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極端天氣引發糾紛,風之過還是人之錯?

入夏以來,多地天氣反覆無常,極端天氣多發,尤其是房山地區,山地、丘陵、平原平均分佈,地形複雜多樣。而極端天氣下引發的出行安全、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等問題也產生了諸多民事糾紛訴至法院,事故發生後,究竟是“風之過”還是“人之錯”?

大風折斷枯樹致人傷殘

危險防範意識不可少

「以案说法」极端天气引发纠纷,风之过还是人之错?

2017年7月9日晚8時許,因天氣惡略,強風來臨,李某外出查看自家大棚,當行走至A村東頭的鄉間道路時,路邊一棵枯樹因強風吹過突然倒下,砸中李某,後被路人發現趕緊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之夫及其子女三人將A村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六十餘萬元。

被告村委會辯稱,事發當天有八級大風,李某身亡系自然災害事故,事發地亦是在野地裡,按常理李某不應在那個時間出現在事發地;此外,吹倒樹木系枯樹,村委會事發前兩年已向有關部門報送採伐申請但因補植未到位而未獲批准,村委會已盡到相應管理職責,故拒絕賠償。

另查明,傾倒樹木在村委會管轄範圍內,村委會系該樹木產權人及管理人。經法院審理,最終酌定由A村村委會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李某自負40%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砸中李某的樹木已經枯死,作為產權人和管理人的村委會應及時清理,但最終其未能清理,且其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對事件發生沒有過錯,應推定A村村委會對事件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事發時風力較大,李某已在A村居住一段時間,應已瞭解自身工作、生活場所附近情況,在大風天氣里路過枯死樹木附近時,其應對出行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對樹木傾倒致其受害死亡結果,李某亦有一定過錯。故法院最終酌定A村村委會和李某各承擔部分責任。

法官提示:

極端天氣下,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據自身生活經驗和對風險的預判能力,應對自身出行安全負有注意義務,且較之正常天氣的注意程度更高,主動避開危險地段及危險時段出行。

負有管理職責的產權人或管理人應當積極履行自身管理職責,除平日裡全面履行管理職責、及時清理和拆除風險障礙物外,還要在極端天氣來臨之際及時有效地採取相應預防手段,如實施加固措施、放置警示標誌等降低發生突發事故可能性。

否則,無論是歸責於不抗抗力,亦或是人之過錯,都無法挽回對受害人個體及其家庭已造成既成傷害的事實。

夏季汛期降水多 河套樹木成隱患

「以案说法」极端天气引发纠纷,风之过还是人之错?

張某在B村有房屋數間,2016年7月,B村村委會所有的2棵大樹被風颳倒,將張某5間房屋的房頂彩鋼頂砸壞,導致窗戶玻璃碎裂、室內漏雨、牆面遭水浸泡,損失面積達百餘平米,因就賠償事宜與B村村委會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要求B村村委會賠償各項修復費用2萬元。

村委會辯稱,張某損失系因颳大風導致樹倒砸中房屋,屬自然災害,村委會沒有責任,樹齡在30年以上,張某建房在後,其應預見到樹木對房屋的影響,房屋建在河套邊上,沒有審批手續,屬於違章建築,故無需賠償。

經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在夏季汛期,雙方均能預見有降水的可能性,但雙方均未積極採取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擴大,雙方均應承擔一定責任,最終判令村委會賠償張某損失95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雙方均認可樹木系因大風而傾倒,但颳風本身並不一定會導致樹木傾倒,傾倒樹木位於河套邊且樹齡較長,河水對河套泥土及樹根有侵蝕作用,村委會對颳風可能造成樹木傾倒應具有合理預見性並採取預防措施,故其所稱事件屬於自然災害不應擔責的抗辯意見無法成立。

同時,房頂損壞發生在7月,屬北京地區夏季,雙方均能預見夏季有降水可能,但雙方均未積極採取措施,故雙方均應對房屋內外受損事實承擔一定責任。

法官提示:

極端天氣多發時節,村委會作為對村集體範圍內樹木具有管理職責的主體,應預見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固預防以保障村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時,作為個人而言,也應根據自身房屋和財產情況,在極端天氣來臨之前積極、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否則,消極面對房屋受損害事實、放任損害結果的擴大,對擴大部分的損失,法院或將不予支持。

牆外樹枝砸壞車輛 牆內擔責如數賠償

「以案说法」极端天气引发纠纷,风之过还是人之错?

2016年7月27日傍晚,王某將其所有的轎車停放在某衚衕C號院門前,因樹木樹枝被風颳斷,折斷樹枝墮落其車上,致使其車輛受損。經查,X公司系該樹木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故王某訴至法院,請求X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2016-2017年交強險損失、2016與2017年車船使用稅損失若干元。

X公司辯稱,車輛被砸是大風所致,屬於不可抗力,且X公司僅是對所涉土地進行拆遷,後因項目停滯,該土地處於空置狀態,認為自己不是適合被告,故不同意賠償。

經法院審理,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X公司系涉案土地的開發企業,在開發期間,理應對於開發項目範圍內的林木承擔管控力職責,其主張因該項目因拆遷工作未完成而一直未進入開發階段,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涉案土地已經不再由其開發使用,因此,X公司仍應承擔管理職責,其不能證明X公司對林木折斷砸中車輛的事實沒有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X公司賠償王某車輛損失及相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非和車船使用稅。

法官提示:

車輛作為一類特殊動產,也是極端天氣下較易受損的一類財產類型,其損失不僅會涉及因車輛自身損失而產生的修理費用,還可能包含相應保險和稅費損失,同時,根據車輛使用性質的不同,損失範圍也不盡相同。

出租車因其運營方式的特殊性,極端天氣下車輛受損除產生上述損失內容外,賠償權利人還可能會要求賠償因車輛受損而產生的誤工費、營運承包金損失等,法院會依法予以查明確認損失範圍和數額。

極端天氣造成的財產損失問題是影響諸多人民群眾合法財產權益的重要問題。大風無情人應有情。極端天氣不可控制,但因其引發的一系列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問題,我們依然可以有效預防,將其可能帶來的損害予以減少到最低。這一願景的追求離不開個體極端天氣下自我保護能力的提升和對自身行為的控制,也需要相關責任主體,如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勤勉履職、積極引導和預防。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之所以將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糾紛的舉證責任予以倒置,即提示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更加勤勉、盡職地履行自身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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