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偷子酿悲剧,法院错鉴还“假子”,公道正义如何评?

1992年6月初,何小平因算命得知自己将来如要生小孩必须事先收养个小孩,于是她偷拿一个假身份证佯装保姆来到朱晓娟家做育儿嫂。仅仅不到一周时间,便偷走了朱晓娟年近三岁的小孩程若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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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的刘金心)

朱晓娟夫妇对此万分着急,开始了历经数年、横跨全国多省的寻子历程。公安局也出动警力,辗转全国各地抓捕何小平,终于在山东省某地将假“何小平”抓获,一查假“何小平”也是被人贩子拐卖到山东,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于是该案因寻找不到真何小平而无法解救丢失的程若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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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平20岁时的照片)

1995年底,朱晓娟夫妇接到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通知,称已找到一名叫“许盼盼”的孩子,疑似系朱晓娟丢失的儿子,并通知朱晓娟前去认领。

朱晓娟夫妇赶赴河南兰考县,为明确“许盼盼”与朱晓娟夫妇间的亲子关系,由河南兰考县公安局委托,在朱晓娟夫妇出资1500元鉴定费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月15日出具了《亲子关系鉴定书》,结论为“许盼盼”与朱晓娟夫妇“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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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亲子鉴定书)

朱晓娟“爱子”在经过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的打拐专项行动中被解救、河南省高院错误鉴定后失而复得,在接 “许盼盼”回渝后改名为“程俊齐”,在长达23年的岁月中对其倾尽全力,百般呵护,做出巨大牺牲为其创造了良好的成长、学习环境,呕心沥血的将其抚养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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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心)

何小平在偷走程若麟后将其带回老家四川南充,改名为刘金心进行收养,之后何小平结婚生子过着常人的生活。但何小平丈夫知道刘金心不是自己亲生,于是对小孩经常打骂虐待。失去父爱母爱的刘金心在恶劣的环境下生长,从小就未受到良好的关怀和教育,小学没读完,十一二岁就到赌场站岗谋生,十五岁远离四川南充到贵州当洗脚工。在一次工作中他不慎摔断了锁骨,老板也不管他,于是流浪街头、乞讨度日。后通过找到贵州省救助站被转运到重庆救助站,又从重庆救助站被转运到四川南充救助站才艰难回到“家乡”......

成年后的刘金心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家里给谈了一门亲事,本人不愿意但迫于家庭压力无法拒绝,于是两个小年轻人双双外出打工,在异乡他们彼此增进了解,加深了感情,逐渐从开始的不愿意到情投意合。

但农村传统的封建习俗又是挡在他们二人爱情路上的一道屏障,因女方家里索要六万元彩礼,离婚后的何小平根本无力负担这笔巨款,于是这桩婚事告吹,一对恩爱的情侣被迫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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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平经常对着菩萨忏悔)

失恋后的刘金心情绪低落,整日酗酒,神志恍惚,经过医院确诊患上了抑郁症。何小平这时傻了,心想小孩这么不听话又患上了抑郁症,今后他结婚自己根本拿不出这笔彩礼钱。情急之下,何小平想到了刘金心的亲生父母,于是何小平咨询当地律师,律师告诉她此案已超过二十年可以不受刑事追究,即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偷走孩子二十三年后,何小平选择了主动投案自首,她向四川南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将自己偷养儿子的全部案情向警方做了陈述。公安机关迅速找到了朱晓娟,为查明事实,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于2018年2月5日对程俊齐及刘金心与朱晓娟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了再次鉴定。其结论为朱晓娟与程俊齐的“亲权关系不成立”,与刘金心“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二十三年来,朱晓娟悉心抚养的程俊齐竟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而一个曾经牙牙学语,蹒跚学步的天真儿童突然以一副饱经沧桑、历经坎坷且病痛缠身的陌生青年的样貌回到自己身旁,这样的结果让朱晓娟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

二十多年前,朱晓娟正是基于对河南省高院鉴定结论的深信不疑,误以为寻回了丢失的儿子,在历经漫长、艰辛的寻子之路后“失而复得”,抚平了朱晓娟的“失子之痛”。但二十三年后又是一纸鉴定结论,将朱晓娟已经愈合的伤口又撕开了一条血淋淋的口子。由于河南省高院的错鉴行为,给朱晓娟造成了无法弥补、伴随终身的伤害。如果说经济损失尚可计量,那么在生理和精神层面上的损害以及整个家庭被改写的命运将永远无法修复和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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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的亲子鉴定报告)

一个无辜而受伤的母亲,两个被颠倒人生的孩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本案的过错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讨回公道。他们共同委托了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始了艰辛的维权之路......

针对本案何小平、河南省高院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庆合纵律师得出的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何小平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而是拐骗儿童罪。由于该案在当年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刑罚处罚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本案中,何小平没有出卖的目的,而是以收养为目的盗窃儿童。主观方面虽属故意,但其不具备出卖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何小平不能以拐卖儿童罪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何小平的行为可依据此定拐骗儿童罪。由于拐骗儿童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虽然此事件已有二十年,但该案是在追诉时效内立案的,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何小平依法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河南省高院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朱晓娟及合纵律师与河南省高院案件处理小组有过多次交流沟通,河南省高院的主要观点如下:1.发生本案的主要原因是保姆偷走了孩子,错在保姆;2.鉴定错误的原因是鉴定技术本身有误差;3.朱晓娟亲生儿子需要抚养费,错养了孩子也要抚养费,因此不同意赔偿抚养费;4.同意参照医院抱错小孩案例进行赔偿;5.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应该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不应该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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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娟和亲生儿子刘金心)

合纵律师团队经过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何小平拐骗儿童构成犯罪与河南省高院错误鉴定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何小平构成犯罪不是河南省高院错误鉴定的免责理由。

第二,鉴定错误的原因即使系由当年河南省高院鉴定技术存在误差所致,也不构成河南省高院应当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既然河南省高院要开展,也有条件开展鉴定业务,那么就必须要承担因鉴定错误而引发的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朱晓娟抚养亲生儿子需要抚养费,错养孩子也需要抚养费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

大家知道,根据我国收养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收养人收养有二个条件:一是明知被收养人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二是收养人自愿。而本案朱晓娟收养程俊齐不符合这二个条件。朱晓娟抚养程俊齐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程俊齐是朱晓娟的亲生儿子,除此之外,朱晓娟是不会抚养程俊齐的。而本案朱晓娟抚养程俊齐的前提条件是河南省高院的错误鉴定结论,即朱晓娟与程俊齐“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若这一结论正确,朱晓娟抚养程俊齐天经地义。然而这一结论后来被证实为错误,那么朱晓娟所付出的至少十八年的抚养费理应由河南省高院对朱晓娟进行赔偿。

第四,河南省高院同意参照医院抱错小孩的相关案例进行赔偿,我们认为这一参照是没有对比价值的。原因很简单,医院新生婴儿出生观察时,在观察室前几年的确出现过护士因工作疏忽抱错小孩,但我们应该知道抱错小孩的双方父母第一不知道小孩已抱错,第二双方的父母将抱错的小孩视同亲生百般呵护、悉心抚养,这种抚养是无私的、对等的。试想若彼此父母知道自己怀中的小孩不是自己亲生而是抚养的别人的孩子,感想如何?因而河南省高院拿婴儿在医院被抱错而形成的抚养跟本案进行类比完全错误。

第五,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应该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不应该过高。

我们认为,本案主张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本案对朱晓娟最大的伤害不是错爱一生,而是遗憾一生。《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宪章》中明确指出:“健康是一种躯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良好的状态。”本案朱晓娟为了抚养“失而复得”的程俊齐,将第二个女儿送到姥姥家带至初中才接回家,为弥补程俊齐的丢失,抚平他因被拐而留下的心理创伤,她放弃了公派出国工作的机会,在和丈夫离异后更是将全部精力放在程俊齐身上,为此,她自己落下了许多疾病。而在二十三年原本尘埃落定之后,因何小平和亲儿子的突然出现所引发的“真假儿子”之议论,迫使她卷入了公众舆论的漩涡,成天都要应付各种询问、八卦......这给朱晓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伤,而精神损伤造成的痛苦不亚于任何躯体损伤。因为精神损伤是一种无形损伤,其直观性被隐蔽。而精神损伤进一步发展可导致躯体疾病。因而精神赔偿必须从时空因素、客体因素、社会因素和主观因素四个方面综合考虑,作出赔偿,并且该赔偿不能被简单的进行类比,被草率的设置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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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俊齐)

本案在全国绝无仅有,根本无案例可循可鉴,对于这点,河南省高院和重庆合纵律师已形成共识。但是并非无先例就无赔偿。在一个法治国家,不管是什么机构、什么机关,只要是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担责,必须赔偿。在这点上恐怕会是全国公民的共识。河南省高院作为司法的裁判机关,肩负着司法公信和社会担当的双重责任,希望河南省高院能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拿出诚意,尊重法律,尊重受伤害的当事人,对本案做出合理的、公正的、能够引以为戒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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