。

否則你將害人害己。

多學點法律,沒有虧吃,我們不但用法律打擊犯罪,我們還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趙志軍001


人販子,罪大惡極,令人憎恨。不管失手還是有意打死都犯法。抓到人販子必須交由公安派出所處理是明智選擇(由執法人打死)就屬於正常執法!



礤牙下


在農村,不管觸不觸犯法律,偷孩子,逮著了你別想活著出村。小時候親眼所見,大白天偷孩子被整個村的人圍堵,找了一天一夜,在玉米杆裡找到後,偷孩子的人都嚇得站不起來了,之後被吊起來打的。最後被村支書報警才沒被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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