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有權決定農村征地補償款如何發放嗎?爲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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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是老農就來分享一下我村的關於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吧!我們村的土地是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小組)的所有權,與村委會沒有關係。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是由村小組依法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村委會無權決定如何發,但是村委會有權利監督。

雖然說徵地補償款如何發放由村民會議決定,但是會議的決定不得與國家的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如有違反,那麼村民會議的決定就算是村民大部分通過也是無效的。這個時候村民委員會(或者上級政府)就可以責令村小組糾正其會議的決定。如上圖,分配方案的第三條,外嫁女一律不能參加分紅(包括戶口未遷)。此條分配方案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很明顯是侵犯了外嫁女的財產權利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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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是老農


徵地補償款的發放。對於宅基地的安置和承包土地的安置,安置方式和安置利益是不同的,其中由以承包地的補償產生的爭議最大。一般出現的情況就是補償太低,根本無法彌補失地農民的損失。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為由將補償款節流,稱是村集體所有的財產,不能下發。但,村委會有此職權決定補償款的發放問題嗎?


一、村委會有權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可見,管理本村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是村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但該職權僅僅限於管理的權限,不能做擴大的解釋。


二、徵地補償款的使用由村民會議決定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上述事項。


所以,村委會是無權決定徵地補償款的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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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補償款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其中安置補助費是用來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安置、生活問題的,這筆錢一定要落實到農民身上,任何一級政府、組織都沒有權力截留、挪用。

農村徵地補償款的發放大致分為3種情形:一是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二是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三是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這樣看來農村徵地補償款不會直接發放到村民個人手中,而是依法發放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他們來管理和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在鄉、鎮、村、“小組”或“大隊”,在發放徵地補償款時應該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怎樣發放。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戶代表參加,當經過到會人員的過半數人員通過才有效。同時村委會要及時公佈會議討論的發放內容,接受村民的監督。如果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鎮、縣級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過查證確實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如果政府仍然選擇不作為,那麼村民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政府依法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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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徵地補償有哪些?怎麼補償?怎麼分配?誰來分配?


徵地補償有哪些?怎麼補償?

  土地補償費:該被徵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x被徵地畝數x補償倍數(6~10倍)

  安置補助費:該被徵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x被徵地需安置人口數(按照被徵地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x補償倍數(4~6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一般按照市場價進行補償)

徵地補償款怎麼分配?誰來分配?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地農民的基本保障,所有必須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根據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所以土地補償費下發到村集體之後,可以通過召開村民會議,經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決定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關於徵地補償款的提留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補償款,具體的比例必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但是村委會是無權私自決定截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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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土地補償款歸屬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上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補償款的構成以及具體項目的分配主體作了硬性規定。因此,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補償款進行總體分配,制定分配方案時,村民至少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1、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3、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於其所有的財產享有經營管理權。對於集體財產、收益,享有自治權。但是,根據以上法規,可以得出:即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了合法程序,即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規定的“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對土地補償款作出了分配方案,其享有的自治權的表決範圍也應僅限於“土地補償費”這一項目。而法律對於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歸屬是做了明確的規定的,該兩項款項的分配不適用“村民自治”的原則。

二、對於土地補償款分配的司法審查範圍的規定:

《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以上法規可以得出,被徵地農民起訴要求支付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放棄統一安置後應得的安置補助費的,法院應當立案受理並予以支持。對於土地補償費,比較特殊,因為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自治決定該項目是作為集體的留存收益以備他用,還是分配給村民。對於該項目的具體分配方案,法律是未作具體規定的,而是留在了村民自治民主表決的範疇。

但是《解釋》中對於“土地補償費”卻規定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這句話有兩個問題:第一,何為“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解釋》中沒有明確,其他法律上也未做統一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以該成員是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第二,何為“相應份額”,法律也沒有明確,筆者認為,應當為集體經濟組織經民主議定程序通過且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份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農糾紛受理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涉農村土地財產收益分配糾紛   (一)要求確認農村集體財產收益分配方案無效或撤銷的糾紛,是否受理:村民對村民會議就農村集體財產收益形成的決議、分配方案不服,起訴要求確認決議、分配方案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二)村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發生的糾紛,是否受理: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因分配決議、方案的履行而起訴的,依法受理;沒有分配決議、方案而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的,不予受理。   (三)徵地村民起訴要求公佈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的糾紛,是否受理:村民認為被徵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不予受理。

《物權法》第六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北京市高院的指導意見通常都是對某些細節問題比較明確,而往往又是通過這些明確對公民的訴權做了做大程度的限制,這裡對此不論。但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農糾紛受理問題的指導意見》有關此類問題不予受理的條款,因其是對於“農村集體財產收益”的規定,所以這些規定只適用於對於徵地補償款中“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而不包括對土地補償費、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體分配。對於村集體通過民主表決將土地補償款總體分配引起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法院應當予以立案受理,這也是與最高院的《解釋》中第一條第(四)項相呼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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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徵地補償款主要包括了3個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會補償給村集體一部分的,其他的兩項補償則歸農民自己,因此村委會在一定程度上來講是能夠決定土地補償費怎麼去發放的,但是這也不是村委會里村幹部決定的,一般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1.村裡有明確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政策

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收益,而關於集體收益的分配,不同農村採取的方式有差異,比如有的農村地區是按照“二八比例”分,即:徵地農戶拿20%,村集體拿80%,然後針對集體那部分按戶進行分配,或者按人頭進行分配,或者作為集體資產暫存村委會以後作為公用。

2.沒有明確政策,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

而很多村子是沒有制定相關的分配政策的,這種情況就要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大家來進行討論和表決處理。

在確定好分配方式後,村委會作為組織者會在補償款到帳後按照徵地補償協議逐一發放到農戶手中,也有部分地區是直接打到農戶銀行卡中。

希望上述回答能夠給到你一定的幫助哦!


土地論壇


當然沒有。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從村集體經濟所收益的使用,徵地補償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對於承包地的徵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須由村民會議或者經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委會作為執行實施的機構只能是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其本身並無權利決定徵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問題!所以,對於此問題,村委會沒有權利決定如何發放,如果有權必須是經過同意允許,授權後才可以。因為它本身只作為執行機構!


並且對於此問題,國家也推出相應的對應方案,為了避免村委會在執行上有某些貪官的存在,所以今年出臺了“透明化辦公”的相應規定!並且設立“農村第一書記”的崗位,負責總體的監督和統籌安排,對於國家直接補貼的精準扶貧資金將直接由第一書記負責安排發放!

PS:村委會和鎮政府是不能決定或實施土地徵收的。國家有明文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而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藝軒文學社


這個問題沒有討論的意義,要說村委會沒有這個權力吧!有的地方村委會卻敢做決定,所以說各地在實際操作中都不一樣,只有慢慢完善法律法規的執行認知,才能有一個標準可執行,有人說村委會這不公平那不合理,怎麼才能合理?問題是大家都是自私自利想多得,想公平公正可能嗎?有的村幹部思想都不正,你還想讓他公正,也有的村民總覺得利益就應該自己全得。只要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就算公平。就像國家強調多年的不準強拆,可總是出現強拆現象,有的是開發商違法下黑手,有的是個別住戶貪得無厭。在這個矛盾相對尖銳的環境下,謀求公平公正的最好辦法就是集體利益最大化,徵地補償肯定需要有機構負責,村委會即使負責補償款分配也可以,必須標準透明化,多分也要讓人覺得合理,少分也要讓大家覺得合法。最後要說的是,用平常心看問題,追求完美的公正就是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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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補償款,村委會有權決定如何發放嗎?

簡單的說:沒有。村委會只是執行鄉政府、縣政府的命令。同時,徵地補償款發放方式,理論上要經過全村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才可以。但是,實踐中,村委成員往往自作主張了。

從法律角度,
1、《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也就是說,徵地補償、安置等方案是政府做的,不是村委會能做的。

2、《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也沒有賦予村委會決定如何發放補償款的權利————村委會只能按照政府的規定、村民協商的結果處理。

所以,綜合來看,村委會沒有這個權力——————除非它召開了村民會議,村民同意它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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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補償款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農村宅基地補償;一部分是農村房屋補償

按照要求,宅基地補償歸村集體進行統一管理,房屋補償歸農民自己所有

至於決定如何發放,也就是補償款誰來發,發多少?

首先,補償款將有縣市級政府統一下撥補償資金至村委會,村委會按照每戶應獲得的理賠數額髮放給大家;

其次,發放款項的具體補償明細,這一部分是根據上級有關部分根據當地土地的實際價格以及當地財政的實際情況進行的補償款統計計算。這其中包含的具體補償明細大大小小加起來應該至少有十餘種,每家每戶根據發到大家手上的拆遷補償明細一一對應計算,因此村委會有發放權,但是無法決定給大家發多少。必須嚴格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補償要求嚴格進行補償款的發放。

另外,關於宅基地補償這一部分,雖然錢款由村集體獲取,但是這筆宅基地補償款的錢必須進行公示,讓村民做到心中有數。並且這些錢都只能用在村裡以後的整體發展建設中,不可私自挪用。

所以作為村民的大家,在遇到徵地這種事情的時候一定不要輕易妥協,我們要做到的基本原則是我們既不多要一分錢,但是也不能少給我們一分錢,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權益是我們必須要做到的事情

希望對您有所啟發,有什麼問題和建議、看法,可以在【愛農幫】主頁私信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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