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縣委書記」是縣「公安局長」頂頭上司?沒那麼簡單!

在我國,縣委書記對公安局長沒有任免權,但是,縣委常委會

對公安局長有任免權。

因為,在中國是黨管幹部,而不是書記管幹部。

解讀:“縣委書記”是縣“公安局長”頂頭上司?沒那麼簡單!

由於公安局長這一職務有其特殊性,因此在任免方面實行雙重管理,即地方黨委與上一級公安局共同管理。由於公安局長多屬於異地任職,因此在提名人選方面以上級主管部門為主,但主體的任免權仍在地方黨委。

解讀:“縣委書記”是縣“公安局長”頂頭上司?沒那麼簡單!

如果一名縣公安局長不服從縣委的領導,不配合縣委的中心工作,常常是脫離於地方黨委的管理之外,而市公安局又多有庇護、掣肘縣委的意見時,縣委書記代表縣委(地方黨委)將會直接到市委或市委組織部(上一級地方黨委)請示任免意見,獲得市委或市委組織部同意後,依然會通過縣委常委會進行任免。

解讀:“縣委書記”是縣“公安局長”頂頭上司?沒那麼簡單!

四項基本原則的第一條就是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的直接體現就是地方黨委的領導作用。所以,業務主管部門再硬,也是“強龍難壓地頭蛇”。

縣委書記下面有縣長,副縣長(好幾個),他們各管一攤,雖然縣委書記不直接管著縣公安局局長,但也是他的領導,只不過縣委書記不直接管理公安局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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