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業市場上,無良僱主坑人的事情越來越多,一定要學會分辨違法與否,保障自己應有權益。
頻繁調崗,工資待遇降低
陳某在某外貿公司上班,短短一段時間,就被調動崗位多達7次。而且,每次調動的崗位都是她不熟悉的業務,隔行如隔山,她不能發揮所長開展業務。更讓她鬱悶的是,連工資也被公司單方面下調了。
陳某與朋友說起這糟心事時,朋友提醒了她:這不是變著法子整你,讓你自己辭職麼?!陳某鬱悶了,自己該怎麼應對,完全沒有頭緒。
公司的態度是:不服從可以,自己走人就好。
發業支招:
1.用人單位單方面強制調崗,屬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單方面調動應屬無效。
2.工資待遇被降低,這樣迫使勞動者離職的方式,勞動者有權拒絕。如用人單位因此解僱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賠償。
“你做了違紀的事”
張先生在某公司幹了10年,是公司的老員工,然而,今年過完年回來,竟被公司無理由辭退。
HR:“你違反了公司紀律,請你趕緊辦理離職手續!”
張:“你們這是無理解僱!憑什麼要我走!”
公司並沒有說出解僱的具體原因,也沒有支付張先生相應的解約賠償。張先生則認為自己薪酬高,佔了公司位置,公司想請一些薪酬較低的年輕人來代替他的位置。
發業支招:
用人單位既然說勞動者違紀,就必須負舉證責任。而且,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規辭退,需向張先生支付違法解約賠償金。
單方面延長試用期
2017年12月,李某入職某公司,簽了5年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快結束前,公司人事找李某談話,告知他不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
但是,公司卻不讓李某離職。因為人手不夠的原因,公司選擇延長李某的試用期。
發業支招: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約定的條款,一經雙方達成合意即具有約束力。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公司單方面延長試用期行為是違法的,需向李某支付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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