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小伙身陷傳銷被軟禁,勒死監工報警後小伙被指控故意殺人?

國情智囊


個人看法:目前本案當中的張某的辯護人已經以防衛過當進行辯護,就不討論正當防衛的可能了。但是我認為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張某的行為即使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宜認定為故意殺人。

個人看法:本案屬於防衛過當,不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首先通過新聞可以發現幾個細節:

  • 1、張某陳述其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並有專人對其進行看管,連夜間上廁所,一般都有兩三個人盯著。
  • 2、王某對他說: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還是好好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時間,3天后,領導來了,就不知道會做啥了。要是他(領導)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
  • 3、張某聽到這些威脅後提出:“我給你(王某)1萬元,請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話,我們一起離開這個傳銷組織。”
  • 4、王某當即拒絕了張某的請求,怒火中,
    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
  • 5、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在這過程中,張某提出一起鬆手,可王某就是不願意。10多分鐘後,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隨後,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並離開衛生間,導致王某死亡。

從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

  • 1、王某等人在此前組織專人看管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
  • 2、王某在張某明確提出求和的情況下,仍然對其進行威脅並予以毆打的行為已經代表張某身處危險的不法侵害當中,而且此時的不發侵害至張某殺害王某之間一直持續。
  • 3、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本身已經屬於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至於此時王某的目的是為了毆打恐嚇還是意欲至張某死亡,已經無所知曉。
  • 4、在張某勒住王某脖子時曾提出過一起鬆手,但是王某始終拒不理會,一旦張某鬆手不排除王某對其進行毆打和報復。

所以結合上述情況來看,張某從頭到尾都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而且其勒住王某脖子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自我保護,所以即使該案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也不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麋鹿說法


我上大學時,我的刑法老師最常說的一句話是:“當你面對某個疑難案件用法律思維找不到出路時,你就用常識來想一想哪種結論更加合理。通常用常識得出的結論就是正確結論,因為我們的法律是為普羅大眾制定的,而不是為聖人神仙制定的。

我非常贊同我的刑法老師的觀點,就像在這起案件中,如果你是身陷傳銷的張某你會怎麼做?當你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並且遭到人身威脅時,你肯定會陷入巨大恐懼。當你被“監工”王某掐住脖子時肯定會想再不反擊就會被掐死了。於是,我想大多數人都會和張某一樣,為了逃出傳銷保住性命出手反擊。



因此,如果把這種迫不得已的反擊定性為故意殺人,那豈不是對好人過於苛刻而對壞人過於寬容了?說張某是故意殺人的人不妨設身處地地體驗一下深陷傳銷是什麼感受,我就不信你會每天佛系等待警察叔叔來拯救你。


另外,張某勒死監工王某的行為也不屬於防衛過當,因為案發時王某正掐住張某脖子,張某在窒息當中無法預料王某是不是要致自己於死地,更無法預料王某的侵害行為何時結束。因此,張某確實面臨著現實緊迫的人身侵害,他為了保住性命勒死王某並不構成防衛過當。

法律的使命在於保護好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讓壞人有恃無恐。如果張某最後被定性為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殺人,我看今後的傳銷分子就會肆無忌憚地擴大規模了。目前本案還沒有正式宣判,希望最後判決結果是民心所向。


冰焰


對於這件事情,我認為小夥子一開始被騙入傳銷,二十四小時受到監管,他深深懂得進了傳銷窩點,想出來比登天還難。

他得知被騙之後,他當時焦慮不安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

也許一個個被騙進傳銷窩點的小夥子,當時因逃跑或者是不順從傳銷組織的安排,導致了一條條鮮活的生命被活活打死……

這種慘烈的場景一幕幕會在刷屏他的大腦。

就在在上廁所的時候,他當時也許想用說服看他的傳銷人員,讓他高抬貴手,放他一馬。

其結果這個人腦袋被傳銷組織洗的在已是頑固不化。

在徹底令他絕望之時,他肯定是抱著魚死網破的瘋狂舉動。最終瘋狂戰勝了理智。

本人認為,小夥子是故意殺人。但是,他處在那種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萬般無奈的情況之下。

客觀的分析一下哈,如果他順從傳銷組織,那他也就像其他傳銷組織的人員一樣,繼續努力,加油的騙朋友,騙親人,騙老師,騙同學……那傳銷組織的隊伍會蓬勃發展,蒸蒸日上,想象一下那社會就會是一個什麼樣的?

他如果不殺人,也不順從傳銷組織的指令,毫無疑問,那死的就應該是他了,因為這樣的傳銷案件為其喪生的也不至三兩個。

我強烈呼籲全社會對於司法機關量刑方面,要全面的分析案件的起因,不要因為故意殺人就判重刑。

俗語說的好,兔子急了還咬人。狗急了還跳牆。何況是熱血男兒。我希望對他酌情考慮,從輕發落。

傳銷組織就是社會的一毒瘤,毒瘤不除,禍國殃民,後患無窮。再次呼籲國家全社會對於傳銷嚴查嚴打,對於頭目最少無期甚至死刑。

做的斬草除根,以絕後患。


雁南飛


生命誠可貴,

愛情價更高,

若為自由故,

兩者皆可拋。

對於這件事,我們不妨設想一下當時的情景。

先不說這是一個傳銷窩點,小夥想獲得自由而失手殺人(暫且不說故意殺人)。

假設一下:如果有人對你使用鎖喉功你會怎麼辦?

場景一:伸長脖子,一句話不說,眼睜睜的看著對方掐死自己。(對方真有可能失手)

場景二:立馬笑臉相迎,積極承認錯誤,讓對方高抬貴手,從此做個聽話的“好人”

場景三:做一個有性格的人,讓他掐,誓死不屈,甚至說些“有本事就掐你”的話, 結果也有兩種可能,一是對方放手,另一種可能是對方真.........

場景四:奮力反擊,就像這件事一樣,和對方互掐,大不了魚死網破。

好吧!我們把這些場景帶到現實。

第一,小夥身陷傳銷窩點,受到威脅和虐待(監工給小夥說,讓完成領導分配下來的任務,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完成,那麼小夥的下場,甚至家人都可能受到危險)

第二,小夥願意給監工一萬塊錢,讓監工放了他,或者和他一起跑,監工都不願意,這個監工對領導可真忠心,或者可以這麼說,建工也被領導控制,不敢背叛領導,監工也是受害者。

第三,監工用力掐小夥的脖子,掐了有一段時間以後,小夥應該感覺到有生命的危險之後,從自己的鞋子上抽出了一條鞋帶,勒住了監工的脖子。

我們可以想象當時監工有多麼大勁,多麼恨,當別人用鞋帶勒他的脖子時都不阻擋,難道他想在儘可能短的時間裡結果了這個小夥子嗎?

第四,當小夥子用鞋帶勒住監工的脖子後,小夥也有了講條件的資本,因為他也勒住了對方的脖子,於是向監工講條件,提出他們一起放手的建議。然而遭到了對方的冷漠拒絕。

第五,遭到拒絕之後,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只會出現一種結果,要麼監工死,要麼小夥死,小夥在被對方掐住脖子幾分鐘後,小夥才開始反擊。

第六,小夥自首,而不是逃跑,非常明智的選擇,第一時間讓警方知道事件詳情!警方第一時間搗毀了這個傳銷窩點。

綜上所講,我認為小夥絕不是

故意殺人,而是為了自保,在當時的情況之下,小夥很難有其他的選擇,更何況是在非法傳銷這個環境之中。

殺死監工的其實是監工自己,他完全可以和對方共存,畢竟他處於有利的地位。

這件事會是什麼結果,真的會判故意殺人嗎?讓我們靜等案情的進展。

不過有一點,對於傳銷,警方必須加大力度,對於傳銷中的領導組織者,必須從重處罰。


鄉村小二哥


我的觀點是:這種指控明顯不合理,公訴部門應該更多考慮社會價值觀和案例的示範效應。

傳銷靠著洗腦和殺熟,在這麼幾十年間屢禁不止,儼然已經是社會毒瘤。答友們留意下報紙和電視,因為傳銷,害的傾家蕩產的有;因為傳銷,非法拘禁受害人的有;因為傳銷,被控制者被迫跳樓的有。傳銷大案時有發生,而被害人更應該得到法律的寬容和保護。我認為小夥明顯屬於正當防衛,具體的分析可以看我其他的回答,在此不再贅述。


一個案件應該結合案件發生的原因,當時的背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行兇手段和當時的心理狀態來判斷。檢察官更要把自己放在案件當事人的角度,捫心自問自己要是處在那樣的角度上,自己會怎麼做。

所以這個案子我更多的認為公訴檢察官有些保守,小夥被人非法拘禁,被人掐了脖子,說不定會沒命,就是正常的反抗動作。並且小夥曾提議共同放手,傳銷團伙小頭目拒絕。所以小頭目的死也尤其自身犯罪在先得問題。不妨思路開闊點,膽子再大點,來個正當防衛又如何。


律師獨角獸


應該判正當防衛無罪。首先,當事人非法拘禁受害者20多天,向被害人勒索錢財,而且向被害人發出不可預知後果的威脅.這個已經構成了綁架的要素!其次,向被害者勒脖子,已經嚴重威脅到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在被害者提出互相解除生命威脅的情況下,當事人仍然勒緊受害人的脖子,企圖致受害者於非命。被害者為了免於死亡,反手把當事人勒死,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宇宙重生1974


傳銷又不是工廠,要監工幹什麼



痴騎朽翁


太過激了,畢竟生命是底線啊,,,雖然吧,傳銷確實太可惡!如果是我吃也吃窮他們,還不放了我?😈


理雲風


在沒有看到全案證據或者認真聽取全部庭審的情況下,僅憑簡單案情陳述就對案件定性發表看法,都屬於不負責任。這個案件介紹中卻有一個重要的判斷依據:代理律師的辯護點是防衛過當。律師,是看過全案證據的。而且,如果此案存在防衛,哪怕有一點點,律師的辯護,一定會在正當防衛上,扯出一張大牛皮來。所以,此案以故意殺人罪判決的可能性,很大。我國的審判模式主要模仿海洋法系國家(主要是美國),但骨子裡偏向職權主義。因此,公安、檢察和法院在定性上發生偏差的可能性,存在,但太小。海洋法系國家有種陪審團,組成人員不需要精通法律,不需要多高文化,不限職業行當,但必須是守法公民,明白人情世理。有罪,無罪,由陪審團定。少數服從多數。前提是必須認真地聽全整個庭審。量刑,由法官定。很有意思吧。儲懷植先生(北大刑法學教授)說,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深深植根在本民族的文化之中,俺,以為然。憑心論,我國的法律,確實很嚴謹很先進。但華夏民族,缺少執法的文明文化。我們的文化中特別期望對違法行為親自進行報復性懲罰,象魯提轄三拳打死鎮關西,快意恩仇。所以,就有人希望對違法闖紅燈的行人,撞了白撞。捱了一耳光,就想拿刀"正當防衛"……當你的生命安全沒有受到違法暴力侵害時,誰敢給你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有一種情況例外。中國傳統文化中看重婦女的貞潔,所以,對強姦犯罪,法律規定了可以實施無限制防衛手段。本案,是被騙去的。騙去的,就是自己去的。騙姑娘上床,騙女人結婚……也能把騙人的人當狗宰了來進行正當防衛嗎?俺猜,肯定不行!如開了這個口子,男人至少被宰了三分之一。被傳銷組織控制,屬於被非法拘禁。可以裝假象,可以等待時機,製造機會,逃跑,報警,都可以的。對這起案件,我只想知道那個傳銷組織是怎麼處理的!這種非法拘禁,不是一般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了。殺人罪,倒置量刑,起點刑是死刑,然後向下降,法定最低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案情介紹裡沒提到有自首、立功情節。


斷劍66336482


據媒體報道,還原案發現場▼

張某:不肯就範被多次毆打,甚至夜間上廁所都被專人跟隨

案發時間、地點、人物:

2018年凌晨,張某想上廁所,看守王某隨後也進入廁所

對話如下:

王某:小弟,今天領導(傳銷組織頭目李某)講的話,聽清楚了沒有?為了你和家人身安全,你還是好好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時間,3天后,領導來了,就不知道會做啥了。要是他(領導)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

張某:我給你1萬元,請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話,我們一起離開這個傳銷組織。

王某:“你怎麼就聽不進去呢?還想逃跑。

動作篇

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

張某: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 

轉折:張某提出一起鬆手,可王某就是不願意。

結果:10多分鐘後,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隨後,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並離開衛生間,導致王某死亡。

隨後報警。 

公訴人看法:

但是以上都是張某自己單方面供述,由於沒有第三證人以及監控的存在,公訴人認為以上說法是沒有事實依據,公訴人認為其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涉嫌故意殺人罪,同時存在自首情節,且死者有一定錯誤。

辯護律師看法:

1.言語威脅再加上被傳銷組織控制,實施正當防衛,導致受害者死亡

,應該屬於防衛過當。

2.涉嫌非法拘役罪,警方還藉機打掉非法傳銷組織

網友認為是正當防衛,辯護律師卻認為是防衛過當,公訴人認為是故意殺人罪

那麼誰才是對的呢?

我想我是同意這個人說法的▼

之所以崑山男子案子能被判防衛正當,是證據監控存在,證明崑山男確實處在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拿起地上刀具持刀捅刺,而且這個迫害是持續的。

一共7道,5刀處在迫害持續階段,屬於正當防衛。後面兩刀砍空和砍到寶馬車上。而且法醫證實致命刀在第一刀

據以上張某供述:用繩子勒住王某,期間問王某意見,不同意,但是尷尬的是結果,10多分鐘後,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這個階段究竟有沒有討饒,是否停止侵害,繼續勒死就是防衛過當甚至是犯罪。說實話,被人用繩子勒,死者侵害王某的可能性低很多。

沒有證人,死者已死,就看法醫怎麼說了!

目前消息是雲南檢方已經趕往楚雄調查真相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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