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加班時間離崗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是否認定爲工傷?

「普法」加班时间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作為一個“準法律人”,小編經常被親朋好友諮詢各種法律問題,這不,新問題又來了——領導安排我加班,期間我去接小孩放學,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了傷,這個算是工傷嗎?

相關案例

行為人在加班時間擅離崗位,經上下班路途之外的地點接小孩而導致人身損害的,不認定為工傷——陳某訴A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加班時間內擅離崗位去接小孩而導致人身損害,因該行為並非發生在工作場所內,該損害並非由於工作原因所導致,受到的人身損害並非發生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其接小孩的路徑不在上下班回家或借住地的“合理路線”、“合理時間”予以認定工傷的範圍內,同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三種情形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不認定為工傷。

【案例評析】

問題一:加班時間內擅自離崗接孩子,是否屬履行工作職責?本案中,陳某是在某鞋廠的加班時間中受到人身損害的,該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內。但是,陳某在加班時間內擅離崗位去接小孩的行為並非發生在工作場所內,也並非由於工作原因所導致,因而不符合認定工傷的要件。陳某受到的人身損害並非發生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法院判決維持A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是正確的。

問題二:該案是否可以適用“視為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將這些情形下勞動者受到的人身損害作為工傷看待,屬於準工傷。

這三種情形包括:一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是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可見,《工傷保險條例》對“視同工傷”的情形做了嚴格規定,本案中陳某的行為不在“視同工傷”的範圍內,不能認定為工傷。

問題三: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原“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要求,也不論責任歸屬,只要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本案一審中,人民法院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只需審查陳某在加班時間內擅離崗位去接小孩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即可,無須考慮陳某遇難之地是否是其上下班的必經路線。陳某在加班時間擅離崗位,很明顯發生事故的時間並非當天的下班時間,因而,陳某也並非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損害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那日常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裁判規則

1.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郭某訴某化工廠勞動爭議案

案例要旨: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勞動者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可以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勞動者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2.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火車事故屬於工傷——張萍訴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案例要旨:《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機動車”概念範圍不同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僅包括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還包括軌道交通中的火車、輕軌、地鐵等符合機動車技術特徵的交通工具,因此,上下班途中被火車撞傷屬於工傷。

案號:(2007)寧行終字第121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62輯(2007.4)

3.職工上下班途中無證駕駛機動車致使事故發生,不屬於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不得認定工傷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南京格威工貿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江寧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案例要旨:職工上下班途中無證駕駛機動車致使事故發生,不屬於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不得認定工傷情形的,一般認定為工傷。一方面因其主觀上的過錯與工傷補償並無必然聯繫,主觀惡性程度尚不足以妨礙當事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另一方面,因其不屬於排除適用工傷保險的三種情形:職工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傷亡、醉酒、自殺和自殘。

案號: (2008)行終字第3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9年行政審判案例卷

4.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醉酒導致交通事故而不得認定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揚州新洋濾清器有限公司不服儀徵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案例要旨: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醉酒導致傷亡等交通事故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須提供醫學證據表明職工醉酒,或者有證據表明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的行為失控表現,並導致事故發生;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案號:(2007)揚行終字第0030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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