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禁止使用對象有哪些?有何法律依據?

只有我知道你的存在


現代刑法秉持人道主義精神,主張文明的刑罰手段,因此死刑作為一種及其殘酷的刑罰手段,其適用空間越來越小。

我國堅持“慎殺、少殺”的刑事政策,法律規定只有罪行及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適用死刑,並且如果不是必須馬上執行死刑的,一般還會給他兩年的考驗期,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就不再執行死刑。

另外,本著人道主義精神,我國刑法同時規定對某些相對脆弱的對象禁止使用死刑,這些對象包括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這裡值得說明的是,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就算之後流產的也不能判決死刑,因為立法者認為如果允許對流產的婦女執行死刑,那麼司法機關會想方設法讓懷孕的罪犯流產。當然,這一規定造成的弊端就是很多女性罪犯為了保住性命會千方百計地讓自己懷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另外,法律規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因此司法實踐中幾乎不對聾啞人或者盲人判處死刑。


冰焰


我國因為死刑制度長期以來飽受國際社會關於人權問題的非議。對這一制度,我國一貫堅持“少殺、慎殺”的原則,而近年來,我國在死刑適用上也更加趨於謹慎。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適用對象上的限制性規定

我國對於死刑適用上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之中。該條規定稱,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實務中,部分嫌疑人會利用上述規定來逃避死刑處罰,比如一些嚴重性案件中女性犯罪者會在事發後千方百計的使自己懷孕以避免被判處死刑。


劉輝律師


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有那麼幾種罪犯不適用死刑,如果這樣的答案隨便百度一下就好為何還要悟空問答呢?

我個人認為,沒有不適用死刑的罪犯!真正需要討論的是什麼樣的罪行適用死刑,而不是討論適用於死刑的罪犯適不適合被執行死刑。

如果犯罪行為可以量化,那麼同樣實施了罪惡度100分的人,不應因為年幼年老等原因而享受差別化判決。

難道重大犯罪要趁著尚未成年及早實施麼?難道女性朋友想殺人了不停懷孕就可以了嘛?難道過了七十五就可以把這輩子的憤怒發洩出來嗎?難道青壯年犯錯就要就活該比別的年齡段接受更重的懲罰麼?

死刑是最嚴厲的懲戒,懲的是有過錯的犯罪分子;戒的是有犯罪衝動的人。如果既懲不了也戒不了那幾類人,那麼就等於說 法律 培植了一批法外之人。

現如今未成年人犯罪狀況不容樂觀,不排除這些孩子知道自己有法保護所以更為殘暴的情況。我所以為的“沒有不適用死刑的罪犯”估計是永遠不會實現了,但是!!!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界線應該降低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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