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國企的合同制工人,生三胎會被開除嗎?

韓聖劍


開除不一定,但處罰肯定跑不了,最關鍵的是,會影響單位的年終考評和提拔,所以單位一定不會允許你超生,除非你自己離職

在行政事業單位(也包括國企),一般有四方面出現問題都是“一票否決”的:一是領導班子成員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二是社會綜治工作不達標;三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四是發生特大事故或生產經營性重大事故。

按照規定,單位如果被“一票否決”,當年不得評先評優,單位領導不得提拔升職,受此影響,年終績效等也將大打折扣。一個人超生,影響了整個單位的利益,試想,領導會同意讓你這樣幹嗎?

雖然現在放開了二孩,但對超生問題,很多地方現在的處罰政策還是很嚴的。特別是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觸碰了這條紅線,依然有被“雙開”(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的風險,即便不開除,按照政策也將被行政處分(像廣東等地,超生不再開除公職)。國企雖不像行政事業單位那麼嚴格,但毋庸置疑,處分是跑不了的,還得繳納不菲的社會撫養費。何苦呢?

要知道,國家馬上要全面放開計生政策了,不久前,人社部下屬的相關雜誌已發表類似文章在“吹風”,如無意外,明年兩會後,全面放開計生政策將變為現實。如果真的想生,不如忍忍,等到明年吧!

我是小公,專注公務員考試、任用、提拔等體制類問答,感興趣或有疑問諮詢的,可以關注私信我,我將提供全方位的權威解答。


80後小公


你好,企業開除超生的職工是違法的。

對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確實有超生開除一說,但是對於普通企業的員工並沒有法律的規定,即使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也只是說“其他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或組織給予紀律處分。”但是,《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關係的集中情形中並沒有“超生”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

相反的,如果是女職工的話,還強調“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超生”的處罰應有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所以企業不得因員工超生而作出開除決定。

但是,如果還沒有懷孕的話,建議您還是好好想想想,畢竟孩子多了,家庭的經濟壓力也大。


心疼的豬


現還有好多好多的搶生二胎(在2016年之前生的二胎)還沒上戶呢!遠的不說,光我幼兒園裡的今年又有十幾個這樣的搶生黑戶二寶。他們之所以沒能去上戶,是因為他們怕一旦上戶就會引來開除公職或者鉅額罰款之災,所以寧願讓二寶做黒戶,也不要冒這個險去上戶。強烈要求政府能有個明文規定,“搶生二胎趕緊去上戶,一概不罰不開除公職”要是有了這樣的明文出臺,這些黑戶二寶的戶口也能得到解決了,他們個個也能見陽光了。這也就意味著黑戶二寶們的出頭日來的。


先苦後甜ly


您好,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子女。

2016年始全面開放二胎政策。但對於不符合規定多生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有公職在身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組織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處分。

注: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選擇。

由於國家並沒開放三胎政策,所以生三胎目前來講是違法的,至於嚴重性,根據第五十三條規定:

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

當然了,農村居民按照當地鄉鎮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同樣的處罰。因計劃生育政策每個省對超生處罰都不相同,以《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予以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請看劃線部分,雖然每個省政策不同,但三胎的確是違法的,請不要做違反國家政策的事,即便談過一時,也逃不過一世。何苦呢!


昨城夜話


現在已經全面開放二胎,但沒聽說可以生三胎的。特別是像這種正式的國企合同制員工,肯定得按照國家規定來執行的。所以我認為是會被開除的。而且如今養一個孩子得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財力,不是隨便應付就可以過去的。孩子小了奶粉尿布的,大點各種興趣培訓班,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沒有一定的物質基礎做條件的話,根本就不成立。不過,如果家庭條件良好,而且不在乎會不會被開除的話,那就大膽生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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