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人擅自離院死亡!護士擔責?

科室住院病人管理被歸為護理工作範疇,然而住院病人擅自離院現象時有發生,就像給護理工作安上一顆定時炸彈,埋下安全隱患。近日,衡陽祁東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患者術後擅自離院外宿死亡引發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件。祁東縣法院判決被告祁東縣某醫院承擔次要責任,賠償死者親屬十七萬餘元。而在2015年的一起案例中,法院依法駁回了患者家屬索賠60萬的請求。

住院病人擅自離院死亡!護士擔責?


事件:患者住院期間院外墜落死亡,索賠60萬

2015年8月20日,李某的父親因在單位摔倒致頭部受傷,入住石家莊市區某醫院進行治療。治療期間,護理級別為二級護理,陪床一人。8月30日13時,李某從家中趕到醫院陪護時,發現其父親未在病房內,經尋找未果,後詢問某醫院工作人員,均表示不清楚。隨即,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9月1日,李某接到警方通知,稱其父親被發現於市郊某景區內,已經死亡,經屍檢,認定為高空墜落致顱腦損傷死亡。

李某家屬認為醫院作為醫療機構,在患者離開醫院長達十幾小時過程中,未盡到應有的管理義務,在其家屬發現患者本人不在時仍未引起足夠重視,未積極尋找並及時報案。於是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死者家屬各項賠償費用共計60萬餘元。


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宣判法院審理認為,公民、法人違反合同義務,或因實施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案中,李某到醫院就醫治療,醫患雙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院應全面履行服務合同,為患者提供科學、規範的醫療服務。該醫療服務表現為:醫院需對患者病情所涉生命體徵進行觀測,而無需對其看管並限制活動,不負有監護義務。患者李某入院後,醫院依照其病情進行了醫治,並明確告知其需二級護理,一人陪床,已盡到了所需護理方面的告知義務。李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辨認和控制的能力,亦無精神異常,其自行離開醫院,並在市郊景區墜亡,與醫院的診治行為無必然因果關係。且在當日15時左右,醫院亦陪同家屬一起調取監控錄像,進行了積極尋找,已經盡到必要的管理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技術服務,在法律上沒有義務、更沒有權利對患者的人身權利進行限制和約束。本案中,患者家屬李某認為醫院沒有對其父親進行必要的監護。

按照法律規範,醫院只要進到了告知、醫療技術上的檢查、治療,就被認定為是已經盡到醫院的法律責任。這與公眾認知的“看住人”,類似於幼兒園、託老所性質的機構是完全不同。

在責任的認定上,也明確為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精神上不存在意識障礙、無法辨別自己的行為的情況,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患者本人對自己的行為(自殺或者意外)承擔法律責任;與此同時,醫師下達的醫囑為二級護理、一人陪護。已經告知了患者家屬的陪護義務。在李某擅自離開十幾個小時後才返回的行為,李某本人應該對這樣的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經驗:避免擔責護士要做到這幾點

由於護士工作量較大,並且無權限制病人人身自由,病人擅自離院情況時有發生。不過由上述案例可知,護士只要嚴格按照醫院規章制度操作,就能最大程度規避此類問題給自身職業生涯帶來的風險。

入院宣教強調不能擅自離院:

入院宣教時我們會口頭、書面告知家屬和病人,因病情需要留在病房的重要性,外出可能帶來的不良後果,也會例舉一些發生過的不良事例給他聽。住院病人外出管理制度,由接待護士、家長雙方簽字。每個新病人都必須留兩個以上的有效手機號碼。如果是高齡患者,一般要留子女的電話。一旦病人私自外出,發現後會第一時間聯繫患者或家屬。

病人未知會護士擅自外出:

1、護士要根據護理級別巡視病房,並做好護理記錄。如果病人未知會護士擅自外出,在巡視時可以及時發現,並記錄在案。

2、電話聯繫外出病人,詢問情況要求返院,同時通知家屬病人狀況。

3、及時報告主管或值班醫生和護士長,說明情況。

由於之前的入院宣教中的安全告知,所以大多數病人在離開病區時,還是會跟值班的醫護人員打招呼。這個時候,值班的護理人員就要做好應對。

1. 告知值班醫生或主管醫生:由醫生進行溝通和談話。教導患者不要離開醫院。

2. 必須簽署外出告知書:如果病人不聽勸阻,執意外出,必須簽署外出告知書。

3. 患者外出後,護士要及時跟患者和家屬進行聯繫,確認患者動向和情況。

記住!護士做好相關告知,並在護理文書上有對病人外出情況的詳細記錄,最好將告知病人返回的電話錄音,護士能規避不少法律責任。

外出安全制度不可忽視,我們要時刻保持警鐘長鳴,防患於未然。你是否遇到過病人擅自外出的困擾,請底部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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