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交警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山西新聞網交通頻道訊 2018年08月18日22時30分,賀*駕駛晉L2****號小型轎車,沿襄汾縣濱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4KM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馬*軍騎賽克二輪電動車及馬*蓉騎新飛電動車相撞肇事,造成馬*軍死亡,馬*蓉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後賀*駕車逃逸。

襄汾交警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襄汾交警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襄汾交警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賀*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之規定,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馬*軍無責任。

馬*蓉無責任。

賀*肇事後駕車逃逸,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依法作出刑事拘留的處罰。(陳彥明 楊吉龍 趙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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