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拆遷面臨「以拆違代拆遷」該怎麼辦?如何爭取應有補償?

在絕大多數的拆遷過程中都伴隨著“強制拆遷違章建築”(以下簡稱“拆違”),大家對“拆違”可能比較熟悉。為什麼在拆遷過程中“拆違”會高頻出現?這是因為,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不需要給予被拆遷人任何補償,拆遷人往往能通過“拆違”節省大量拆遷成本;另一方面,“違拆”使得被拆遷人能得到的拆遷補償款大大減少,從而震懾到其他眾多被拆遷戶,其他拆遷戶害怕自己的房產被定性成違章建築因而願意接受拆遷人提出的苛刻條件。利益所在,拆遷人才對於“拆違”如此熱衷。

那究竟什麼才是違章建築呢?

違章建築,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即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而擅自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違章建築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物。

具體來說,違章建築主要包括: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總的來說,所謂的違章建築就是沒有辦理建設審批手續或者臨時手續已過的建築。其本質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違章建築的處理是和普通建築不同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違章建築應當依法拆除,且無需進行補償或賠償,同時可以處以罰款。將被拆遷房屋定性為違章建築,進而得以在無需進行任何補償的前提下達到拆除房屋的目的,可謂是“一石二鳥”,所以“拆違”的手段會被拆遷人經常用到。

遇拆遷面臨“以拆違代拆遷”該怎麼辦?如何爭取應有補償?

拆遷違章建築真的就無法獲得任何補償嗎?

關於“違章”建築在拆遷中是否應當獲得補償其實至今仍然存在較多爭議。根據“違章”建築的形成年代和歷史原因分析,如果房屋是歷史原因遺留的,或是因為當時的政策或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的房屋不具備合法手續,是應當給予補償的。因為從法理上講,法無溯及力,現今的行政法規無法為法律頒佈前形成的建築設定行政許可,所以該類建築的形成具備合理性。

另一方面,現行的行政法規對於“拆違”也設置了健全而嚴格的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違章”建築的認定應當在徵收決定之前進行認定,如果在徵收決定之前沒有進行認定,在徵收決定作出後則不允許再進行認定。也就是說,在徵收決定作出之前沒被認定為違章建築的房屋是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的。

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後應當如何處理呢?

在實踐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談不攏的情況下,鄉鎮政府可能會同住建部門或者是城管一道突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和《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拆除所謂的“違建”,否則將強制執行。在接到上述文書後,作為被拆遷人往往比較恐慌,同時拆遷人則進一步利用此類文書加大施壓的力度。

作為被拆遷人,出現恐慌和焦慮的是正常的,但應該注意到,告知書中會明確載明在收到通知書或者決定書後有權在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所以,在收到或者知道行政機關作出上上述文書後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因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不提起服複議或者訴訟,則會導致救濟途徑會因為時效經過而喪失,進而導致房屋被強制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依法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告知有申請聽證但權利,同時要保證送達程序但合法。如上訴處罰作出但程序或者送達程序存在違法情節,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則會因為程序違法而被撤銷。在上述文件被撤銷之後或者撤銷的過程中,作為被拆遷人才能更有效地同拆遷人進行補償方案的磋商,最終拿到滿意的補償結果。

現在大家應該明白了為什麼在拆遷中,拆除違章建築會十分盛行。在實踐中,被拆遷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的情形可能會有多種多樣,所以在拆遷中遇到建築物被認定為違章後,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及時尋求最有效的救濟途徑,以免錯失先機,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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