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交警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山西新闻网交通频道讯 2018年08月18日22时30分,贺*驾驶晋L2****号小型轿车,沿襄汾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K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马*军骑赛克二轮电动车及马*蓉骑新飞电动车相撞肇事,造成马*军死亡,马*蓉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贺*驾车逃逸。

襄汾交警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襄汾交警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襄汾交警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马*军无责任。

马*蓉无责任。

贺*肇事后驾车逃逸,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刑事拘留的处罚。(陈彦明 杨吉龙 赵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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