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調動交流又有新政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調動交流又有新政啦!

為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24號)文件要求,我市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動工作有了一項重要的變化,即: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在事業單位之間交流,不受事業單位類別、財政經費預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根據實際情況,我市人社局轉發了此文件並進一步規範了實施細則。這一變化將為事業單位人員帶來哪些福利呢?小編這就帶大家來看看!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文件對事業單位人員調動做出瞭如下要求: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堅持工作需要、人崗相適、公開透明、程序規範。調入單位應有空缺編制和崗位,擬交流人員須符合相應崗位基本任職條件,具備相應履職能力;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可通過交流方式進入事業單位工作,並規定了6種一般不得交流的情形:

1、試用期未滿,或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但在原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

2、縣(市、區)以上所屬事業單位從鄉鎮(街道)機關事業單位選聘人員,在鄉鎮(街道)工作不滿5年的;

3、通過招生招聘並軌方式為基層事業單位定向培養的人員,未滿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的;

4、人事檔案涉嫌塗改造假,或者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身份(以下簡稱“三齡兩歷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記載存疑的;

5、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且尚未作出結論的;

6、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事業單位通過交流方式新進人員,應經單位黨委(黨組)集體研究,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報同級組織或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後,辦理相關手續。

四、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在事業單位之間交流,不受事業單位類別、財政經費預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

敲黑板!!!這是最重要的變化,也就是說,今後事業單位交流調動可以採取逆向交流的方式,即由自收自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交流到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性質與調入單位的性質保持一致。市人力社保局也針對這項規定提出了4條實施意見:

1、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到2年的自收自支、差額撥款人員一般不得交流到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2、對省外事業單位新交流到我市事業單位的人員,仍按原交流調動規定執行,即只能是同類經費性質間或全額向差額及自收自支、差額向自收自支流動;交流到我市後再次交流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3、對已明確要改革的自收自支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人員不適用本通知。

4、對本通知發佈實施後涉及的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撤併而調整的在職在編人員可適用本通知。

五、事業單位交流實行迴避制度;

六、建立事業單位人員交流公示制度,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七、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對擬交流人員進行考察,並做出考察政審結論;

八、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在同一個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之間交流,或原機關在編在崗人員交流到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的,可適當簡化程序,按隸屬關係報同級組織或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九、事業單位交流人員的養老、醫療等社保關係銜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交流的新政策,大家都瞭解了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