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出庭常态化 引领司法办案规范化

检察长出庭常态化 引领司法办案规范化

检察长出庭常态化

引领司法办案规范化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周某、宋某某身为服刑罪犯,不思悔改,又在监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规范的检察着装,端庄的举手投足,专业的法律术语,缜密的逻辑思维,扎实有力的犯罪指控,有理有据的法庭辩论,有的放矢的法庭教育,以及威严庄重的言行举止,充分展现了公诉人良好的精神风貌,尽展检察官的风采。

检察长出庭常态化 引领司法办案规范化

2018年7月2日下午,由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乔某某、周某、宋某某故意伤害案”在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法庭由望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彤、员额检察官李子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庭审前,为保证出庭公诉案件质量和效果,检察长同办案人员认真研究案情,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经查,被告人乔某某与同犯在监内改造现场,因琐事发生口角,乔某某拽被害人至楼梯处后发生肢体冲突,其后同监服刑人员周某、宋某某帮助乔某某殴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受伤,经抚顺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庭审中,检察长于彤、员额检察官李子木通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开展法庭辩论、举证质证等程序,义正言辞、准确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并不具有主观故意等意见,公诉人从法律角度层层深入,细致剖析,有理有力回应。在发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将情理与法理融合,同时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法庭教育,让被告人当庭悔过,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教育效果,圆满完成了出庭任务。

检察长出庭常态化 引领司法办案规范化

庭后,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于彤召集本院全体员额检察官及辅助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在会上于彤检察长表示:希望在今后的工作时间中,不论是服刑人员在监内重新犯罪的加刑案件、还是服刑人员申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本人都尽可能的多抽出时间办理案件,给一线干警带好头。

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紧跟司法改革步伐,检察官员额制实施以来,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工作,以办案为主线,大力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办案制度。每位员额制检察官按照不同分工,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理在押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监内重新犯罪公诉等案件。检察长等院领导靠前指挥,审理卷宗材料带头办案。检察长出庭公诉常态化,起到了率先垂范的引领示范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也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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