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省委”、“縣委”、“市委”的稱謂始自中共五大以後?

每週一問|為什麼說“省委”、“縣委”、“市委”的稱謂始自中共五大以後?

“省委”、“市委”、“縣委”的稱謂最早是在中共五大以後開始使用。確切地說,應在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議案》公佈之後,全國各地黨組織才陸續由區委改稱省委,由地委改稱縣委或市委。

中共四大及其以前的黨章和《組織問題決議案》從未出現過“省委”、“縣委”、“市委”的稱謂。

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中只提到“中央執行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並規定“同一地方有五個委員會時,應成立執行委員會”;1922年7月中共二大產生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凡有黨員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一地方有兩個支部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區執行委員會得派員至該地方召集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會,由該會推舉三人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各區有兩個地方執行委員會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有組織區執行委員會必要時,即派員到該區召集區代表會,由該代表會推舉五人組織該區執行委員會”;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修正章程》對組織系統的規定,除將“有黨員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組”改為“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外,其他內容無變化。

中共五大通過的《組織問題決議案》第三條規定:“中央應該強毅地實行集體的領導,從中央、省委以至支部”。大會閉幕(5月10日)以後,中央政治局根據決議案的精神對黨章作了修改,於6月1日產生了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議案,其中第17條規定黨的組織系統為:全國——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省——省代表大會——省委員會;市或縣——市或縣代表大會——市或縣委員會;區——區代表大會——區委員會;生產單位——支部黨員全體大會——支部幹事會。

在決議案的第四、五、六、七章,分別對省委、市委或縣委、區委及支部的組成、職能、權力、義務作了具體規定。自中共五大以後才出現了“省委”、“縣委”、“市委”的稱謂。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1000個為什麼》,韓廣富 曹希嶺 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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