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旅途68124666
不要被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的低標準違約金唬住,該起訴還是要起訴!
這家開發商確實夠陰險的,我們通常見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的逾期違約金,一般是萬分之一或萬分之幾的樣子。而這家開發商把逾期交房約定為日萬分之0.01的違約金標準明顯是很低的。這個違約金標準有多低呢?按這個標準1萬元房款的日違約金是1分錢,100萬的房款1天的違約金是1元錢,500萬的房子逾期一天賠5塊錢。這種違約金標準基本上喪失了違約制裁的意義。
但是,這並不代表開發商就可以為所欲為拖延不交房,而購房者只能束手無策。通過法律手段還是能依據制裁開發商的!
咱們先看看《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約定違約金如果低於實際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按實際損失來賠償,不是隻能按約定違約金標準來主張。
那麼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業主的損失是什麼呢?一般可以參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來主張實際損失,道理很簡單:開發商如果按期交房,業就可以收房,可以把房屋出租獲取租金收益,而開發商不交房自然就會給業主帶來損失。這個損失的數額顯然比剛才的那個超低的違約金要低得多。如果大量業主來主張賠償,對開發商來還是一項不小的成本的,應該對其違約行為有一定製約作用。
當然,如果開發商長期不交房,業主也可以根據合同的解除條款提出解約並要求解約賠償,那個問題會複雜些,是否合適要具體研究了。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律師楊文戰
現象比較普遍
開發商延期交房太普遍,按照約定時間交房的微乎其微。
所以為了避免延期交房引起的紛爭,很多開發商開始在延期交房設置門檻。
有的開發商設置的有半年的免責期,也有的類似題主所說的違約金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例如每天萬分之0.1,也就是說100萬的房子,每天只有10元的違約金。
違約成本過低
按此計算
1天=10元
1個月=300元
1年=3650元
70年=25.55萬
延期交房意味著業主還有在租房生活中過渡,而如此低的違約金根本無法支付房租。
每月300元能做什麼?1年的違約金也就是1個月的房租錢吧。
而100萬每年的增值是多少?按照餘額寶的年利化率也在3.36%,也就是說這100萬存餘額寶每年的首要也在3.36萬元。
如此低的違約成本也造成了開發商肆無忌憚的延期,這個成本較融資成本來說可以忽略掉。
面對已經簽過的合同則麼辦?
這個違約金合理不合理是雙方合同約定的,雙方簽字了就是認可的,具有法律效應的,無論合理不合理只能以合同約定為準。
另外關於逾期交房,國家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政策!
當然未交房給你帶來的損失,例如未入住的租房支出,或者未出租的租金損失,可以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標準,但是需要你舉證實際損失主張違約金的證據,例如周邊同樣面積的房子月租金多少之類的,建議委託律師辦理,如果最終法院認同你主張的損失,你的違約金會大於每天的萬分之0.1的標準。
結尾
原則上是可以的,但是難度很大的。
強叔說房
在房地產市場這麼火熱的情況下,那麼多人即恐慌有焦慮的排隊搖號,有的恐怕連合同都沒看清就簽了吧,而且這種行情下購房者根本沒有合同的協商能力,開發商都有專業法律顧問,各種坑很容易挖,購房者分散,維權力量弱,信息不對稱。而且開發商拖延交房,可以從工期上下文章,各種合法理由,拖延交房,其惡意目的隱蔽性強,合同當事人根本無法判斷!還是要監管部門要主動作為!
Option1
您在購房時肯定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如果開發商不按期交房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開發商的,法院會根據你們之間的購房合同來判定是誰的責任,如果開發商的責任,會判定開發商按時交房,並賠償你的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