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决定农村征地补偿款如何发放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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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我是老农就来分享一下我村的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吧!我们村的土地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的所有权,与村委会没有关系。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由村小组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无权决定如何发,但是村委会有权利监督。

虽然说征地补偿款如何发放由村民会议决定,但是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反,那么村民会议的决定就算是村民大部分通过也是无效的。这个时候村民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就可以责令村小组纠正其会议的决定。如上图,分配方案的第三条,外嫁女一律不能参加分红(包括户口未迁)。此条分配方案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很明显是侵犯了外嫁女的财产权利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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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对于宅基地的安置和承包土地的安置,安置方式和安置利益是不同的,其中由以承包地的补偿产生的争议最大。一般出现的情况就是补偿太低,根本无法弥补失地农民的损失。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将补偿款节流,称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能下发。但,村委会有此职权决定补偿款的发放问题吗?


一、村委会有权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见,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是村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该职权仅仅限于管理的权限,不能做扩大的解释。


二、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由村民会议决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


所以,村委会是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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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中安置补助费是用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生活问题的,这笔钱一定要落实到农民身上,任何一级政府、组织都没有权力截留、挪用。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大致分为3种情形:一是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二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三是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这样看来农村征地补偿款不会直接发放到村民个人手中,而是依法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他们来管理和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在乡、镇、村、“小组”或“大队”,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应该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怎样发放。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人员通过才有效。同时村委会要及时公布会议讨论的发放内容,接受村民的监督。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县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过查证确实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政府仍然选择不作为,那么村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政府依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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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征地补偿有哪些?怎么补偿?怎么分配?谁来分配?


征地补偿有哪些?怎么补偿?

  土地补偿费: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被征地亩数x补偿倍数(6~10倍)

  安置补助费: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被征地需安置人口数(按照被征地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x补偿倍数(4~6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一般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谁来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基本保障,所有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所以土地补偿费下发到村集体之后,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决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提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补偿款,具体的比例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村委会是无权私自决定截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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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土地补偿款归属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上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补偿款的构成以及具体项目的分配主体作了硬性规定。因此,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款进行总体分配,制定分配方案时,村民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对于集体财产、收益,享有自治权。但是,根据以上法规,可以得出:即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了合法程序,即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的“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土地补偿款作出了分配方案,其享有的自治权的表决范围也应仅限于“土地补偿费”这一项目。而法律对于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归属是做了明确的规定的,该两项款项的分配不适用“村民自治”的原则。

二、对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司法审查范围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规可以得出,被征地农民起诉要求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放弃统一安置后应得的安置补助费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予以支持。对于土地补偿费,比较特殊,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治决定该项目是作为集体的留存收益以备他用,还是分配给村民。对于该项目的具体分配方案,法律是未作具体规定的,而是留在了村民自治民主表决的范畴。

但是《解释》中对于“土地补偿费”却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句话有两个问题:第一,何为“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解释》中没有明确,其他法律上也未做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该成员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第二,何为“相应份额”,法律也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应当为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且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份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涉农村土地财产收益分配纠纷   (一)要求确认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的纠纷,是否受理:村民对村民会议就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形成的决议、分配方案不服,起诉要求确认决议、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是否受理: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分配决议、方案的履行而起诉的,依法受理;没有分配决议、方案而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的,不予受理。   (三)征地村民起诉要求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的纠纷,是否受理: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不予受理。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北京市高院的指导意见通常都是对某些细节问题比较明确,而往往又是通过这些明确对公民的诉权做了做大程度的限制,这里对此不论。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此类问题不予受理的条款,因其是对于“农村集体财产收益”的规定,所以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对于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而不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体分配。对于村集体通过民主表决将土地补偿款总体分配引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这也是与最高院的《解释》中第一条第(四)项相呼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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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了3个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按照一定的比例会补偿给村集体一部分的,其他的两项补偿则归农民自己,因此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能够决定土地补偿费怎么去发放的,但是这也不是村委会里村干部决定的,一般会有两种处理方式:

1.村里有明确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政策

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收益,而关于集体收益的分配,不同农村采取的方式有差异,比如有的农村地区是按照“二八比例”分,即:征地农户拿20%,村集体拿80%,然后针对集体那部分按户进行分配,或者按人头进行分配,或者作为集体资产暂存村委会以后作为公用。

2.没有明确政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而很多村子是没有制定相关的分配政策的,这种情况就要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大家来进行讨论和表决处理。

在确定好分配方式后,村委会作为组织者会在补偿款到帐后按照征地补偿协议逐一发放到农户手中,也有部分地区是直接打到农户银行卡中。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给到你一定的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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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没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对于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能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其本身并无权利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问题!所以,对于此问题,村委会没有权利决定如何发放,如果有权必须是经过同意允许,授权后才可以。因为它本身只作为执行机构!


并且对于此问题,国家也推出相应的对应方案,为了避免村委会在执行上有某些贪官的存在,所以今年出台了“透明化办公”的相应规定!并且设立“农村第一书记”的岗位,负责总体的监督和统筹安排,对于国家直接补贴的精准扶贫资金将直接由第一书记负责安排发放!

PS:村委会和镇政府是不能决定或实施土地征收的。国家有明文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而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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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没有讨论的意义,要说村委会没有这个权力吧!有的地方村委会却敢做决定,所以说各地在实际操作中都不一样,只有慢慢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认知,才能有一个标准可执行,有人说村委会这不公平那不合理,怎么才能合理?问题是大家都是自私自利想多得,想公平公正可能吗?有的村干部思想都不正,你还想让他公正,也有的村民总觉得利益就应该自己全得。只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就算公平。就像国家强调多年的不准强拆,可总是出现强拆现象,有的是开发商违法下黑手,有的是个别住户贪得无厌。在这个矛盾相对尖锐的环境下,谋求公平公正的最好办法就是集体利益最大化,征地补偿肯定需要有机构负责,村委会即使负责补偿款分配也可以,必须标准透明化,多分也要让人觉得合理,少分也要让大家觉得合法。最后要说的是,用平常心看问题,追求完美的公正就是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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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发放吗?

简单的说:没有。村委会只是执行乡政府、县政府的命令。同时,征地补偿款发放方式,理论上要经过全村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才可以。但是,实践中,村委成员往往自作主张了。

从法律角度,
1、《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等方案是政府做的,不是村委会能做的。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没有赋予村委会决定如何发放补偿款的权利————村委会只能按照政府的规定、村民协商的结果处理。

所以,综合来看,村委会没有这个权力——————除非它召开了村民会议,村民同意它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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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农村宅基地补偿;一部分是农村房屋补偿

按照要求,宅基地补偿归村集体进行统一管理,房屋补偿归农民自己所有

至于决定如何发放,也就是补偿款谁来发,发多少?

首先,补偿款将有县市级政府统一下拨补偿资金至村委会,村委会按照每户应获得的理赔数额发放给大家;

其次,发放款项的具体补偿明细,这一部分是根据上级有关部分根据当地土地的实际价格以及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补偿款统计计算。这其中包含的具体补偿明细大大小小加起来应该至少有十余种,每家每户根据发到大家手上的拆迁补偿明细一一对应计算,因此村委会有发放权,但是无法决定给大家发多少。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补偿要求严格进行补偿款的发放。

另外,关于宅基地补偿这一部分,虽然钱款由村集体获取,但是这笔宅基地补偿款的钱必须进行公示,让村民做到心中有数。并且这些钱都只能用在村里以后的整体发展建设中,不可私自挪用。

所以作为村民的大家,在遇到征地这种事情的时候一定不要轻易妥协,我们要做到的基本原则是我们既不多要一分钱,但是也不能少给我们一分钱,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要做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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