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巡察组讲话材料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巡察组讲话材料

同志们:

为了推进全面从业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根据省检察院党组对巡察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德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巡察工作实施方案》。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主要任务

聚焦坚持和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督促全市检察机关各院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把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最高原则情况。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系统内巡察作为检察机关政治监督最有效手段,必须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旗帜鲜明讲政治,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一是深入检查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看是否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以及检察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落实习近平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看是否认真贯彻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与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的言行作斗争。

二是深入检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看被巡察院党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党的领导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问题,落实管党治党、管检治检政治责任是否有力,是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三是深入检查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省委和省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看是否存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态度不鲜明、立场不坚定问题;是否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选择性执行问题;对办理的重大敏感案件,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重要环节是否及时请示报告。四是深入检查检察机关党内政治生态情况。看党内政治生活是否存在不严肃、不认真甚至随意化、庸俗化,是否坚决做到“四个服从”,坚决抵制“七个有之”,是否存在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问题,是否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情况。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也是检察事业的基础性建设。

一是检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情况。看是否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是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蜀兴川重要论述为指导谋划检察工作,推进检察机关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工作方法创新;是否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引领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不断开辟新境界;是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检查坚定理想信念情况。检查被巡察院党组是否注重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记党的宗旨,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是否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是否注重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思想工作,引导广大检察人员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在同心共筑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不断开拓检察事业发展新境界。三是检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情况。
看是否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和巩固“四对照四提升 做忠诚卫士”专题教育效果,主题教育是否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是否存在学做“两张皮”问题。四是检查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看被巡察院党组织是否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是否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检察制度的错误言行;对错误言论,是否及时引导,是否及时批评批驳。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情况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一是检查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看党组会、检委会、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是否健全完善,重大工作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案件办理、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会议材料、重要工作文件、重大改革举措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党组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否得到坚决贯彻执行,是否存在各说各的话、各做各的事情形。

二是检查选人用人情况。看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和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选任程序,提升选人用人工作的透明度、公认度和满意度;是否存在打招呼、递条子,以及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搞亲亲疏疏等问题。三是检查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落实情况。看员额检察官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检察官员额统一管理、动态调整是否落实;员额是否坚持向一线倾斜、向案多部门倾斜;员额退出、增补机制、司法绩效考核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建立与人员分类管理相适应的选拔、任用、遴选、激励、监督、惩戒及考评制度;不同类别人员交流和轮岗机制是否畅通。四是检查培育检察人员专业能力、专业精神,适应新时代检察事业新要求情况。看是否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增强“八种本领”,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大力培育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是否认真落实中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意见,培育和弘扬崇尚法治、恪守良知、客观公正、理性平和的职业品格。五是检查党组织建设情况。看是否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观念,是否存在“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流于形式,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是否严格执行党费收缴工作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党费是否按比例返还基层党组织管理使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成果,坚定不移整治“四风”和司法作风情况。一是紧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情况。看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按照高检院、省委省政府、省检察院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着力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管出成效、管出习惯;是否对“变异”“隐形”问题紧盯不放,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强大震撼,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二是紧盯“四风”方面突出问题。看对“四风”问题是否扭住不放,是否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突破;是否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更大功夫,是否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懒政怠政、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服务基层意识不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不到位等问题。三是紧盯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看是否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冷硬横推、敷衍塞责;是否扎实开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活动并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着力发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问题;是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滥用强制措施、违规处置涉案款物,以及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

四是紧盯领导干部带头落实情况。看领导干部是否坚持以上率下,带头廉洁自律;是否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严格约束自己,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全面加强纪律建设,以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管检治检情况。检察队伍既应是一支高素质的法治队伍,更应是一支纪律严明的铁军。一是检查经常性纪律教育开展情况。看是否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检察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是否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既发挥好身边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又紧紧抓住查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深入剖析、开展警示教育。二是检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看第一种形态是否用足用够,运用其他几种形态是否存在偏松偏软;是否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对犯错误的同志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和认错悔错态度,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是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真正使第一种形态成为严明纪律建设的第一道防线;是否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约束党员干部。

三是检查日常监督执纪。看是否严格监督,对发现苗头问题是否及时提醒纠正,对触犯纪律行为是否立即严肃处理;是否以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重点,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六)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深化标本兼治,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自身司法腐败情况。一是紧盯违纪违法问题。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干部,着力发现政治问题和司法问题、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腐败案件线索;着力发现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线索;着力发现干预司法办案、违规办案、泄露案件秘密,以及贪赃枉法、收钱捞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线索。二是紧盯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是否同步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是否强化检察长、检委会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权、管理权、监督权,是否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集中统一管理,是否重视发挥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司法办案的管理和监督作用,是否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三是检查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看是否根据检察权运行新机制,盯住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加强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廉政风险排查防控,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是否围绕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七)加强对巡察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巡察问题整改情况。要对照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以及被巡察院的整改报告,看巡察发现的问题是否真正整改到位,有没有报假帐、做表面文章;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是否认真处置、核查,巡察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是否仍有反映或者有新的反映;要一项一项“对账”,坚决防止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真正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巡察工作程序

一、市院巡察办根据年度巡察工作安排和被巡察单位的情况,拟订巡察工作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检察院党组同意后实施。

二、巡察办应当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检察院,并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三、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市检察院纪检组、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处及相关业务部门了解被巡察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向巡察组介绍情况,并按巡察组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四、巡察组进驻后,应当先向县(市、区)党委报告对被巡察检察院党组开展巡察的有关情况,然后向被巡察检察院党组通报巡察任务,召开巡察工作动员大会,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巡察期间如收到反映被巡察基层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商请县(市、区)党委巡察机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五、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综合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告、个别谈话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对影响检察工作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六、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检察院党组决定。

七、经市检察院党组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先向被巡察检察院所在地县(市、区)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然后向被巡察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八、被巡察检察院党组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分别报送市检察院党组和县(市、区)党委。

被巡察检察院党组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九、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并经市检察院党组研究同意后,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和单位。

十、被巡察检察院、市检察院内设机构收到移交转办的事项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巡察发现的问题或者线索移交给县(市、区)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十二、实行移交问题线索和整改台账管理制度,限时督办检查。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移交转办事项,对被巡察检察院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采取适当方式,适时开展实地检查,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检察院党组整改情况的汇报。

十三、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检察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工作方式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案卷、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检察院的有关会议;

(九)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及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以及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十)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市检察院党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十四)巡视组依靠被巡察检察院党组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检察院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十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下列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报告:

被巡察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被巡察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工作的重大事项;

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纪律与责任

一、市检察院党组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巡察组组长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四、被巡察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检察机关党员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五、被巡察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六、被巡察检察院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受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安排,我们巡察组将严格认真开展巡察工作,请同志们支持配合好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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