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偷子釀悲劇,法院錯鑒還「假子」,公道正義如何評?

1992年6月初,何小平因算命得知自己將來如要生小孩必須事先收養個小孩,於是她偷拿一個假身份證佯裝保姆來到朱曉娟家做育兒嫂。僅僅不到一週時間,便偷走了朱曉娟年近三歲的小孩程若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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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的劉金心)

朱曉娟夫婦對此萬分著急,開始了歷經數年、橫跨全國多省的尋子歷程。公安局也出動警力,輾轉全國各地抓捕何小平,終於在山東省某地將假“何小平”抓獲,一查假“何小平”也是被人販子拐賣到山東,根本沒有作案時間。於是該案因尋找不到真何小平而無法解救丟失的程若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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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平20歲時的照片)

1995年底,朱曉娟夫婦接到河南省蘭考縣公安局通知,稱已找到一名叫“許盼盼”的孩子,疑似系朱曉娟丟失的兒子,並通知朱曉娟前去認領。

朱曉娟夫婦趕赴河南蘭考縣,為明確“許盼盼”與朱曉娟夫婦間的親子關係,由河南蘭考縣公安局委託,在朱曉娟夫婦出資1500元鑑定費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1月15日出具了《親子關係鑑定書》,結論為“許盼盼”與朱曉娟夫婦“具有生物學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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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親子鑑定書)

朱曉娟“愛子”在經過河南省蘭考縣公安局的打拐專項行動中被解救、河南省高院錯誤鑑定後失而復得,在接 “許盼盼”回渝後改名為“程俊齊”,在長達23年的歲月中對其傾盡全力,百般呵護,做出巨大犧牲為其創造了良好的成長、學習環境,嘔心瀝血的將其撫養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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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心)

何小平在偷走程若麟後將其帶回老家四川南充,改名為劉金心進行收養,之後何小平結婚生子過著常人的生活。但何小平丈夫知道劉金心不是自己親生,於是對小孩經常打罵虐待。失去父愛母愛的劉金心在惡劣的環境下生長,從小就未受到良好的關懷和教育,小學沒讀完,十一二歲就到賭場站崗謀生,十五歲遠離四川南充到貴州當洗腳工。在一次工作中他不慎摔斷了鎖骨,老闆也不管他,於是流浪街頭、乞討度日。後通過找到貴州省救助站被轉運到重慶救助站,又從重慶救助站被轉運到四川南充救助站才艱難回到“家鄉”......

成年後的劉金心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家裡給談了一門親事,本人不願意但迫於家庭壓力無法拒絕,於是兩個小年輕人雙雙外出打工,在異鄉他們彼此增進了解,加深了感情,逐漸從開始的不願意到情投意合。

但農村傳統的封建習俗又是擋在他們二人愛情路上的一道屏障,因女方家裡索要六萬元彩禮,離婚後的何小平根本無力負擔這筆鉅款,於是這樁婚事告吹,一對恩愛的情侶被迫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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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平經常對著菩薩懺悔)

失戀後的劉金心情緒低落,整日酗酒,神志恍惚,經過醫院確診患上了抑鬱症。何小平這時傻了,心想小孩這麼不聽話又患上了抑鬱症,今後他結婚自己根本拿不出這筆彩禮錢。情急之下,何小平想到了劉金心的親生父母,於是何小平諮詢當地律師,律師告訴她此案已超過二十年可以不受刑事追究,即不承擔刑事責任。

在偷走孩子二十三年後,何小平選擇了主動投案自首,她向四川南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將自己偷養兒子的全部案情向警方做了陳述。公安機關迅速找到了朱曉娟,為查明事實,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於2018年2月5日對程俊齊及劉金心與朱曉娟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了再次鑑定。其結論為朱曉娟與程俊齊的“親權關係不成立”,與劉金心“符合雙親遺傳關係”。

二十三年來,朱曉娟悉心撫養的程俊齊竟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而一個曾經牙牙學語,蹣跚學步的天真兒童突然以一副飽經滄桑、歷經坎坷且病痛纏身的陌生青年的樣貌回到自己身旁,這樣的結果讓朱曉娟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

二十多年前,朱曉娟正是基於對河南省高院鑑定結論的深信不疑,誤以為尋回了丟失的兒子,在歷經漫長、艱辛的尋子之路後“失而復得”,撫平了朱曉娟的“失子之痛”。但二十三年後又是一紙鑑定結論,將朱曉娟已經癒合的傷口又撕開了一條血淋淋的口子。由於河南省高院的錯鑑行為,給朱曉娟造成了無法彌補、伴隨終身的傷害。如果說經濟損失尚可計量,那麼在生理和精神層面上的損害以及整個家庭被改寫的命運將永遠無法修復和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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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警方的親子鑑定報告)

一個無辜而受傷的母親,兩個被顛倒人生的孩子,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本案的過錯方------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討回公道。他們共同委託了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開始了艱辛的維權之路......

針對本案何小平、河南省高院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慶合縱律師得出的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何小平的行為不構成“拐賣兒童罪”,而是拐騙兒童罪。由於該案在當年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此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刑罰處罰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本案中,何小平沒有出賣的目的,而是以收養為目的盜竊兒童。主觀方面雖屬故意,但其不具備出賣的目的,其行為不符合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故對何小平不能以拐賣兒童罪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何小平的行為可依據此定拐騙兒童罪。由於拐騙兒童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雖然此事件已有二十年,但該案是在追訴時效內立案的,就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何小平依法仍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河南省高院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朱曉娟及合縱律師與河南省高院案件處理小組有過多次交流溝通,河南省高院的主要觀點如下:1.發生本案的主要原因是保姆偷走了孩子,錯在保姆;2.鑑定錯誤的原因是鑑定技術本身有誤差;3.朱曉娟親生兒子需要撫養費,錯養了孩子也要撫養費,因此不同意賠償撫養費;4.同意參照醫院抱錯小孩案例進行賠償;5.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應該依據現有法律規定,不應該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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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曉娟和親生兒子劉金心)

合縱律師團隊經過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第一,何小平拐騙兒童構成犯罪與河南省高院錯誤鑑定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為兩個完全獨立的行為。何小平構成犯罪不是河南省高院錯誤鑑定的免責理由。

第二,鑑定錯誤的原因即使系由當年河南省高院鑑定技術存在誤差所致,也不構成河南省高院應當免於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既然河南省高院要開展,也有條件開展鑑定業務,那麼就必須要承擔因鑑定錯誤而引發的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朱曉娟撫養親生兒子需要撫養費,錯養孩子也需要撫養費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混同。

大家知道,根據我國收養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收養人收養有二個條件:一是明知被收養人跟自己沒有血緣關係;二是收養人自願。而本案朱曉娟收養程俊齊不符合這二個條件。朱曉娟撫養程俊齊的條件只有一個,那就是程俊齊是朱曉娟的親生兒子,除此之外,朱曉娟是不會撫養程俊齊的。而本案朱曉娟撫養程俊齊的前提條件是河南省高院的錯誤鑑定結論,即朱曉娟與程俊齊“具有生物學親子關係”。若這一結論正確,朱曉娟撫養程俊齊天經地義。然而這一結論後來被證實為錯誤,那麼朱曉娟所付出的至少十八年的撫養費理應由河南省高院對朱曉娟進行賠償。

第四,河南省高院同意參照醫院抱錯小孩的相關案例進行賠償,我們認為這一參照是沒有對比價值的。原因很簡單,醫院新生嬰兒出生觀察時,在觀察室前幾年的確出現過護士因工作疏忽抱錯小孩,但我們應該知道抱錯小孩的雙方父母第一不知道小孩已抱錯,第二雙方的父母將抱錯的小孩視同親生百般呵護、悉心撫養,這種撫養是無私的、對等的。試想若彼此父母知道自己懷中的小孩不是自己親生而是撫養的別人的孩子,感想如何?因而河南省高院拿嬰兒在醫院被抱錯而形成的撫養跟本案進行類比完全錯誤。

第五,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應該依據現有法律規定,不應該過高。

我們認為,本案主張鉅額精神損害撫慰金合情合理,本案對朱曉娟最大的傷害不是錯愛一生,而是遺憾一生。《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憲章》中明確指出:“健康是一種軀體上、精神上和社會上良好的狀態。”本案朱曉娟為了撫養“失而復得”的程俊齊,將第二個女兒送到姥姥家帶至初中才接回家,為彌補程俊齊的丟失,撫平他因被拐而留下的心理創傷,她放棄了公派出國工作的機會,在和丈夫離異後更是將全部精力放在程俊齊身上,為此,她自己落下了許多疾病。而在二十三年原本塵埃落定之後,因何小平和親兒子的突然出現所引發的“真假兒子”之議論,迫使她捲入了公眾輿論的漩渦,成天都要應付各種詢問、八卦......這給朱曉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傷,而精神損傷造成的痛苦不亞於任何軀體損傷。因為精神損傷是一種無形損傷,其直觀性被隱蔽。而精神損傷進一步發展可導致軀體疾病。因而精神賠償必須從時空因素、客體因素、社會因素和主觀因素四個方面綜合考慮,作出賠償,並且該賠償不能被簡單的進行類比,被草率的設置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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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俊齊)

本案在全國絕無僅有,根本無案例可循可鑑,對於這點,河南省高院和重慶合縱律師已形成共識。但是並非無先例就無賠償。在一個法治國家,不管是什麼機構、什麼機關,只要是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就必須擔責,必須賠償。在這點上恐怕會是全國公民的共識。河南省高院作為司法的裁判機關,肩負著司法公信和社會擔當的雙重責任,希望河南省高院能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拿出誠意,尊重法律,尊重受傷害的當事人,對本案做出合理的、公正的、能夠引以為戒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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