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說身體是革命的本錢
那關於職業病、工傷的相關話題
勞動者當然要清晰瞭解啦!
有人就對下面這個情況納悶了:
上班時擅自離開崗位
路上卻不幸出車禍
這可以算工傷嗎?
![上班期间擅自外出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我們先看看
工傷賠償的範疇有哪些?
工傷賠償什麼情形下屬於工傷?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患職業病的;
■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屬於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
4.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案情回顧
張某系某公司職工。2014年2月8日,張某因私事未經單位允許擅自離開門衛值班崗位騎自行車外出,在返回單位的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事後,張某家屬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張某家屬不服,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當地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案例評析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而在本案中
張某雖然在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無責
但上班期間擅自脫離崗位外出
這並不能滿足
“因工外出期間”和“在上下班途中”任一要件
綜上所述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作出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
是符合法律規定噠~
你可都瞭解了嗎?
大家還是認真搬磚
上班時就不要擅自外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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