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那些事(下)

編者按:昨天給大家分享了喻開渝律師在本週三做客重慶《身邊說法》節目子欄目“律師說案“的內容:民間借貸那些事(上半部分)。今天繼續和大家一起分享主持人安琪和嘉賓喻開渝律師為我們帶來的“民間借貸那些事(下半部分)”。

民間借貸那些事(下)

喻開渝: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重慶市第二屆十佳青年律師,重慶市渝中區優秀律師,重慶市渝中區政協委員,重慶市律師協會參政議政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新專聯常務理事,渝中區青聯常委,致公黨渝中區委副主任

主持人:安琪

聽眾朋友們大家上午好,感謝您繼續停留在FM968重慶之聲,收聽這一時段的《身邊說法》節目,我是主持人安琪。今天做客我們節目的是: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的喻開渝律師。喻律師是一位執業18年的律師,是重慶市政協委員,今年4月剛剛被市律師協會評為年度最佳法律顧問,執業經驗是蠻豐富的,他執業方向是民商案件,所以今天的“律師說案”子欄目,喻律師想跟大家聊一下大家比較關心的話題:“民間借貸那些事”。

民間借貸那些事(下)

主持人:安琪

喻律師,這是借名貸款,民間借貸還有那些事可以分享的?

嘉賓:喻開渝律師

我還是以自己辦理的案例來為大家分享吧

案例四,有位藝人向他的朋友借款,由於平時大家都叫他的藝名習慣了,以為是他的真實名字,就在借條上打印了他的藝名。結果,在起訴時為證明是同一個人,很是費了一番周折。

嘉賓:喻開渝

案例啟示:民間借貸主體一定要準確,否則帶來很多不便,甚至有敗訴的風險。由於民間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由於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間常有暱稱,在借條書寫過程中容易忽略自己、對方身份證上的真實信息,而將暱稱寫入借條。但法院是以身份證的信息為準來確定借款人的身份,否則會因被告身份不明而被法院拒之門外。在借款人向你出具借條時,請同時讓他出示身份證,並按照身份證上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如實記載於借條之上,以明確其身份,不能少一個環節;同時還應要求對方在借據上簽字、按手印。

主持人:安琪

喻律師,民間借貸中最重要的環節是約定利息與違約金,可不可以給我們說說,約定利息和違約金時應該注意哪方面的問題?

嘉賓:喻開渝律師

可以,給大家說說下面這個案例

案例五:最近我辦了一個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案件,裡面利息、罰息和違約金寫得挺複雜的,導致我們計算起來很麻煩,法院審查起來也不敢認。說起來這兩家公司有一關聯,原來是股東關係,因長達10年借款不還,起訴到了法院。在2014年時雙方在原來借款合同上又達成了補充協議,約定截止日的本息多少,本金、利息分別何時還,利息是多少,如果逾期不還違約金又是多少。借款時間到後又催收未果才訴至法院。

嘉賓:喻開渝

由於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第三十條規定“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歸納起來就是,本金一直是不變的,後面的利息(包括複利、罰息、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之和不能超過24%。那麼這樣理解就比較簡單了,可以不約定得這麼複雜,反正按不超過24%進行約定即可,所以可以約定利息和逾期利息都是年利率24%,達到法定上限,就不必再約定什麼複利、罰息和違約金了。這樣即保護債權人,也在計算時更為簡便易行,避免出現複利等超過24%等情形。

主持人:安琪

這些建議真不錯,喻律師給聽眾朋友聊的可都是他辦理的真實案件,帶給了我們不一樣的新鮮感受。還有案例要與聽眾朋友分享的嗎?

嘉賓:喻開渝

當然有,只要節目時間足夠長,我講一天都沒問題。我代理的一些民間借貸案件中,還有很多個人借貸與公司借貸不加以區分的案件。也就是說,明明是借款用於公司發展需要,卻以個人名義來借款,公司財產作為擔保。這類公司以民營企業為常見,國有企業由於管理要求,基本上沒有出現。

我們的一些民營企業家、老闆們,創業之初是完全憑個人努力打下了一片天地,創辦了一個企業。他們意識上往往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認為企業是自己的,自己可以隨便用企業資金、處置企業財產,同時個人財產也不加以區分,公司帳上沒錢了又從自己腰包裡補。這種屬於公司法裡法人人格不獨立,與股東人格混同的情形。

也許老闆們這樣做可能有銀行貸款的要求,但後果是挺嚴重的。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企業和自己都要一起揹債,根據公司法法人人格獨立的規定,本來可以倖免其中一個的,現在兩者都無法逃脫。也就是說如果是個人借款公司用款,不僅老闆自己要負責,公司也要負責;如果是公司借款老闆個人用款,不僅公司要償債、老闆個人財產也要用於償債。

還給大家分享一個最新的司法解釋的信息。前幾天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了一個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147號)。這個通知,針對司法實踐中拒執罪執行效果不好,比如申請執行人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後不予書面答覆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不予書面答覆或者明確答覆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情形,提出只要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這也為債權人追究債務人拒執罪開通了一條新渠道,可以刑事自訴了,也就是說可以直接到法院控告老賴,要求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了。對不誠信的老賴,大家可以試試這一新招。

主持人:安琪

最後一點時間,想問問喻律師有沒有什麼辦案的一些體會、感想呢?

嘉賓:喻開渝

說律師執業的感受肯定是挺多的,因為這期節目是說民間借貸那些事,我還是圍繞主題談談吧。

生活中,我的一些朋友一般都會在借款時或逾期還款時找我看看協議有無問題。因此,我的感言是,為了避免出現站著借錢跪著要債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在借款前,或者逾期還款後諮詢專業律師,有條件可以請律師來打理債權人的相關事務,律師會通過對整個情況的分析、判斷採取合適的方式向對方進行“提醒”,比如發律師函、談判、訴訟、查封保全、申請執行等等。切莫不要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或不好意思而出現法律障礙或者錯過了最佳的回收契機,最後捶胸頓足、後悔不已!

民間借貸那些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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