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赤手打我,報警沒時間還跑不掉,還手就成鬥毆了,應該怎麼辦?

曬曬漁網


兄弟!雖然你沒說,但是我默認你的戰鬥力不去對方。

我最近才想明白這事兒:

遇到這種情況你就當接了一個“私活”吧!

你一年能掙多少錢?

辛苦不辛苦?

傷筋動骨一百天,我們就近似三個月好了。

你一個月掙多少?

如果你讓他揍一頓,控制好強勢,萬一太重這是容易出人命,但好在你說的是對方“赤手空拳”,那麼只要對方不是練家子,那麼一般出不了人命;最怕的就是太輕了,這樣構不成刑事責任,那麼對對方的懲罰就會太低,也不划算。

這裡就需要你提前“補習”一下“尋隙滋事”和“故意傷害”這兩個關鍵詞了!

只要能達到刑拘的標準,你這單活就算接單成功了!

唉!

挨頓揍又不是啥丟面子的事兒,從小到大都沒被揍過的話這人生也太不完整了!忍一忍挨頓打這事兒其實比“碰瓷”風險略低但是受益更大!

話說你的戰鬥力如果完全可以KO對方,那麼你還可以進行一些技術上、策略上的誘導,比如故意誘導他找到武器(棍棒磚瓦啥的)、有證人目擊你是不得以反擊的,或者有監控錄像等等,那麼伺機而動辦了他就行。但是別太狠了,說真的“正當防衛”成功率還是比較低的,萬一再搭上錢就不值得了!


隨便看看微笑不語


我就問一句,我無緣無故遭人攻擊,我自衛時每一下就如對口詞,等對方打我一下,我判斷輕重,再自衛一下,例如對方打折我一條腿,我才能打折對方一條腿,可惜的是我一條腿被打折時,我還站得起來嗎?還有能力自衛嗎?

如此解釋正當防衛,其實是在保護非法侵害。為什麼呢?大家看啊,對方攻擊我不受限制,可以一招斃命,是不是?但我的自衛不可以一招致命,必須和對方的攻擊對等,不能超過範圍,也就是當對方倒地時,我不能再實施防衛,必須等對方爬起來再攻擊我時我才能實施防衛。可是令我為難的是,在對方爬起來前,我不知道對方是不是爬起來啊,既然對方有爬起來的可能,有爬起來將我一招斃命的可能,我為啥就不能預防這種結果的發生,也就是在對方爬起來之前先將對方控制,使得其失去再次攻擊我的能力,其中包括擊打對方呢?

因此,當受到侵害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受侵害者的利益,震懾施暴者,讓其事先知道率先施暴首先在法律上就處於逆勢,處於下風,如此導向,可以抑制人們的衝動行為,用可以預見的不良後果給可能施暴者以心理壓力,減少暴力事件的發生。

而目前對正當防衛的嚴苛要求,多數是為了息事寧人,強調所謂的社會安定,其實是對暴行的縱容,對弱者自衛權的抑制。施暴者可以為所欲為,防衛者卻顧慮重重,束手束腳,正當防衛權設置的立法初衷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彰顯,有悖立法本意。

我認為,正當防衛,本來就包括導致施暴者財產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的受損,甚至死亡。這就是導向,告訴施暴者後果很嚴重。要通過司法實踐,倡導被侵害者依法大膽使用正當防衛權,通過正面引導,抑制暴力犯罪的發生,這才是社會正義的價值體現。

法律給被侵害者勇氣,給弱者撐腰,讓被侵害者膽小怕事,畏首畏尾,臨陣退縮,軟弱可欺的時代一去不復返吧。

可以相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進步,正當防衛權將牢牢握在被侵害者手中,利劍高懸,讓意欲施暴者膽戰心驚,不敢為所欲為,朗朗乾坤,愈加太平。美好的法治環境,值得期待!


紅楓詩箋


這個的確難分辯,碰到這種情況,許多人“打輸了進醫院,打贏了進牢房”。還好現在到處有監控,只要證明是自衛,一般還是可還你清白的,這次崑山砍人遭反殺案就是明證。現在街頭鬥毆人員幾乎很少見了。

回想我們讀書的八九十年代,那時街上打架鬥毆非常常見,我小學時體弱多病,老被同齡夥伴欺侮,初中開始我拼命鍛鍊,又練習散打,在讀大學前把凡是欺侮過我的人全部打了一頓,那時真沒辦法,要自保還得靠拳頭。

95年學校出來後在廣東打工,有次在廣州市區回工廠,一下車在一個市場邊就看見一夥混混在拼命打我同廠的一位老鄉,老鄉是為一位受小混混們欺侮的市場小老闆說句公道話而被打的,老鄉當時已被打得頭破血流了,我想帶老鄉走,他們又圍住我打,我跟老鄉合計,我們倆只拼命打他們一夥人中那個為首的,這一招很管用,那個為首的被我們打倒下後,其它的人也鳥獸散了。因為此事,市場許多小老闆還給我們工廠送來錦旗,但老鄉那次受傷嚴重,在醫院住了一個多月,那件事後我也怕報復,就去了珠海。從那之後幾乎沒碰到大的打架事件了,一般不惹事可保相安無事。

我覺得作為男子漢嘛!現在監控又多,只要自已不先動手且有理,別人赤手打你,跑不掉又不能報警,那就只能反擊了,當然人家赤手,你也得赤手,不然很可能防衛過當,難道還蒙著頭白白讓他們打殘嗎?


湘平古珍郵館


假如有人打你,就別管法律規定了。只要遵守開國領袖:毛主席的教導: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狠打先打人者。


城市獵人468


就現在的法律來說,這種情況你不能還手,還手就成打架鬥毆了,你還還不一定打過他,拘留的話兩個人一塊,氣人不。

不過,你可以言語挑釁他,讓他下重手,直到把你打傷或者骨折,這就不是打架鬥毆了,屬於故意傷害。

然後,不要給任何人反應的時間,去鑑定部門做一個輕傷或重傷鑑定,只要鑑定證書到手,他就等著賠錢吧。你就可以像碰瓷的一樣,胃口有多大你就張多大。

不賠錢?可以呀,法律規定:達到了故意傷害的定罪標準,滿足構成故意傷害主客觀要件,依據主觀惡意和客觀結果的程度不同,量刑標準也不一。具體來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目前的法律法規,這是你保護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有點同歸於盡的感覺,但總好過你單方面受害吧。






十萬荒城


剛剛從看守所出來,坐了71天。花了十多萬。以一個過來人的身份告訴你們不要還手。我和對方四個人吵架,對方先動手,我只還手了幾下,對方四個人打了我半個小時,但就是因為我皮厚,等警察來我只是個皮外傷,對方斷了兩根肋骨,成了輕傷二級。把我關了,罪名是故意傷害。。。經辦單位說的很清楚,這種事就看傷情。。。所以赤手空拳打你,一個字跑,兩個字報警


我的寶貝念念


是不是互毆這個很難一句話說清楚,所以到警察那裡,也很難有答案。基層派出所的警察都很忙,上班、值班,大案要案都忙不過來,所以面對打架這樣的小案件,只要有還手都定為互毆,簡單明瞭,很快就處理結束,不耽誤時間。除非你有確鑿的證據,比如現場視頻,可以明白看得出誰是誰非。不然警察不會花更多的時間和人力來調查打架這樣的小案子,要知道分個是非是要有很多證據的,尋找證據然後做出判斷也是花費大量時間,而且辦案警察需要擔責的,在目前法制環境下,大家寧願趨於保守。

這次崑山正當防衛案,如果沒有清晰的視頻證據和洶湧的民意,很大可能就會被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也不是不可能。

所以,正當防衛還是要靠跑!


老黃在努力1


在對方拳頭揮向你的時候,你不能跑!萬一他在追趕你的時候摔倒死了,你還的負法律責任!正確的做法是第一時間跪倒在地求大爺饒命!如果對方還是要打你,你還是得制止,你要告訴他你自己來!萬一他打你,激動得心肌梗塞死了!你還得擔責。你得把自己打的敵方滿意為止!等對方離開之後,你才能起身回家!


讓我扁桃體來發言


這個簡單,把那些制定法律,特別是關於正當防衛的專家,一頓爆打,如果他們還手,就按鬥毆,防衛過當關起來,他們馬上就知道怎麼修改法律了。


耍家11


打贏了坐牢,打輸了住院。其實沒那麼嚴重,關鍵還是看你是不是被動防衛了。下面分享兩件我因為打架進公安局的事吧。

第一件發生在14年,去上海打工。找了幾天工作沒找到,正心煩意亂毛焦火辣。晚上準備入住一家旅館,進去的時候收銀出有一對情侶,剛吵完架,而我去的時候他們可能已經爭吵過了或者因為我的到來暫停爭吵。我毫不知情的上去詢問有房嗎?那男的直接對著我大吼一聲,沒有!但同時那女的又說有,並開始操作電腦讓我出示證件登記,我也就沒理會男的開始和那個女的辦理入住手續。這時那男的不高興了,又對著我吼:“我說沒用,給我滾!”前文已經交代了,我也是處於心情不佳狀態,他這句話直接引發了我的情緒。我就對著他說:“叫NMB,給我出來。”(他在收銀出櫃檯裡面)然後他就出來和我扭打在一起,但我從小身體好,很快就佔了上風,這時那女的出來幫她男的的忙。注意不是拉架是幫忙,她抓住我的頭髮並抽我耳光,我抽空給了她肚子上一腳,暴怒狀態下直接給她踹倒在一個大號陶藝花盆上並砸壞了花盆,在我和那男的繼續扭打時她又拿了個不鏽鋼垃圾桶一直對我頭部進行攻擊並大喊殺死你!(那女的比男的狠,次次砸下來都沒留力的)我發現雙拳難敵四手,加上那男的根本攔不住我,就逃脫了出來並報警,在我報警的時候這對情侶男的還在追我,女的還在遠處對我扔磚塊。這是打架經過,後來我和那女的都被帶去了警察局,男的警察沒抓到。到警察局女的說她有身孕,我踹了她肚子,她現在肚子很疼,警察馬上送她去醫院,我一看這是要被坑錢啊,我也要求去醫院治療我身上的傷,期望做個鑑定什麼的。結果她那邊送到一半又改口說沒懷孕,而了檢查了全身就一點抓傷...經過警察詢問和看過旅館監控確定錯不在我,然後經過我們協商,那對情侶給我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這對情侶並不是旅店老闆,女的是在那做收銀工作,男的閒散。爭吵原因就是男的沒錢來找女的要,女的一個月2000來塊也沒有了給不出而起的爭執,這1000塊還是警察聯繫旅館老闆,那老闆送過來的)

第二件發生在17年,成都。我晚上8點多開車經過一個比較擁堵的路段時和一個酒鬼產生了衝突。當時路況不佳,我也就開了個20來碼,因為沒有光線問題,我發現這個橫穿馬路的酒鬼(當時看不出他有什麼異常)時已經距他只有5米左右了,我立馬剎車到完全停住車距他估計還有2米多吧。本來這事他過完馬路我開走車我們兩就共建和諧社會了,哪知他並不想。他站我車前定了兩秒,可能是覺得我冒犯了他,就朝我車衝了過來,對著我車引擎蓋踢了一腳可能覺得幹不過,又跑我駕駛室這邊把我後視鏡給踹掉了,並開始用拳頭擊打我車窗玻璃。這還能忍?我取出我車裡的拖車掛鉤(因為前兩天我車出了問題正好拖了車,掛鉤沒放尾箱)下車和他打,直到警察到來分開我們。警察看過我的行車記錄儀和對我們詢問後得出對方尋釁滋事的結論。要求對方立刻賠償我的經濟損失和獲得我的諒解,不然就按尋釁滋事拘留處理。最後經過協商我原諒了他(主要是他姐姐一直給我說好話賠禮道歉,我又心軟),車後視鏡當時踹掉了結果又能安上去並沒有損壞,引擎蓋那就有個腳印沒其他的。所以我就要了他300塊補償我因為打架被扯壞的衣服。

兩件事,我們兩方都沒有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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