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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讀

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河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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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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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使用年限超過8年可更新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不能既領補貼又違規用車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河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為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對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統一處置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省級黨政機關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省財政廳作為安排部門有關經費預算的依據;省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各地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由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八條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 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以及財力狀況,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配備的,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五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建設。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臺集中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臺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實行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噴塗監督電話,並加裝衛星定位系統。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建設管理全省公務用車信息管理系統,將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納入其中進行監督管理,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和維修保養成本。

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公務用車使用實行派車單制度,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的政府集中採購工作,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節獎超罰,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可以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本地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計彙總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按要求及時上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五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二十八條 省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冀辦發〔2011〕55號)同時廢止。


辦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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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佔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於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黨內有關制度規定,強化監督管理;

(二)科學規劃,統籌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優化佈局和功能;

(三)規範配置,科學制定標準,嚴格審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統籌調劑餘缺,及時依規處置,避免閒置浪費;

(五)厲行節約,注重莊重樸素、經濟適用,節約能源資源。

第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管、處置、維修等;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項目核報和審批、投資安排等;省財政廳負責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產管理等。省直部門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駐外機構辦公用房的權屬登記、日常使用和維修管理工作,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委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辦公用房配置、處置等重大事項,需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後,按辦公用房配置、資產處置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地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職責分工,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根據辦公用房變動情況及時辦理資產賬務調整手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自覺維護辦公用房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部門所屬單位辦公用房管理有關事項,歸口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名下,權屬證書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集中統一保管。

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駐外機構的辦公用房權屬應當登記在行政主管部門名下,其權屬證書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准,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其權屬證書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計劃,分期分批推進實施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工作。

辦公用房權屬已作登記的,使用單位應當在接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權屬登記通知之日起60日內,將《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影印件及其他原始購、建檔案資料報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後,將辦公用房權屬變更登記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權屬已作登記且有變化的,使用單位應當將有關變動情況整理成文字報告與變動批准文件資料、圖件和權屬證書等,報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後,將辦公用房權屬變更登記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辦公用房權屬尚未辦理初始登記的,使用單位應當在接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權屬登記通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不動產首次登記要求的文件、資料和圖件,或者置換、購買辦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資料等,報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後,按不動產登記程序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權屬資料遺失或者不齊全,以及原項目建設單位已撤銷、合併的辦公用房權屬,由使用單位會同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實出具來源說明或者證明文件,經有關市縣政府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及其工作機構審查核實後,辦理登記手續。

對權屬不清、有爭議的辦公用房,由使用單位會同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協調當事人,理清權屬後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協調不成的,按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調處後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新取得土地、新建成房屋以及辦公用房權屬發生區劃調整或坐落、界址、用途、面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等變化、以及發生徵收、轉讓、互換、拆除、購置等行為的,使用單位應當在事項確定之日起60日內,根據不動產登記類型,提供相應批准文件或證明資料、圖件,報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後,辦理相應權屬登記手續。

各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未經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准,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辦公用房權屬,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機構不得直接受理使用單位提出的不動產權屬登記申請事項。

第七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辦公用房資產管理分臺賬,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更新。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資產管理總檯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確保總檯賬信息與使用單位分臺賬信息賬賬相符,與辦公用房實際狀況賬實相符,與權屬證書信息賬證相符。

第八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定期統計彙總辦公用房管理情況,報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並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實行年報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底之前,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本年度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及下年度權屬登記、使用管理和處置利用計劃等。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國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數據庫建設要求和標準,負責建設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指導各地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各地應當統籌推進本地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上下一體、互聯互通、動態管理。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並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佈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駐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配置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事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優先在其部門內部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滿足要求的,報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調劑解決。

第十四條 採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並按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交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置換舊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五條 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按相關標準提出申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准後,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並由使用單位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協議;或者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後,統一租賃並統籌安排使用。辦公用房租賃應當依法履行政府採購手續。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租金標準,並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採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

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後,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定,並按程序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省直部門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直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經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省直部門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駐外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中,省直部門和涉及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職能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申報前應當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各地縣級及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所在地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申報前,應當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各地縣級以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政府委託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審批。由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提出建設項目申請,經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審批。申報前,應當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各市縣直屬部門的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駐外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主管部門核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審批。涉及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管理職能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申報前應當由其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省級黨政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核定工程投資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項目單位應當委託省社會公益項目建設管理中心組織代建,核定投資低於500萬元的可依法依規自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八條 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後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佔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於出租、出借、經營。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等平臺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幹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領導幹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後,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於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並在免去兼任職務後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領導幹部需要在不同單位同時配備辦公用房,涉及省級黨政機關廳(局)級負責同志的,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報省政府領導審批,市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參照執行。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後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採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採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批覆中已經明確和機關一併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後可以繼續無償使用機關辦公用房。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已經佔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後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已經佔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佔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註冊後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新建、購置或者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逐步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

第二十五條 研究探索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

第五章 維修改造管理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遵循經濟、簡樸、適用原則,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控制維修標準,不得豪華裝修。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包括日常維修、大中修和改造。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並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七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單位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結合辦公用房建築年代、歷史維修記錄、老化損壞程度、單位建築面積能耗水平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統籌安排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年度部門預算,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未經審批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安排預算。省直部門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按現行財政預算管理體制要求,使用單位應當於每年5月底前,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報下一年度的維修申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

省直部門辦公用房改造項目,由省直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省直部門所屬單位(含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駐外機構)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中涉及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職能的,由其出具審核意見。

市級及以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的審批程序、維修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

第六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對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進行清查甄別,在保證黨政機關正常辦公的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一)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餘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房屋結構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

(四)經專業機構鑑定屬於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辦公用房閒置的。

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使用單位應當報請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未經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同意,相關部門不得受理使用單位提出的權屬處置申請事項。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實行用途管制,未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

因城鄉規劃調整,實施城市改造、交通基礎設施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情況需徵收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或收儲相應土地的,應當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報省政府批准後依法辦理,採取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按辦公用房配置管理規定辦理;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的,補償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省級黨政機關因遷移、遷建、轉企改制等具備劃轉辦公用房權屬條件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報省政府審批。不具備劃轉條件的,所佔用的辦公用房應當予以騰退。

第三十條 同一區域內閒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的,應當加強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

省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駐外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各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調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各級黨政機關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核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方同級或者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具備條件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商有關部門將閒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租賃協議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樓(院)管理單位按年度簽訂。黨政機關如有需要,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辦公用房。

第三十二條閒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由使用單位報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經專業機構鑑定屬於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或者項目建設需拆除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拆除,並辦理相應權屬註銷手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及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辦公用房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含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駐外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應當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辦公用房建設、使用、維修、處置利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平臺定期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審批項目或者安排投資計劃、預算的;

(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等審批程序的;

(三)為使用單位超標準配置辦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置辦公用房的;

(五)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的;

(六)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七)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

(二)未經批准建設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的;

(三)不按規定騰退移交辦公用房的;

(四)未經批准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的;

(七)為工作人員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或者未經批准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範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項目申報前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黨政機關需設置技術業務用房的,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或者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性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嚴格核定。其他管理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地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級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制定完善相應配套制度。

第四十條 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黨政機關部門所屬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待國家出臺相關辦法後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承擔。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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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長城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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